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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明月     提问时间: 2009/8/29 23:53:52
邮箱:398050269@qq.com
问题:
 

请问专家: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资金及三北防护林建设工程资金是否可以用于采伐迹地更新?

 

                                                                                                          2009、8、29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8/30 8:46:40

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02〕156号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退耕还林工程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 政 部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现金补助)的管理,提高现金补助的使用效益,保障退耕还林工程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金补助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退耕农户退耕后维持医疗、教育、日常生活等必要开支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现金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20元。现金补助年限,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1999 —2001年还草补助年限按国务院批准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条 地方向中央财政申请现金补助,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任务,编制年度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省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财政部申报。资金申请报告包括当年退耕还林计划任务、工程进度、现金补助预算安排等方面的内容。
  中央直属实施单位向中央财政申请现金补助,由中央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任务,编制年度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财政部申报。
  第五条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的现金补助,由财政部根据退耕还林计划任务落实情况、工程进展情况和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并下拨省级财政部门。
  中央直属实施单位的现金补助,由财政部根据退耕还林计划任务落实情况、工程进展情况和资金申请报告,核拨给中央有关部门,中央有关部门再拨付所属实施单位。如果中央有关部门已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范围,由中央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下拨的现金补助,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资金。
  第七条 退耕还林实施单位可向退耕户一次性发放年度现金补助,并实行按户建卡制(登记卡、检查验收卡制),退耕户凭卡领取现金。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现金补助使用情况进行总结。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以前将上年度现金补助使用管理情况总结报送财政部。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现金补助的监督检查,确保现金补助足额发放给退耕农户。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发放给退耕户的现金补助中,抵扣有关税费。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现金补助。
  第十一条 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稽查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日常财务监督。要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的退耕还林现金补助资金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现金补助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8/30 10:18:58

“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支授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林业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制定的《中央级营林投资拨款暂行规定》,结合“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资金是国家安排的非经营性资金,由中央预算内林业基本建设投资和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组成。
第三条 建设资金用于营林生产的部分必须占85%以上。
建设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
第四条 用于营林生产的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是: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种苗生产、病虫害防治、抚育管护、林业科技推广、造林作业设计等。
第五条 中央预算内林业基本建设投资用于营林生产外,还可用于基层林业工作站或管护、检查站建设补助。
第六条 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用于管林生产外,还可用于由林业部“三北”防护林建设局统一组织的造林检查验收、规划设计、良种基地建设、林业宣传和重点示范工程的必要设施。
以上支出均应先编制预算报林业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列入预算。
第七条 地方使用的建设资金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为单位分配。
第八条 林业部“三北”防护林建设局根据国家和林业部批准的“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规划和年底计划,对“三北”防护林建设项目实行补助,按项目建设进度分期拨款。
第九条 建设资金与其他用于林业生产的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分别报帐。
第十条 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可实行无偿、有偿使用两种形式。凡是以生态效益为主的项目,实行无偿使用,凡是有经济效益或有偿还能力的林业商品基地建设、林业资源的开发利用等项目,实行有偿使用。
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将无偿扶持的资金改变为有偿使用。
第十一条 林业部“三北”防护林建设局每年将经林业部批准的有偿使用的建设资金指标下达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下达的指标范围内落实生产建设项目,并与林业部“三北”防护林建设局签定借款事同,实行统借统还,缴纳资金占用费。
有偿使用的建设资金收回后,由林业部“三北”防护林建设局单独设帐,继续用于“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概算编报预算。因特殊情况当年不能完成营林项目建设计划的,其建设资金年终结余不注销,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当年未完成的营林工程量,应在下年度继续完成。所需资金在上年结转的营林投资存款中支付,并列入下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第十三条 变更建设资金投向的,必须根据管理权限报林业部或林业部“三北”防护林建设局批准。
第十四条 建设资金使用单位,在会计年度终了时,经有关银行审查签证后,按时编报会计决算,由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逐级上报,并附经济活动分析和文字说明。
第十五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使用应回强检查,接受审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对挪用、损失浪费和不按规定办事等违犯财经纪律的,要严肃处理,对贪污建设资金的,要依法惩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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