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教授你好:
问题核心是:从伐区运出的木材如何确定其是剩余物?
我作为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最近碰到了个难事。我辖区内有一个伐区采伐设计为240立方米出材、40立方米剩余物,这很正常,但是在木材运输过程中,我们发现该伐区运输4米、2米原木的车辆随车携带的竟然是标注为“木材剩余物”的县内木材运输证,我们查扣了该车木材,随后我们又对伐区进行检查,发现该伐区已经存在滥发的情况。我们找到木材老板进行调查,他认为:1、县林业局办给他的是240立方米的原木采伐指标,他采伐的木材主干部分只有210立方米,没有超伐;2、他用“剩余物”票证运输的37立方米木材确实是枝桠材、梢头木(该伐区为天然林,树木径级较大,最大的红梅噶胸径2.2米,枝桠材的长度达到3.5米,小头直径0.32米),按照有关剩余物的解释,这部分木材不应判定为原木,他的行为是合法的。
县林业局的技术人员认为:“长度在2米以内或者直径在8厘米以下的木材才是剩余物,长度大于2米或者直径大于8厘米的应算原木,在采伐和运输的环节应办理原木采伐、运输手续”。可是县林业局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相应的依据,就是说在法律法规里面对此是没有明文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我们也查阅了,也没找到依据。
“长度在2米以内或者直径在8厘米以下是木材剩余物,长度大于2米或者直径大于8厘米的应算原木”,这句话到底有没有依据,出自何处,这就是我提出的问题了,如果有,请问在那里可以找到,请周教授尽快答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