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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阎福林     提问时间: 2005/10/16 21:08:22
邮箱:xno@163.com
问题:
 
各位专家我想了解一下关于林权证抵押贷款的详细资料 可是找不到
请问那里能找到?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5/10/16 21:29:11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
颁发时间  2004-7-5

    【颁布单位】国家林业局
    【颁布日期】2004.07.05
    【实施日期】2004.07.05
    【时效性】有效
    【正文】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 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四条 从事林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作抵押物申请借款或其他目的的,应以书面形式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担保合同。
    
      第五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担保的范围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根据抵押目的商定,并在抵押担保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担保的期限,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最长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承包、出让年限的剩余年限;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未发包的林地使用权抵押的,最长不得超过70年。
    
      第七条 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登记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初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后,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林权证上予以标注。办理登记和变更登记不收取费用。
    
      第八条 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为: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九条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
    
      (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
    
      (七)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条 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抵押事项的申请与受理;
    
      (二)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
    
      (三)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
    
      (四)签订抵押合同;
    
      (五)申请抵押登记;
    
      (六)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七)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
    
      第十一条 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出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和载有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等内容的相关资料供抵押权人审核。
    
      第十二条 抵押权人要求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的,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聘请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对拟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按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59号)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资产管理机构应对抵押人聘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资质审核,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或备案。
    
      第十四条 经营国家无偿划拨森林资源资产的单位,以其经营的森林资源资产申请抵押时,应先办理相关的森林、林木出让手续。否则,抵押无效。
    
      第十五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持以下文件资料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书(见附表1);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
    
      (三)抵押合同;
    
      (四)林权证;
    
      (五)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六)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七)抵押登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二)借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三)抵押物权属是否清楚、有效;
    
      (三)抵押物是否重复登记;
    
      (四)抵押物中是否有属于禁止抵押的内容;
    
      (五)抵押期限是否超出有关法规规定的年限。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同时建立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登记备案制度,如实填写《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簿》(见附表2),以备查阅。
    
      第十七条 对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该抵押物的《林权证》的“注记”栏内载明抵押登记的主要内容,发给抵押权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见附表3),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登记证》编号、日期,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 如变更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范围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林权证》、原森林资源资产《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给予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延长抵押期限的,双方应当在抵押合同期满之前1个月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抵押权人在提供抵押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有效证明的情况下,也可以单方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续期不限。
    
      第二十条 抵押合同期满或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双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持抵押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协议、《林权证》及原《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已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在抵押期限内不得重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如抵押申请人故意隐瞒森林资源资产已抵押登记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机关重复登记的,该登记无效。
    
      第二十二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机关对受理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事项,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不得拖延,无故发生拖延行为的,登记机关要对抵押申请人说明原因并致歉。
    
      第二十三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经办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不符合登记规定的森林资源资产办理登记手续,未造成损失的,登记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造成损失的,登记机关要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试行)适用于国内所有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试行)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5/10/16 22:14:52

您好!政策是有了,但各地的具体执行(操作)情况可能有所不同,更详细的内容(办法)建议您到当地林业和金融部门或林业要素市场作进一步了解。

以下是福建省的具体做法,供您参考。

一、使用林权证抵押贷款的具体做法
1、农村信用联社直接向林权所有者贷款
浦城县农村信用联社以及所属的古楼、濠村、管厝、山下等信用社共使用林权证抵押发放贷款资金950万元,其中有三笔计150万元资金已贷出收回又再贷,信用社在贷款中采用了二种办法:一是直接向林业大户贷款。首先向林业有关部门核实林权证持有者是否与贷款申请人相符,再与林业部门到现场核实林权证所确定的山场、面积、林种,安山林实际情况评估价值,然后按总价值的60%予以确定贷款金额。同意贷款后,信用社将抵押清单(林权证号及林权证所确定的山场)交县林业局林政资源管理部门,由林政资源管理部门分别向信用社和有关林业站发送林权证已抵押的回执,明确说明已抵押贷款的林权证在抵押期内,其山林不得转让,不得采伐。二是以林业大户为龙头,解决急需造林资金的林农小额贷款。即信用社与当地的林业大户、有资产实力的林业大户发生信贷关系,由大户将需贷款的林农的林权证收集抵押,贷款与还贷均由该大户负责。濠村乡仅2005年冬春就解决了林农造林资金20多万元。
2、工商银行与民间担保公司发生贷款关系,再由担保公司向林权所有者贷款。
工商银行在开展使用林权证抵押贷款业务时,与有一定资金实力的担保公司发生业务关系。浦城县宏鑫咨询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其主要业务即担保使用林权证抵押贷款,该公司经省、市有关金融部门审核批准后,自2004年10月开展林权证抵押担保贷款以来,已向64户林权所有者和民营林业企业担保贷款1200万元。其操作方法基本上与信用社的操作方法相同,唯一不同的是工商银行在评估林木价值时采用每亩有林地(杉木)统一按300元估价,松杂木则规定中龄林以上才能贷款。
二、林业部门为林权证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保驾护航,使用林权证抵押向银行贷款,林业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证实并确保林权证表明的山林与申请贷款人的真实一致。
2、林权证抵押贷款期间,确保该山场在抵押期内不批采伐证,不办理流转变更手续。
3、协助处理抵押林木的森林火灾,病虫害防治及偷盗林木事件。
4、不承担任何资金风险。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5/10/16 22:19:34

登陆:http://cache.baidu.com/c?word=%C1%D6%3B%C8%A8%D6%A4%3B%B5%D6%D1%BA%3B%B4%FB%BF%EE%3B%B0%EC%B7%A8&url=http%3A//www%2Enplyj%2Ecom/Article/ShowArticle%2Easp%3FArticleID%3D1019&b=0&a=5&user=baidu查看“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流转管理的通知”。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5/10/16 22:26:53

关于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进行融资(如抵押)

 

(一)现行法律法规关于抵押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及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  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金融部门制定的《贷款抵押操作方法》认可林木可以抵押


金融部门制定的《贷款抵押操作方法》明确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林木等不动产;
    (二)抵押人所有的或者国家授予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器、仪器、交通运输工具及其他设备;
    (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五)国家授予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房屋;
    (六)其他依法可以设定的财产。


(三)目前,以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进行融资如抵押的条件尚不成熟,在现实操作中成功的可能性较低


    目前,以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进行融资在现实操作中还有一些难度,主要是因为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资产。我国对森林资源实行严格的保护政策,对木材实行限额采伐,征占用林地必须经过林业部门审批并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林木作为活的生物,在抵押以后还存在可能出现病虫害和森林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等较大的风险,由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交易市场发育和专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发展仍需要有一个过程,使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实际变现能力较差。因此,现实中金融部门对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进行融资的申请一般都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积极性不高。在开展以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方式中,金融部门对抵押物的认定、是否同意给予贷款具有决定权。为配合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进行融资的开展,2004年,国家林业局发布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目前南方部分省区在开展林权制度改革中正在探索并尝试开展林权证抵押贷款的融资办法,在借贷双方的配合下,该项贷款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5/10/17 7:40:01

无论是林地还是林权证,流动性都较差,转让、变现或者质押贷款都比较困难。事实上,一般银行都不受理林权证质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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