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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txps2009     提问时间: 2009/9/15 15:20:25
问题:
 

专家同志您好!

       是这样我们村有一个村林场,2712亩;

       公社林场,2420亩,[1968年乡政府借我村2420亩荒山造林,是长期借用,这样合法吗?]

       现在2004年7月26日,经过乡、村、组村民代表、老干部老同志反复讨论、征求意见决定杨头村山场转让,并与华兴木制品厂签订了协议,杨头村集体山场3处,共计面积2712亩,活立木一次性转让价格220600元整,华兴木制品厂当天付清了款项,并从2005年1月1日起,华兴木制品厂给予杨头村每亩每年2元的林地租金,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给杨头村,到目前为止,双方都遵守履行了协议。这样的协议可行吗?中间我们村民是没有知情的,知道的话也不会同意,我们是林场才以每年2元租金出租,太低,

    公社林场,乡政府也以这个价出租,就给们1元租金,一共40年。这样行吗?

    如果我们想改变,一,租金太少,现价有700万,是林场,当时没有经过村民同意行吗?我们好像是被卖了一样。我们如何办?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9/15 16:54:27

这样的租金确实太低,如果当时没有通过2/3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你们可以起诉呀,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9/9/16 21:37:23

乡办林场,这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一是尊重历史,二是尊重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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