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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求助的人     提问时间: 2009/10/8 18:37:14
邮箱:447173525@qq.com
问题:
 
还要麻烦一下就:
 

我们组上有一片山林是土地改的时间分给我们的自留山。合作化的时间投入给组上。四清运动的时间。国家出台公社修正草案,说要把组上的山管起来,于是大队说把我们几个有山的队的山一起管。成立林业队。现在北川新县城征地。大队就说那个山是他的了。他说是根据“谁种,谁管,所有权归谁的原则。请问他说得对不对。按照国家政策来说,村集体不能没有原由拿走组集体的东西,请问我们还能不能从村集体要回我们组集体的山。

他们这们说对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使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林地所有权。
 
那下面这
答:对村集体林场的处理,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选择适合当地实际的改革模式。可按人口落实到农户承包经营;也可采取均股、均利的形式,保持林场经营方式,维护集体林场的稳定。对于过去无偿平调村民小组集体山林组建的村集体林场,要将林地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归还原来村民小组,也可采取联合经营、租赁经营等形式,完善村、组利益分配办法,保持村集体林场的稳定。
      为什么国家要求要还山于民,我们却拿不回自己的山,我们还有没有其他的办法?谢谢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10/8 19:39:22

很难要回来了。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10/8 22:12:33

办法就只有请律师打官司。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9/10/9 23:16:19

“20年”一说,不太适合这些地的处理。因为“20年”主要是针对纠纷山而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使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已满二十年的”,你们和村委会之间不是“其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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