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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lytw8888     提问时间: 2009/11/14 8:48:03
邮箱:lyte@163.com
问题:
 

根据新颁布《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9】32号文件,吉林省国有森工企业从2009年7月1日起是否按10%计提育林基金,还是按26%计提。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11/14 9:48:14

从2009年7月1日起按新文件要求执行。
 

回复专家:阳桂平,回复时间:2009/11/14 10:16:51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原农林部、财政部《关于颁布〈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72]农林(计)字第52号[72]财事字第250号)以及其他有关育林基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详情可登陆:

blog.163.com/yu_shu_feng/blog/static/4068 ... 25K 2009-7-17 -


 

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09/11/14 10:31:28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原农林部、财政部《关于颁布〈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72]农林(计)字第52号[72]财事字第250号)以及其他有关育林基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回复专家:吴海勇,回复时间:2009/11/14 12:17:34

根据《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9】32号文件各地会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但育林基金征收最高不能超过10%,像江西就是5%。有的地方为0。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9/11/14 13:02:41

    各省标准不一样,但是从2009年7月1日起育林基金最高不能超过10%。

 

育林基金下调 吉林森工下半年业绩将增厚
[高文力] 来源: 2009-08-21 01:38
【字体: 】 【论坛】 【博客
  ⊙本报记者  高文力 

  

  记者日前从吉林森工获悉:公司已经收到国家有关育林基金调整的文件,按照新办法育林基金的下调将增厚公司下半年的利润,但目前公司还没有收到吉林林业厅的有关核定执行文件。

  育林基金征收比例的下调是国家扶持林业企业的重要措施,今年5月份,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下发了新的《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心内容要求:“育林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具 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虑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核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确定为零。”通知规定该管理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吉林森工以木材采伐业务和刨花板加工业务为主营业务,近年来公司的木材采伐销售收入每年约2亿元,其育林基金多年来一直按26%的标准征收,此次如果降到10%,简单地计算其木材采伐业务将直接增加16%的收益,即每年可增加约3000万元的收入。对此,有关人员表示,公司的木材采伐主要在红石林业局,新的育林基金征收办法应该对公司有利,但如何核定及执行还要等林业厅和集团的规定。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11/15 6:47:23

根据《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9]32号的第十八条规定: 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国有森工企业仍按现行规定自提自用育林基金,免予向林业主管部门缴纳。吉林省国有森工企业从2009年7月1日应该按原有的规定26%计提育林基金。

-------------------------------------------------被 rcxlyjlyk 修改于 2009-11-15 7:01:20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9/11/15 10:19:05

《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9]32号的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国有森工企业仍按现行规定自提自用育林基金,免予向林业主管部门缴纳。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育林基金管理政策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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