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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lytw8888     提问时间: 2009/11/14 10:37:33
邮箱:lyte@163.com
问题:
 

 
首先谢谢您的回复,但还有一个问题请指教,根据《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9]32号的第十八条规定: 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国有森工企业仍按现行规定自提自用育林基金,免予向林业主管部门缴纳。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育林基金管理政策另行制定。这里的“仍按现行规定”怎么理解。

 

回复专家:阳桂平,回复时间:2009/11/14 10:50:26

那应该是按原来的规定的意思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11/14 11:35:45

这里的“仍按现行规定”,很明确是指继续执行财综[2009]32号文件之前的规定执行。
 

回复专家:吴海勇,回复时间:2009/11/14 12:20:38

仍按现行规定就是育林基金自己征收自己用,不需要上缴林业主管部门,这是一个相当优惠的待遇。
 

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09/11/14 13:01:13

继续执行财综[2009]32号文件之前的规定执行。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9/11/14 14:02:12

       “仍按现行规定”就是继续执行:自提自用育林基金,免予向林业主管部门缴纳。

        这是一个单独优惠政策,其它地方是没有的(其它地方“二金”都要缴纳给林业主管部门)。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11/15 7:02:02

根据《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9]32号的第十八条规定: 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国有森工企业仍按现行规定自提自用育林基金,免予向林业主管部门缴纳。吉林省国有森工企业从2009年7月1日应该按原有的规定26%计提育林基金。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9/11/15 9:57:30

财综[2009]32号文件之前是怎么办的,现在还是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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