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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lytw8888     提问时间: 2009/11/14 11:14:24
邮箱:lyte@163.com
问题:
 
谢谢再次答复,根据《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9]32号
第十八条规定: 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国有森工企业仍按现行规定自提自用育林基金,免予向林业主管部门缴纳。那么《吉林省国有林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即吉政发〔1988〕27号)规定的计提比例为21%,森工企业可按26%计提,是否继续执行。还是执行新的国家规定10%的计提比例。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11/14 11:41:31

我的理解是:“现行规定”就是财综[2009]32号文件出台前的规定。

 

回复专家:吴海勇,回复时间:2009/11/14 12:24:52

应该是执行新的国家规定,即10%的计提比例。但要等贵省出台新的实施办法。
 

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09/11/14 12:53:35


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为规范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减轻林业生产经营者负担,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我们制定了《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9/11/14 14:09:28

      只能执行新的国家规定10%的计提比例。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11/15 7:03:15

根据《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9]32号的第十八条规定: 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国有森工企业仍按现行规定自提自用育林基金,免予向林业主管部门缴纳。吉林省国有森工企业从2009年7月1日应该按原有的规定26%计提育林基金。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9/11/15 9:53:24

等候你省的具体操作办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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