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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网友     提问时间: 2009/11/25 10:29:39
邮箱:234@163.com
问题:
 

你好,我想问一下国家干部可以享受退耕还林工程吗?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11/25 11:02:07

不可以!

详情请看:http://bbs.sxtvs.com/viewthread.php?tid=133712

国家干部与民争利 套取资金冒名顶替----镇坪县退耕还林失信于民


 

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09/11/25 11:37:38

不可以的。

国家干部与民争利 套取资金冒名顶替----镇坪县退耕还林失信于民

国家干部与民争利 套取资金冒名顶替----镇坪县退耕还林失信于民2007年8月,国务院决定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补助,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退耕还林本是一件利国利民的民心工程,受到了贫困地区农民的欢迎,但是镇坪县实施的退耕还林却失去了民心,部分乡镇的村民代表几年来不停反映当地退耕还林存在的问题。2006年,该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深入有关乡镇进行调查处理,可明处理暗不处理,使处理决定成空文,群众继续上访。今年3月,该县纪委、监察局就退耕还林问题再次进行专项督察清理,但时至今日不少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承包大户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依然存在。    9月上旬,本报记者以暗访形式深入镇坪,对该县退耕还林存在问题进行了专项调查。
    111名干部拥有9000亩退耕还林
    镇坪县位于川、陕、鄂三省交汇处的大巴山北麓,辖4镇6乡78个村,总人口5.7万。地势以山地为主,山高林密。据有关资料,自1999以来,该县累计完成退耕还林14.39万亩,涉及10个乡镇12000个农户。
    当地村民告诉记者,该县退耕还林存在不少问题,有不少大户参与了退耕,这些大户以县、乡镇各部门干部职工及村干部居多,他们存在和农民争夺退耕还林指标问题,不少大户利用职务之便,同当地干部合谋,骗取或夺取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冒名顶替、挂名背包、虚报面积等手段,欺上瞒下,暗箱操作,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粮款。镇坪县林业局一份文件显示,仅2003年全县就有111名干部职工承包退耕还林9000余亩。群众反映,林业局内部就有3名干部涉嫌套取大面积退耕还林和巨额补助款,其他县、乡、村三级干部108人分别采用各种方式涉嫌套取退耕还林指标。
    记者在镇坪县监察局2006年9月21日给信访人的一份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书上看到:反映“林业局副局长张富国每年贪污退耕还林补助款30余万元、林业干部冒名顶替退耕还林”问题,经调查“基本属实”;反映“林业干部王和江、陈良海与村干部合谋退耕还林问题属实”。
    据镇坪县纪委、监察局《关于退耕还林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镇纪字【2006】5号):
    2006年3月,根据牛头店镇竹叶村群众举报,县纪委、监察局组织联合调查组进行了调查,镇纪委对责任人村党支部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回不应安排的退耕还林指标152.7亩,并重新安排给了该村村民。
    2006年5月,华坪乡渝龙村群众举报该村退耕还林有严重问题,县纪委、监察局根据有关规定,通知该乡进行自查,对地类不符的625亩退耕还林进行了纠正,收回了自2003年至2005年所领取的退耕还林补助款16万余元。
    2006年8月4日,根据群众举报,县纪委、监察局对牛头店镇竹叶村的3个退耕大户进行了纠正,责令将3个大户2003年在该村实施的退耕还林520.4亩于2006年1月1日起,无条件退回竹叶村,由镇政府监督落实给该村村民。
    2006年8月3日,镇坪县县委又一次召开专题会议,“要求所有参加退耕还林的国家干部要正确对待利益分配问题,坚决反对以任何形式的与民争利行为,原则上所有属财政供养的国家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参与退耕还林,已参与的要认真自查自纠,自觉退出。”
    那么,这些退耕大户、国家干部是怎样大面积得到退耕还林指标和补助款的呢?
    宣传误导村民 达到套取目的
    《退耕还林条例》及其有关文件规定, 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要求必须做到政策宣传到位,设计规划到位,做到三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但记者在洪石、牛头店、曙坪、华坪等乡镇的一些村调查了解到,群众普遍反映,部分乡镇、村干部宣传误导退耕还林政策,迫使村民退出以达到大户承包之目的。而且过后又不公示退耕还林的具体情况,为他们暗箱操作留下巨大空间。
    洪石乡上湾村村民给记者回忆讲述了当时乡村干部是如何给群众宣传退耕还林政策的。该乡副乡长张祖鹏、财政所所长周贤志、村护林员江少华等人,每到一处都说“凡想退耕还林的户按面积3:1计算”,也就是每退耕3亩只算1亩,同时还要按3亩征收农业税和林特产品税,要求退耕户“3天之内必须完成挖穴、栽苗任务,否则面积作废”。这一规定无形中挫伤了群众退耕还林的积极性,为干部们套取退耕指标奠定了基础。从镇坪县退耕还林到户花名册上查看,村民指出:仅2004年,张祖鹏就冒用村民张少阳(假名)、肖平、李近、吴普学等人占有退耕还林指标82.5亩,其中虚报48亩;周贤志冒用村民肖永国的名义占27.7亩;江少华冒用村民柏元友、徐卫祥、桃克祥(假名)等人名义在该村占有217.6亩,其中虚报24.4亩。
    9月1日,该乡大堰村群众也向记者反映了类似的问题。村民说:“1999年开始搞退耕还林时,乡、村干部故意给我们设计过高的门槛,要求退耕户必须挖40公分深、30公分宽的坑,而且要在坑内倒入腐植土,再栽上树苗,树苗必须栽得横竖成行、左右对齐,否则验收不上。因此,村民觉得工程量大,就不愿搞,于是乡、村干部和外地大户乘机揽去大片退耕地。”可在2003年退耕还林时,村民发现承包大户栽树很简单,“人家在坡上随便挖一锄头,便把树苗插进去,然后用脚一踩,一天一个人就栽好几亩。”村民不禁迷惑了,“为啥当初对我们栽树要求这么严和难,而承包大户借机把地弄去搞退耕就这么容易,也没人管护和过问就验收上了,轻轻松松领到国家大笔退耕还林补助粮款?”
    牛头店镇白珠村五组村民汤发军、汤发兵、朱少平、周长华、裴为顺、汤其平、李春东反映:“2004年,村主任叶正保等人对我们宣传退耕还林政策,‘退耕还林3亩算1亩,3天完成任务,你们想退耕还林,今后必须增加税费’等等。我们群众没给什么答复,在没和村民协商的情况下,叶正保、黄平川他们早有准备,拿出一张纸让我们签字。我们给领导干部签字是经常性的,没有啥奇怪的,就稀里糊涂的给签了,事后才知道受了干部的骗,人家并不是承包土地帮我们交农业税呀,而是搞退耕还林!”就这样,黄平川骗取汤发军13亩、朱少平17亩(虚报20亩)、汤发兵13亩、周长华9.5亩(虚报45亩)、裴为顺20亩……共计272亩。
    记者在曙坪、华坪等乡镇的一些村采访,群众普遍反映,这种误导宣传政策的现象在他们那里不同程度出现过,使退耕还林政策走了调,变了味。
    虚报冒领较普遍 死人也领补助款
    9月3日,曙坪乡桃园村四组卢朝双等村民反映,该村退耕还林存在虚报冒领、捏造假名套取补助款的现象,甚至死亡多年的绝户也在领款。卢朝双说,原乡党委书记孔平2005年以村民谢德仁(该村无此人)的名义在磨子岩退耕还林250亩,群众举报后,2006年县上来实地核查,该片林地只有90多亩,虚报150多亩;原村支书罗国明利用村主任朱堂才背名在该村退耕还林480余亩,而实际朱堂才只有20多亩退耕地。
    村民瞿祖奎、田天国、田弟银3人已死亡,但原乡党委书记孔平以瞿祖奎之名在磨子岩退耕10亩,原村支书罗国明以田天国名义在朱家台退耕20亩、以田弟银名义在窝口退耕25亩。记者在该县2005年退耕还林任务落实表上看到了这些人名和面积,经走访多位村民,得知这3个死亡绝户根本没有造林退耕地。村民还说,乡人大主席刘永福在本村万人坑列报退耕还林20亩、以郭先银(村上无此人)在万人坑退耕21亩,而这些地方没栽一棵树。
    私刻印章搞退耕 非法侵占承包地
    洪石乡上湾村有五个小组,村民反映:“三、四、五组的退耕还林,农户仅占一小部分,其余部分和一、二组的老、弱农户,以及说不上话的老实人的原有合法承包地,全部被干部们挤占,至今没有给村民说明和公示。乡、村干部侵占328.8亩退耕还林,利用农户挂名顶替,私刻村民印章领取国家给的补助款。”村民肖高峰、肖永国说,在他们不知情下,乡、村干部竟然冒用他们姓名套取退耕还林款。9月3日下午,记者采访时,肖高峰告诉记者:“今天中午,县、乡干部来我家做工作,要求我不要再上访了,说给我一家落实退耕还林面积,其他农户不管,遭到我坚决反对。”
    该村四组村民李继平告诉记者,母亲在其3岁时被别人拐卖,父亲李财友心中怨气难消,1999年酒醉和人打架被判刑10年,孤苦无依的他于14岁时外出打工,2007年待父子俩返回原籍时,他家的13亩承包地、二间宅基地,早已被村干部无偿占有和摧毁,全部栽上了树。无奈之下,父子俩到桃花村租房居住,在办理迁移手续时,村干部强迫他签下租地协议,使他父子落得个上无片瓦、下无寸土的结局,而这几年村干部一直在冒用他的姓名,私刻其印章领取国家退耕还林款。
    牛头店镇国庆村五组、九组的杨福元、胡祥和、肖自银、刘怀玉、孙福祥等村民反映,该村2004年搞退耕还林,他们几户的100.3亩地被村支书尤孝礼等人非法占去,私刻村民印章冒领钱粮补助,至今从没和他们协商过。
    弄虚作假哄上级 荒山纳入退耕地
    国家规定: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不享受其它钱粮补助。群众反映,镇坪县的一些造林大户将荒山造林和未承包到户的休耕坡耕地谎报为退耕地造林,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补助钱粮款。
    据洪石乡仁河村群众反映:县林业局副局长陈良富在该村以户主陈良顺的名义退耕还林691亩。9月1日,记者到该村调查,村民说村上根本没有此人,只有个名叫陈良海的林业局干部于2003年在村上购买山林431亩,其中荒山200亩以上,全设计成了退耕还林。同时,上竹乡松坪村干部袁仁义也在本村购216亩林地,其中一半是荒山,都列入了退耕还林。
    记者采访了仁河村文书童登祥,证实了村民反映的情况。他说,该村共有4个小组,47户197人,2003年全村退耕还林面积884亩,2005年是250亩。这些数字是他手里的实际数字,至于上报的退耕还林面积是多少,自己就不知道了,因为2003年村支书兼护林员沈良奎把村委会公章拿去至今没还,每次他上报各种表格等都没盖公章。几位村民说,一组村民王安强名下10亩、袁家强10亩,二组江庭福10亩、童立强10亩,三组田家成25亩,以上共计65亩退耕还林补助款全让沈良奎冒名领去了,而2003年沈良奎只有退耕还林3.1亩、2005年有33亩,其虚报了近30亩。“荒山造林面积和退耕还林面积一样,许多大户趁机把荒山灌木林和宜林荒山都纳入了退耕还林,实际里面根本没栽一棵树。”知情群众透露。
    记者从一份退耕大户与曙坪乡桃园村村民签订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承包合同书》上看到一则特别约定:“特约定总面积砍灌款付清,挖穴栽树。”说明大户们承包了荒山,让人把山上灌木砍掉,然后栽上树搞退耕还林。
    华坪乡渝龙村村民联名反映,2003年该村搞第一次退耕还林时,县、乡、村干部大面积毁林,把一些自然林和人工林砍伐掉,又栽上幼树苗谎报退耕还林,“我们山里农民承包的地广种薄收,野生动物又严重危害,一年没有多少收益,要求退耕还林,乡村干部却说没有指标。”
    群众说,这种现象在全县其他地方都明里暗里存在。甚至一些退耕还林地,有的没树,荒草很深,看不到苗木。“上竹乡松坪村干部袁仁义以妻子沈楚翠名义在洪石乡大堰村汝漆沟拥有150亩退耕还林。100亩地难有50棵树,人家把林地列入退耕还林指标后,树一栽就不管了,山大沟深,谁去检查,每年照样领款。”9月1日,两位村民告诉记者,这是前不久他们偶然进沟看到的。住在汝漆沟的特困户吴明勇也证实了这种现象,他气愤地对记者说:“这些外地的承包大户简直是在骗取国家的退耕还林补助款呢!退耕还林指标都让他们倒腾去了。”
    大户“鲸掠”退耕 指标浮出水面
    从调查情况看,镇坪县的退耕还林大户与别处有所不同,是以拥有退耕指标在先,然后承诺让农民不再承担各种税费为借口,以欺骗的手段无偿获得农民的土地,加上死亡绝户和搬迁走的“空挂户”,甚至将集体荒山毁林退耕,“鲸掠”几百亩乃至上千亩,目的是套取8年的国家补助款,本质上是公权私有化。但出面办事和领款的多为冒名顶替户,甚或私刻村民印章直接领款,在兑现表里很少看到大户的真实姓名,而县、乡、村干部和林业工作人员暗中分红渔利。部分村民的土地经营权被无形中剥夺了,严重损害了当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洪石乡上湾村的部分村民告诉记者,2003年,县上分配给该乡退耕还林指标4500亩,县林业局副局长陈良富伙同上竹乡松坪村好友袁仁义,并和15名国家公务员和村干部共贪占退耕还林指标3078.4亩,占该乡退耕还林总面积的64℅。
    县林业局副局长刘高平,2003年以李永菊之名,在华坪乡渝龙村和乡党委书记韦树辉、乡长秦正安等6人,违法征收农民土地,毁林虚报退耕还林面积1371.7亩,自行设计,自行验收,到2007年5月共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157万多元,2006年县纪委责令将620亩面积收回,其余750.7亩仍在领取享用。
    2003年,牛头店镇竹叶村安排退耕还林指标988亩,而县林技中心干部陈良海、王和江、村护林员兼现任支书李发军3人,利用职权侵占520.4亩。记者从一份补助款兑现表上看到,仅王和江一人利用王本成的名字分别在该村一组、三组、五组和六组,不同地块共套取指标324.4亩。2006年因群众上访,县上才将王和江等人的524亩指标收回。除此之外,陈良海、王和江2人还在该镇前进村瓦屋沟有退耕面积146.4亩、水井坪村有593.6亩,在洪石乡桐栗村有150亩。
    牛头店镇白珠村的村民告诉记者,2004年县委原纪检干部郑玉,暗地托请城关镇个体户黄平川冒名顶替,与白珠村委会主任叶正保合谋,将该村五组7户192亩承包地无偿租用后,再经过人工处理就变成了退耕还林,3年从中套取国家补助资金13万多元,而叶正保本人巧占村民承包地259亩,利用11户村民冒名顶替,3年套取补助款17万多元。
    在当地群众的不断上访举报中,这些所谓的退耕还林大户渐渐浮出水面。正如该县林业局在群众上访后所做的一份调查文件上所写:“全县2003年掀起了退耕还林高潮,共有111名干部职工大户承包实施退耕还林9000余亩。”然而,他们是如何拥有如此大的退耕还林面积呢?是合法承包,为何又冒名顶替甚至私刻农民印章领取补助款呢?种种悬疑,难以自圆其说。近水楼台先得月,知情者说,这是在县林业局副局长陈良富、刘高平影响下的“杰作”,而县林业干部陈良海、张富国2人却创下了全县退耕还林面积之最,分别以他人名义套取退耕指标5000余亩。实在令人惊叹。
    明着处理暗包庇 处理决定成空文
    镇坪县在落实退耕还林政策工作中,由于把关不严,缺失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少数干部大面积占有退耕还林指标而与民争利,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引起农民的强烈不满,屡屡上访。全国人大信访接待室曾致信省市县信访部门,要求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2006年6月28日,镇坪县政府办公室印发《镇坪县退耕还林若干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2006年8月5日,县委办公室印发县委书记崔用慧主持召开的《退耕还林工作会议纪要》;2008年,镇坪县纪委、监察局印发《关于对退耕还林进行专项督查清理的通知》。
    2006年,该县虽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先后作出了处理,清理出了少数干部套取的退耕还林指标,要求退还落实到农户,但事到如今,不少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明落实暗不落实,流于形式,农户仍然领不到补助款。
    承包大户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是否依然存在?9月2日,记者在牛头店镇竹叶村进行了采访。四组组长蔡文泽、村民张洪举对记者说,2006年3月,群众上访后,县纪委、监察局联合调查组进行了调查,作出收回不应安排的被干部冒名顶替的152.7亩重新安排给本村村民;责令将3个大户2003年在该村实施的退耕还林520.4亩,无条件退回竹叶村,由镇政府监督落实给村民。但在落实处理时,村上只把102.7亩分解到农户头上,另50亩划到村委会作为村上行政事业收入,村民认为这不符合《退耕还林条例》规定,应该全部分解到农户。村民说:“虽然2006年已把102.7亩划分到我们头上,可是到现在我们没有领到退耕还林补助款。”六组村民彭豪志的妻子李梅告诉记者:“2006年村民大会上干部宣布给我家划分了9亩退耕还林地,但只宣布了面积并没有指出是哪块地。连具体苗木在哪都不知道,也没给发林权证,至今没领到分文补助。”四组村民王升琴等4户,2006年11月6日转包了大户退回的其中140多亩退耕还林地,王升琴对记者说,至今没享受过退耕还林补助金,林权证、兑现证都没见到。
    记者看到,该县县委办公室2006年8月5日印发的《退耕还林工作会议纪要》上明确规定:“对收回的退耕还林地块及指标,由乡镇政府按照政策要求,采取公开、公正的方式予以发包,由农户进行管护,自2006年起,管护费用及补助由农户领取。”那么,竹叶村2006年落实和发包到农户头上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这两年又是谁领去了呢?村民质疑大户该退的没有退,该领取的还在领取,明处理暗不处理,使处理决定形同空文。
    2007年12月3日,该县林业局在《关于牛头店镇竹叶村村民张洪举同志信访反映退耕还林有关问题的调查情况的函》中提到:“农民退耕还林积极性调动起来后,县政府从2004年起明确要求不允许出现新的退耕还林大户。”但记者却在曙坪乡2005年退耕还林任务落实表上发现:桃园村9组村民谢德仁(该村无此人)在磨子岩退耕还林250亩。这又作何解释呢?政府的规定形同虚设,没有监督约束机制,形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因而承包大户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
    从几次的查处情况看,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很少,群众说,正是由于许多官员干部参与其中,所以清查难免走走过场。甚至出现只给部分上访人解决问题而忽视群众利益的现象,遭到村民的质疑和拒绝,这也就造成了从2006年到现在,群众依然到处上访的一个重要因素。
    采访后记
    9月3日,记者来到洪石乡政府,主管林业的副乡长得知是采访退耕还林的事,便问记者到县委宣传部报到没有,当得知记者还没去时,这位副乡长出门打电话向有关领导做了汇报,随后他进来说自己去年刚调来,退耕还林方面的问题不太清楚。记者请他联系其他领导和有关当事人,他说都下乡去了联系不上。记者提出到林业站查看有关村的退耕还林补助款兑现花名册,他说林业站没有,县林业局也没有,只有县财政局才有。
    9月4日,记者来到安康市林业局退耕还林办公室,采访了陈文普主任。陈主任告诉记者,至于大户承包,根据当时国家的退耕还林政策是允许的,但绝不允许骗取农户承包地。大户承包,必须完备有关承包合同,如果采取冒名顶替、挂名背包等方式就难以说清退耕还林的真实性了。2005年,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不允许大户承包搞退耕还林,干部不允许参与退耕还林大户承包。镇坪县群众反映退耕还林的问题,2006年市林业局组织前往调查过,确实查处了一些违规案例,当时该县就作出了整改处理意见。在该县调查,他们发现大户承包过程中,乡、村干部对退耕还林的政策宣传的不透明公开,即使公布,也只是笼统大户的退耕面积,具体是承包哪个农户的地块,没有公示,群众不知道,也就造成了当地村民的质疑和上访。对于群众反映把荒山灌木砍掉搞退耕还林,陈主任说,这是违反政策和绝不允许的。退耕还林补助款到户花名册,乡镇林业站、县林业局、财政局都有存档,以便核查,不存在只有县财政局有的说法。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11/26 11:04:21

公务员不允许经商,而且不允许拥有土地,没有土地怎么退耕还林?
 

回复专家:吴海勇,回复时间:2009/11/26 16:23:03

如果国家干部与农民签了承包或合作协议,那应该按合同办事,另当别论。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9/11/26 16:48:57

     只要是土地经营者就可以领取退耕还林补助

 

退耕还林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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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条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三章 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
第四章 资金和粮食补助
第五章 其他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退耕还林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67 号
  《退耕还林条例》已经2002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第五条 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
  (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 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计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证退耕还林中央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组织落实补助粮食的调运和供应,加强退耕还林的复查工作,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并逐级落实目标责任,签订责任书,实现退耕还林目标。
  第八条 退耕还林实行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退耕还林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国家支持退耕还林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退耕还林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
  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退耕还林的行为。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补助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十三条 退耕还林应当统筹规划。
  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范围、布局和重点;
  (二)年限、目标和任务;
  (三)投资测算和资金来源;
  (四)效益分析和评价;
  (五)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下列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并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和国家财力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
  (二)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
  (三)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
  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湖库周围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应当在退耕还林规划中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和生产条件较好、实际粮食产量超过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粮食标准并且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还林规划;但是,因生态建设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整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后,可以纳入退耕还林规划。
  制定退耕还林规划时,应当考虑退耕农民长期的生计需要。
  第十七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八条 退耕还林必须依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调整退耕还林规划。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8月31日前报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林业、发展计划等有关部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编制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建议,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和综合平衡,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10月31日前联合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于11月3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分解下达到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并将分解下达情况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批准后的省级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还林的具体范围;
  (二)生态林与经济林比例;
  (三)树种选择和植被配置方式;
  (四)造林模式;
  (五)种苗供应方式;
  (六)植被管护和配套保障措施;
  (七)项目和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组织专业人员或者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乡镇作业设计,把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编制作业设计时,干旱、半干旱地区应当以种植耐旱灌木(草)、恢复原有植被为主;以间作方式植树种草的,应当间作多年生植物,主要林木的初植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县为单位核算,不得低于退耕土地还林面积的80%。
  退耕还林营造的生态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认定。

第三章 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退耕还林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土地还林范围、面积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范围、面积;
  (二)按照作业设计确定的退耕还林方式;
  (三)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
  (四)管护责任;
  (五)资金和粮食的补助标准、期限和给付方式;
  (六)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七)种苗来源和供应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履行期限。
  退耕还林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本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五条 退耕还林需要的种苗,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由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的,应当征求退耕还林者的意见,并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签订书面合同,超过国家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不得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部分的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
  禁止垄断经营种苗和哄抬种苗价格。
  第二十六条 退耕还林所用种苗应当就地培育、就近调剂,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和抗逆性强树种的良种壮苗。
  第二十七条 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苗培育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的管理工作,保证种苗质量。
  销售、供应的退耕还林种苗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具标签和质量检验合格证;跨县调运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检疫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加强种苗生产与采种基地的建设。
  国家鼓励企业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培育种苗,开展产业化经营。
  第二十九条 退耕还林者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植树种草。
  禁止林粮间作和破坏原有林草植被的行为。
  第三十条 退耕还林者在享受资金和粮食补助期间,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退耕还林者应当履行管护义务。
  禁止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给验收合格证明。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县级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对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奖惩。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省级复查结果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上报国务院。

第四章 资金和粮食补助

  第三十五条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第三十八条 补助粮食应当就近调运,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粮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农作物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粮食的品种。
  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还林者。
  第四十条 退耕土地还林的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退耕土地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
  第四十一条 兑付的补助粮食,不得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
  第四十二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 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第四十五条 退耕还林所需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撑等费用,国家按照退耕还林基本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工程情况在年度计划中安排。
  退耕还林地方所需检查验收、兑付等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有关部门所需核查等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四十六条 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章 其他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
  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八条 退耕土地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延长到70年。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承包。
  退耕还林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第四十九条 退耕还林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其中退耕还林(草)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农业特产税。
  退耕还林的县(市)农业税收因灾减收部分,由上级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确有困难的,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条 资金和粮食补助期满后,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退耕还林者可以依法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农田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投入,改良土壤,改造坡耕地,提高地力和单位粮食产量,解决退耕还林者的长期口粮需求。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沼气、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等农村能源建设,解决退耕还林者对能源的需求。
  第五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扶持龙头企业,发展支柱产业,开辟就业门路,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小城镇建设,促进农业人口逐步向城镇转移。
  第五十四条 国家鼓励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实行生态移民,并对生态移民农户的生产、生活设施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五条 退耕还林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等措施,保护退耕还林成果。
  第五十六条 退耕还林应当与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和水土保持等政策措施相结合,对不同性质的项目资金应当在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统筹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分摊的和多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及时处理有关破坏退耕还林活动的检举、控告的;
  (二)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粮食调运费用的;
  (三)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发放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的;
  (四)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对自行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者未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五)集中采购种苗的,在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未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六)集中采购的种苗不合格的;
  (七)集中采购种苗的,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国家规定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种苗费的;
  (八)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的;
  (九)批准粮食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或者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代金券支付的;
  (十)其他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五十九条 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非法供应的补助粮食数量乘以标准口粮单价1倍以下的罚款。
  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支付的,或者回购补助粮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折算现金额、代金券额或者回购粮食价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已垦草场退耕还草和天然草场恢复与建设的具体实施,依照草原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依照水土保持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批准的规划范围外的土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决定实施退耕还林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中央政策补助。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

 

回复专家:张健,回复时间:2009/11/26 17:32:27

肯定不可以,国家有严格的规定,除非你不要公职。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9/11/27 22:44:30

要看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肯定、也不能一概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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