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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我要吃饭     提问时间: 2009/12/4 9:53:25
邮箱:hylcsbk@126.com
问题:
 
请问专家,改变林地用途需如何办理手续,现在的占用林地的收费标准是咋执行的,收费主体该是谁?是林地所有者还是林业主管部门?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12/4 10:31:55

http://www.huidong.gov.cn/ReadNews.asp?NewsID=6890

改变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林地的权属和用途审批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12/4 10:33:52

http://law.baidu.com/pages/chinalawinfo/1679/38/f67926680773860550756151a55d2991_0.html

《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12/4 10:52:22

http://hi.baidu.com/zzllxx5168/blog/item/a4d1fef855919e0ed8f9fd10.html

《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问答:承包地被征用、占用后如何得到补偿?

      《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按被征地原用途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归土地所有者所有,纳入公积金管理,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欠资金。安置补助费,按被征地原用途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最高不得超过15倍,归需安置人员,用于被征地的承包人的生活安置,已被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归安置单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照相馆附着物的实际价值和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归承包人所有。

    如果耕地被征用了,又得不到补偿,一是与村里交涉,二是向征地者的上一级部门反映,三是通过法院的行政庭,依法解决。


 

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09/12/4 11:18:09

林地用途不改变而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变动,是否需要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核手续?
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情况下,如果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变动,不需要办理征用占用林地审核手续,可以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林业局第1号令《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09/12/4 14:43:12

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管理,切实保护林地资源,维护林地、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征、占用林地超过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权限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条 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项目包括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四条 依法征、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临时使用林地2年以内,对林木造成损害的,应支付林木补偿费。
农村村民依法使用集体林地作宅基地的,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一次性收取;征、占用城市规划区内林地的,由管辖该林地的林业或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一次性收取。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占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第六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
(一)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苗圃地为3—4元/平方米;
(二)经济林地、竹林地为2—3元/平方米;
(三)用材林地为1.5—2.5元/平方米;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为1—1.5元/平方米;
(五)宜林地(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宜林地,下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为0.5元/平方米。
特殊项目确需降低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或暂缓收取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林地补偿费标准:
(一)征、占用苗圃地、果园及其他经济林地的为耕地(旱地)年产值的6—8倍;
(二)征、占用乔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为耕地(旱地)年产值的2—5倍;
(三)征、占用宜林地的为耕地(旱地)年产值的1倍。
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被征(拨)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及其类别、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常年产量,参照国家收购牌价和市场价格综合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林木补偿费标准:
(一)用材林:
1、幼龄林(包括未成林地苗木)为上一年度单位面积工程造林所需费用及抚育、管护全部投资的2倍;
2、中龄林、近熟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木材产值的1倍;成熟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木材产值的0.5倍。木材产值按当地上一年度杉木、松木、杂木各自平均销售价乘以林木蓄积量;
(二)特种用途林、防护林为本条第(一)项第2目中龄林、近熟林补偿标准的2倍。
(三)经济林:
1、尚无收益的经济林为实际造林、抚育、管护全部投资的2倍;
2、收益初期、衰退期的经济林为当地同类经济林上一年度年产值的2倍;
3、收益盛期的经济林为上一年度年产值的4倍。
(四)薪炭林、灌木林为本条第(一)项第1目幼龄林的全部投资。
(五)苗圃地苗木为当地同树种上一年度市场单株平均销售价乘以株数总价值的2倍。
(六)竹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竹子产值的2倍。竹子产值以当地上一年度的单株平均销售价乘以总株数。
(七)零星树木为当地上一年度实际销售价。
(八)其他附着物,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偿。
第九条 安置补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征、占用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其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应高于同类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标准的10倍。
第十一条 被征、占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应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采伐的林木归被征占用林地的林木所有权人。
第十二条 省、地(州、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或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三、二、五比例分配,并按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
第十三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部门,必须到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第十五条 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未缴纳和支付林地补偿费用,少批多占,化整为零征、占用林地的,按非法侵占林地处理。
第十六条 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越权审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省价格、财政、林业、土地等主管部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标准提出调整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09/12/4 14:45:16

收费主体该是谁?是林地所有者还是林业主管部门?

答:是林地所有者,就是持有林权证的人。


 

回复专家:吴海勇,回复时间:2009/12/4 15:52:43

请参阅:

林地征占用审核

  发布日期: 2008年07月11日

办理条件

  一、必须具备条件:使用林地的单位、组织。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2、建设项目批件。
  3、其他证明材料。
  4、被征占用林地权属证明。
  5、使用林地补偿协议。
  6、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
  (二)  林业局提供的材料
  1、《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附万分之一地形图);
  2、 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3、 确保恢复不少于因征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的措施(附万分之一地形图)。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2、建设项目批件。
  3、其他证明材料。
  4、被征占用林地权属证明。
  5、使用林地补偿协议。
  6、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

  三、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  收费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8元;
  4、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
  5、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3元;
  6、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的,“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  收费依据:
  1、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 73号);
  2、江西省财政厅、林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赣财综[2003]10号)。

  四、审核权限
   征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家林业局审核;征占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林业厅审核。
  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家林业局审批;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林业厅审批;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市林业局审批;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市、区)林业局审批。

办事流程

  1、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2、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确认申请,材料齐全、合格的,组织力量对申请占用征用的林地进行现场查验,填写《现场查验表》。
  3、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在当年或次年内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措施。
  4、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5、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6、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用地单位不能直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不能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7、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需要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责任部门

  江西省林业工作总站

办事地点

  江西省林业工作总站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9/12/4 16:59:01

1、到当地林业局办理审批手续;

2、各地收费稍有不同:

3、林地恢复费由林业局收取。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12/5 9:52:41

占用林地的收费标准请咨询当地林业局,收费主体是林业主管部门,林地所有者获得林地补偿和林木补偿。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9/12/6 9:35:43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土地复垦规定》第十四条,国家物价局(1989)价费字672号文件《关于审定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第六条,《林业部关于加强国有林林地权属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依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必须收取征、占用林地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征用、占用林地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林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林木的补偿费付给个人外,统由原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单位用于造林、发展林业生产和安置补助,不得移作他用。

  三、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收取,专款用于森林植被的恢复和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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