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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mobenben     提问时间: 2010/1/13 21:36:47
邮箱:cat@suhu.com
问题:
 
李刚和李强是亲兄弟,两家的自留山边界相连,2003年10 月,李强与妻一道外出务工,委托李刚代为看管山林,2004年12月10日,李刚以修理猪圈为由申请办理了林木采访证,批准在自留山采伐桉树10株,材积了1.2立方米,限于2004年12月31日前结束采伐。时值李刚有事外出,没有按时采伐,2005年1月3日,李刚与其妻在自留山砍伐同等大小的按木20株,材积2.4立方米,并到李强的自留山林中砍伐桉木7株,材积0.6立方米。随后又将所砍木材全部运到附近张某的木材经营加工点出售。张某按每立方米300元的价格给李刚付了木材款。请专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帮我回答以下问题。1.李刚砍伐林木属于什么违法行为?2.按出材率0.6计算李刚所砍林木的活立木蓄积?3.按《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的最底标准对李刚作出具体的行政罚款处罚?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0/1/13 21:48:32

涉嫌滥伐林木。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这里的森林与其他林木的范围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范围基本相同。但是,滥伐属于自己所有的林木的,也可能成立本罪,因为属于个人所有的林木,也是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虽然不能成为盗伐林木罪的对象,却可以成为滥伐林木罪的对象。根据前述司法解释,下列行为属于滥伐林木:

(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对于1年内多次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


 

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10/1/14 7:28:36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10/1/14 8:51:01

滥伐林木罪和盗伐林木罪并存。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10/1/14 18:16:07

     李刚砍伐林木属违法行为;滥伐林木罪和盗伐林木罪并存。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10/1/15 21:43:21

尚不构成犯罪,属违反行政规定。

严格来说,是2.4+0.6=3M3,但在实际操作上,可能会考虑有1.2M3已办了证,只按

1.8÷0.6=3M3的蓄积追究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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