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0/1/22 5:40:36
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必须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有利于安定团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侵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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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0/1/22 5:43:43
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做法基本合理的,可直接续包;原承包做法经依法认定明显不合理的,可在完善有关做法的基础上继续承包。新一轮的承包,都要签定书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对已经续签承包合同,但不到法定承包期限的,经履行有关手续,可延长至法定期限。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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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0/1/22 5:45:36
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林业政策的连续性。本次改革是对林业“三定”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不得借改革之名打乱重来,重新分配。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通过协商方式予以解决,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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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0/1/22 5:47:00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规范林地、林木有序流转。山林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方式由经营者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流转。凡自愿流转的,要依法签订流转合同,办理林权变更手续。已经流转但手续不完备的,应当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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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0/1/22 5:47:25
以上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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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10/1/22 6:26:32
1、 该村的这一决定不是合法。
2、作为该镇的林业站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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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10/1/22 8:46:17
村里对种植者作出限期清理的决定是违反森林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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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10/1/22 10:09:07
作为林业站的工作人员,首先要开展好实地调查,用政策和事实来说话,如果林地已经承包给农户,在承包期内村委会无权单方面毁约;如果是集体林地只是村民私自种植的,村委会只能给予村民一定补偿后收归集体,不能对种植者作出限期清理的决定,这是违反森林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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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10/1/22 20:28:14
村里的做法,欠妥。
工作站可协助当事双方重新签订相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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