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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zhouxing     提问时间: 2010/3/11 11:05:26
问题:
 

最近遇见一个棘手的问题,有几个村民到我们林业局信访办上访,提供了几份五二年的合作造林股票,争议地块82年台账显示为村有,上访村民拿出合作造林股票,并挂靠60年《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中的四固定,还有8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关于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情况阅报的通知》中“一般以四固定时确定的权属为准”。村民想推翻82年林业台账为村有的说法。

问各位专家:1、五二年合作造林股票有无法律效用?具体法律条文

                  2、  造林股票和林权证有何区别?具体法律条文    

                   3、争议地属不属于四固定的范围内?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0/3/11 11:34:02

从下面的文件中,您就能找到答案:

http://www.lbx.gov.cn/show.aspx?id=2253&cid=38

四川省林权纠纷调处办法

http://hi.baidu.com/zzllxx5168/blog/item/9fa44960946a90dd8cb10d3e.html

林权改革政策问答

http://hi.baidu.com/zzllxx5168/blog/item/7d4a98b1044eeb530923029e.html

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1-4),请您注意翻页查阅。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10/3/11 17:35:16

   建议参考以下资料

   林权纠纷调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地处理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安定和林区稳定和谐,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四川省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纠纷调解处理(以下简称林权纠纷调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林权纠纷,是指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之间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纠纷。

第三条 调处林权纠纷,应当客观、公平、公正,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

第四条 林权纠纷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纠纷调处机构(以下简称林权纠纷调处机构)负责林权纠纷调处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林权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林权纠纷调处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林权纠纷发生期间,双方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单方面发放有关权属证书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等证照。在林权纠纷解决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纠纷的林木,不得在有纠纷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因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特殊情况需进入有纠纷的山林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的,由纠纷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二章 调处依据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林权证,是调处林权纠纷的依据。

第七条 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可以作为调处林权纠纷的依据:

(一)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

(二)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

(三)20世纪60年代初,人民政府将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时(即“四固定”时期),人民政府确定的山林权属和经营范围的材料、文件;

(四)20世纪80年代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的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时(即林业“三定”时期),依法核发的社员自留山证、社员责任山证、林权证及林业生产责任书等有关确定山林权属和经营范围的材料、文件;

(五)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纠纷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

(六)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纠纷处理决定;

(七)对同一起林权纠纷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

(八)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九)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

第八条 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可以作为调处林权纠纷的参考依据:

(一)国有林业事业、企业单位设立时,该单位的总体设计书所确定的经营管理范围及附图;

(二)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时期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三)能够准确反映林木、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凭证;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能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第九条 土地改革前有关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的凭证,不得作为调处林权纠纷的依据或者参考依据。

第十条 县内的山林权属纠纷,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依据。林业“三定”时期未确定权属的,参照农业合作化、“四固定”时期确定的权属处理;农业合作化、“四固定”时期也未确定权属的,可参照土地改革时期确定的权属,凭当时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或其存根处理;双方都无证据的,人工林的山权、林权均归造林一方所有,天然林或荒山荒地,按山权、林权各半的原则并结合自然地形处理。

第十一条 跨县的林权纠纷,以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或其存根为依据处理;没有土地证或其存根的,参照农业合作化、“四固定”时期的有关证据确定权属。

第十二条 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权属,但明知林地权属有纠纷而抢造的林木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在土地改革后农业合作化前,因迁居、婚姻等原因随带或赠送给他人的山林,接受一方办理了山林入社手续的,属接受一方社队(乡、村)集体所有。没有办理入社手续的,仍属原社队(乡、村)集体所有。农业合作化后,因迁居、婚姻等原因随带或赠送给他人的山林,仍属原社队(乡、村)集体所有。

第十四条 建国后,一方确属越界在对方荒山、稀疏林地营造了人工林,林地权属不变,人工林林权归造林并从事了经营管理的一方所有,但人工林的收益分成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人工用材林进入主伐期后,林木权属所有者应当作好规划,依法主伐,期满后,归还给林地所有者。

第十五条 凡经人民政府划定的国有林,或当地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赠送给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林木林地发生权属纠纷时,全民所有制单位能出示当时有权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或协议协约,或赠送书等有关证据,或提供自划定或赠送以来经营管理情况的,其山林所有权应归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经营管理权维持不变。省级和市(州)级所属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跨县山林,由于原经营单位驯怀废 蚍挚 模 笔鄙搅秩ㄊ粲治疵魅返模 饺ê吞烊涣至秩ò葱姓 范ㄈㄊ簦 斯ち职?ldquo;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原则协商处理。

第十六条 调处林权纠纷应当维护已经调解签订的合约、协议。未经原纠纷各方协商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七条 调处林权纠纷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而未确定使用权的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历史上在该林地内进行过林业生产活动而提出林地使用权确权要求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一定期限的林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使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林地所有权。

第二十条 跨县(乡)的一方提出在另一方境内有插花山林,应出示有关证据,如另一方有异议,也应出示有关证据,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林权纠纷调处机构验证后,按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双方均能出示证据的,归证据确凿、理由充分的一方所有;

(二)只有一方能出示证据的,归出示证据的一方所有;

(三)双方均无证据的,应根据是否长期经营管理等历史和现实情况,结合自然地形,合理确定权属。

第三章 调处申请

第二十一条 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之间的林权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盖章)并严格遵守,同时报所在地林权纠纷调处机构备案。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向当地林权纠纷调处机构申请调处。跨区域的,应当向共同的上级林权纠纷调处机构提出调处申请。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调处林权纠纷,应当向当地林权纠纷调处机构递交《林权纠纷调处申请书》。《林权纠纷调处申请书》的样式(见附表)由省人民政府林权纠纷调处机构统一规定。

第二十三条 《林权纠纷调处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职务、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或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纠纷的现状,包括纠纷面积、林木蓄积(或株数),纠纷所在地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

(三)纠纷的事由,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原因;

(四)当事人的申请诉求;

(五)当事人的协商意见。

第四章 管辖、受理和处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林权纠纷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林权纠纷调处机构依法调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调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权纠纷,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权纠纷调处机构依法受理。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之间发生的林权纠纷,由所在地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林权纠纷调处机构依法受理。跨区域的林权纠纷,由当事人共同的林权纠纷调处机构依法受理。

第二十六条 林权纠纷符合下列条件的,调处机构应当受理:

(一)申请人与纠纷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调处对象、具体的调处请求;

(三)有具体的事实依据。

第二十七条 林权纠纷调处机构收到《林权纠纷调处申请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构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第二十八条 林权纠纷调处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的副本发送给其他当事人。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向林权纠纷调处机构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材料。逾期未提交的,不影响林权纠纷调处机构根据有关权属证明材料认定纠纷事实。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申请请求。其他当事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申请请求,也可以提出反请求。对同一林权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调处,或者由林权纠纷调处机构通知参加调处。

第三十条 申请调处林权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均负有举证责任;林权纠纷调处机构负有调查核实责任。有关单位、个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林权纠纷调处机构调查、核实,如实提供材料,需要时应出具书面证明。林权纠纷调处机构对纠纷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进行实地调查取证时,应当通知各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做好现场调查笔录,并由各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三十一条 林权纠纷调处机构,应当征求当事人的意愿,对林权纠纷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林权纠纷调处机构应当制作林权纠纷调解书。调解书应当由当事人、调解人员签字(或盖章),加盖林权纠纷调处机构印章,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林权纠纷调处机构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职务、地址;

(二)纠纷的事由、各方的主张及出具的证据;

(三)林权纠纷调处机构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四)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林权纠纷调解协议或者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纠纷处理决定,涉及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经营范围变更的,应当事先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效的林权纠纷协议书、调解书、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判决书等,组织勘定权属界线,依法办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并发放林权证书。

第三十六条 调处林权纠纷工作中所需的测量、鉴定、制图、立界桩等工程费用,由当事人各方共同承担。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林权纠纷调解协议,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经林权纠纷调处机构调解达成的协议,自各方在林权纠纷调解书上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纠纷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违法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拒不执行调处决定或协议的,依法追究其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采伐有纠纷的林木或致使森林、林木、林地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伪造、变造、涂改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纠纷调处机构按照《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其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10/3/11 22:39:01

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政策 1、为什么要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有哪些重要意义?答:首先,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解决林业发展动力机制的一项根本性措施。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林业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省林业发展深层次问题日益显现,特别是占全省林地面积85%的集体山林,存在归属不清、权责不明、利益分配不合理、林农负担过重、经营机制不活、产权流转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林业生产的发展和林农增收。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措施,就是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明晰产权、减轻税费、放活经营、规范流转,激发广大林农和各种社会力量投身林业建设的积极性。其次,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最重要的就是全心全意为广大林区群众谋利益,从根本上保护林农的权益,维护林农的利益,减轻林农的负担。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明晰林农对森林、林木的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的使用权,确保其处置权、收益权,减轻林农负担。第三,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推进“山上办绿色银行”的重大举措。改变农村落后面貌,提高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和难点在山区,希望和潜力也在山区。省委、省政府提出“山上办绿色银行,山下建优质粮仓”,突破口在哪里?从我省的优势和潜力来看,就是按照分类经营的要求,在保护好生态公益林的同时,放活商品林经营,调动广大林农的积极性,大力发展林业产业。而这正是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根本出发点之一。第四,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要求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福建、广东、浙江等省已先行一步,率先改革,取得了不少经验。为了搞好林业产权制度改革,2004年4月前后,我省派出专人赴省外学习考察,在省内也做了大量的调研和前期准备工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改革政策和措施,并在2004年9月选择了铜鼓、崇义、遂川、德兴、浮梁、武宁、黎川等7个县(市)开展了试点,目前试点进展顺利,为全面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2、这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答:这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改革方针,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调动广大林农和社会各方面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保护好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农村全面奔小康步伐。3、这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要求是什么?答:这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要求,就是做到“五个确保”:确保林农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落实;确保林农负担明显减轻;确保林区乡村组织和林业部门的正常运转;确保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和生态环境改善;确保林区社会稳定。4、这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应当遵循哪些原则?答:这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总的原则是实行“四个坚持”:坚持权益平等。集体山林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所有,应通过均股、均山、均利等形式,使每个村民平等享有集体山林的权益。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林业政策的连续性。本次改革是对林业“三定”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不得借改革之名打乱重来,重新分配。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通过协商方式予以解决,确保林区社会稳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尊重群众意愿。在改革中要做到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公开,公平竞争,公正操作,充分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愿,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自主选择改革的形式和方法,不搞一刀切。5、如何理解“权益平等”原则?答:这次改革要求,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在分配时必须体现权益平等原则。“权益平等”,并不是说把山划分成同样大小的“豆腐块”,平均发包给全体村民。体现“权益平等”的方法有很多种,可以按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以户为单位划片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也可以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办法,将目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和林木折成股份,平均分配给本集体内部成员均等持有,明确经营主体统一经营,财务单独核算,收益70%以上按股分配;还可以将集体经营的山林进行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租赁、拍卖等方式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者其它社会经营主体承包经营,转让费按年计收,70%以上由集体内部成员平均分配。除此之外,各地还可以因地制宜地创造其它形式,但总的原则是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6、林改中哪些事项需要民主决策? 答: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是这次林改的一条最重要原则。这条原则执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林权制度改革的成败。按照省委赣发[2004]19号文件和省林改领导小组下发的“改革试点方案”,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必须经过本集体组织村民民主决策:一是村级改革方案的制定。包括改革的原则、形式、范围、程序、参与林地分配的对象、公示内容和形式、确权发证等,都应当纳入“改革方案”,进行事前民主决策;二是流转山林的招投标方案。包括拟流转山林的评估作价、流转方式、流转年限、流转价格或分成比例等,都应事先经过村民民主决策;三是收入分配方案。包括流转山林和集体统一经营山林的收入如何分配等,必须经过村民民主讨论决策。7、林改中民主决策应当注意哪些事项?答: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决策,为保证会议顺利进行,有三点需要注意:一是会前必须做好充分的酝酿,可以搞一些家访,召开一些小范围的党员会议、村干部会议等,也可以开展与村民对话,让大家事先了解“方案”的原则和主要内容,为会议讨论通过打好基础;二是严格把握“两个三分之二”,即:参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表决通过的票数必须达到到会人数的2/3以上,否则表决结果无效;三是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必须集中召开,且当场投票表决,一人一票,当场验票并宣布投票结果,村民所填的表决票应当场封存,交村干部存档保管备查。8、 这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这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可以简要概括为十六个字:“明晰产权,减轻税费,放活经营,规范流转”。明晰产权。就是按照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原则,对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进一步明晰,落实经营主体,实现山有其主、权益平等。权属明晰后,依法完善或补签林地承包(流转)合同,换发林权证书。减轻税费。取消木竹农业特产税,取消市、县、乡、村制定的所有木竹收费;调整育林基金计费价格,调整集体林育林基金分成比例;规范增值税、所得税征收范围。简称为:“两取消、两调整、一规范”。放活经营。就是调整林木采伐管理政策,完善采伐许可证发放办法,放活商品林经营。打破木竹垄断经营和地区封锁,实行放开经营,产销直接见面,价格随行就市。规范流转。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规范林地、林木有序流转。山林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方式由经营者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流转。凡自愿流转的,要依法签订流转合同,办理林权变更手续。已经流转但手续不完备的,应当补充完善。9、明晰产权主要有哪几种形式?答:明晰产权,对集体林主要采取以下七种形式:⑴自留山稳定不变。继续实行“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的自留山,大部分群众强烈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若多数群众有要求,允许按原状予以区分;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的,大多数群众要求划定自留山且集体山场条件允许的,可按当时政策补划自留山。⑵已分包到户的责任山稳定不变。承包限期30-70年,山上林木归责任山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面积、四至不清楚的,在进一步明晰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的,群众要求以责任山形式承包经营的,应当恢复原状。⑶落实“谁造谁有”。自留山和责任山抛荒后,由集体收回统一组织造林的,要落实“谁造谁有”政策,在稳定自留山和责任山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集体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集体分成比例应不低于70%。林木采伐后,林地的使用权归还农户。⑷家庭承包经营。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可按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以户为单位划片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⑸“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对集体统一经营且群众比较满意的山林,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但要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均等持有,明确经营主体,财务单独核算,收益70%以上按股分配。 ⑹有偿转让经营。可将现有山林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租赁、拍卖等方式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内部自由组合,联户承包,或其它社会经营主体承包。转让费按年计收,70%以上由集体内部成员平均分配,剩余部分用于林业发展和公益事业。⑺稳妥处理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对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妥善处理。集体山林流转收益70%以上应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依法完善或补签林地承包(流转)合同,换发林权证书。国有(含国乡联营,下同)山林,要稳定权属。国有林场山林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内部职工竞标承包,或吸引社会法人、自然人以资金、技术、管理等方式入股实行股份制经营,或者向社会公开转让。 10、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哪些人组成? 答: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召开研究承包方案的村民会议可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三分之二参加,或者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是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会议一般适用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人数较多,并且居住地不集中,召开村民会议有一定困难的情况下进行。根据我省农村林地大部分属村民小组所有的实际,研究承包方案的会议一般应为村民会议。11、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预留一定数量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公益事业?答:对集体统一经营山林,原则上不能预留,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全部纳入改革范围(有纠纷的除外);(2)改革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3)集体山林的收益70%以上应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12、这次改革取消了哪些林业税费?答:一是取消了木竹农业特产税。二是取消了市、县、乡、村自行出台的所有木竹收费项目。为落实上述两项内容,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农税[2004]19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下发了《关于取消涉林违规收费和调整育林基金分成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综[2004]80号),进一步明确:取消木竹农业特产税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除保留经国家和省批准的育林基金、森林植物检疫费、林权勘测费、林权证工本费、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工本费外,其它未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对木竹的所有收费一律取消,自2004年9月15日起执行。另:《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工本费收费项目。13、这次改革对育林基金计费价格作了哪些调整?答:省委省政府规定“调整育林基金平均计费价格。将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10厘米以下间伐材计费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180元,其它商品材每立方米360元。标准竹每根征收育林基金1元。”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下发了《关于取消涉林违规收费和调整育林基金分成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综[2004]80号),对这些规定进一步细化为:⑴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10cm(含10cm)以下间伐材育林基金计费价格为180元;⑵商品木材育林基金计费价格分三档计征。10-14 cm商品材计费价格为300元;16-20 cm的商品材计费价格为360元;22cm以上的商品材计费价格为400元,其中:20cm以上(含20cm)的阔叶树(杂木)计费价格为450元;⑶标准竹(含尺竹以上)每根征收育林基金1元,小于标准竹的竹材按每1寸0.1元计算。并要求各地从2004年9月15日起严格按上述育林基金计费价格征收育林基金,不得另行制定育林基金计费价格。14、这次改革对育林基金分成比例作了哪些调整?答:调整集体林育林基金分成比例。省、市共让利7%,全部补助给乡镇,即省、市、县(市、区)、乡(镇)四级分成比例为8%∶15%∶70%∶7%。上述调整育林基金分成比例的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15、自产自销的原木原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答:从事木竹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原木、原竹取得的收入,依法免征增值税,暂免征收所得税。16、如何将“两取消、两调整、一规范”政策带来的利益大部分给林农?答:铜鼓、崇义等试点县的做法值得借鉴,一是对已经流转了的山林,在当地政府和林业部门的指导下,通过协商提高林地租金、承包费,或对流转林木计算政策性让利款,补签协议,把政策性让利大部分落实给林农;二是对现有山林在目前市场发育不健全的情况下,由政府制定木竹收购指导价,定期向林农公布,确保林改政策带来的利益大部分归林农。17、发包方能否对家庭承包经营的责任山收取承包费?答:根据我省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精神,今后我省对家庭承包经营的责任山不再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其中包括不再收取承包费。首先,林改的一个根本出发点就是减轻税费,还权还利于民;其次,林地的所有权归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这个“村组集体”是由本村组内部所有成员组成的集合体,采取“均山、均股”的办法,将山林的权益全部落实到本集体组织内部每位成员,恰恰是集体所有制的最好体现,不应有“村民无偿占用集体林地”需要收取费用的说法;第三,和责任山相似的是,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家庭承包的责任田也不再缴纳承包费。18、将集体山场转让给其它经营主体能否收取费用?答: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山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内部自由组合,联户承包,或其它社会经营主体,收取流转费用。但转让前,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规定,对转让山林进行资产评估,并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后,所收取的流转费用70%以上应由集体内部成员平均分配,剩余部分留村集体用于发展林业和公益事业,不得用于其他开支。19、这次改革对林木采伐政策作了哪些调整?答:木竹采伐指标分配实行公示制,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林木所有者直接申请,领证时预交育林基金。毛竹和10厘米以下间伐材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批准下达的采伐限额控制,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对成过熟的人工用材林、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在限额内优先解决,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加强对公益林、库区水源涵养林的采伐管理。公益林中的阔叶树和自然保护区内的林木严禁采伐。对公益林的毛竹要科学经营,经批准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20、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改进和完善林木采伐管理?答:改进和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是减少审批环节,方便基层和林农,实现放活经营的一项主要内容,在实际工作中应做到:⑴提前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为便于基层及时安排生产,省林业厅将于每年10月份下达第二年的木材生产预安排计划。⑵全面实行采伐指标公示制。做到所有木材采伐指标的分配,均由县级林业部门和乡镇林业工作站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⑶减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批环节。今后的采伐申请,由林木所有者(林农)直接向乡镇林业工作站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在内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和林木权属证明。由林业工作站审核后,提出拟批准采伐的建议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期满后,如群众无异议,即按公示内容上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⑷严格按照省委19号文件的规定,适度放开毛竹、抚育间伐材、工业原料林等林木的采伐管理。21、商品木竹是否允许销售到外县、外市、外省?答:商品木竹实行自主销售,打破垄断经营和地区封锁,放开经营,允许销售到外县、外市、外省。林业部门必须依法办理运输手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制订任何限制林木所有者自主经营的政策措施,已经制订的必须坚决取消。22、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有什么规定?答:这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范围主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界定的商品林。权属有争议的山林,暂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但应换发林权证。23、公益林的范围在林改时能不能调整?答:划定公益林是国家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需要。本次林改的范围,虽然不包括公益林(公益林只需发放林权证),但公益林的问题又与林改工作息息相关,涉及老百姓的利益。群众对纳入公益林有不同意见的,要本着既积极又稳妥的原则来处理:一是要向群众讲清道理,使群众相信国家随着财力的增长还会逐步扩大公益林的补偿范围,提高公益林的补偿标准;二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考虑大多数群众的意见,在目前财力还不是很宽裕,难以拿出大量的资金对公益林给予补偿的情况下,公益林面积不宜划得太大,同时对划入公益林的尽可能拓宽利用收益渠道;三是在确保全县公益林不低于30%、重点公益林和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公益林不能变动的前提下,可以按规定程序报原划定机关批准,对公益林区划作适当调整。 24、公益林是否可以采伐利用?答:省委赣发[2004]19号文件对公益林的采伐利用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公益林中的阔叶树和自然保护区内的林木严禁采伐,但对公益林中的毛竹以及一般公益林中的非阔叶树种,经批准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这是在当前国家和地方公益林补偿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缓解保护与利用的矛盾、促进公益林保护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必要措施。25、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有何要求?答: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应当重点向乡镇倾斜。在分配中应注意:一是农业特产税取消部分的转移支付属国家承担,要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到位,分配的重点在乡镇;二是农特税的附加部分的转移支付,要按原实际收取的数额全部落实到村;三是省财政每年安排的2000万元转移支付资金,主要补助给因林改而减收较多的重点林业县,并且原则上应全部补助给这些县的重点林业乡镇,不能搞平均分配。26、县、乡、村的改革方案需要经过哪一级批准?答:县级改革方案,报设区市政府批准,同时报省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乡镇改革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各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县政府批准。27、山林权属落实到户有哪些程序?答:首先,由各行政村组织人员核实山林面积、四至界线及权属,张榜公布;其次按照本次林改“明晰产权”要求,制定林改方案,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落实山林权属,二榜定案;第三,由集体经济组织与林农完善或补签林地承包合同;第四,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连同与林农签订的合同一并报乡镇政府审核;第五,乡镇政府汇总后报县政府登记,核发林权证书。28、村集体经济组织林改实施方案和林权申请登记内容公示期限应为多长才合适?答:村集体经济组织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公示期限应根据村民居住集中还是分散等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7日。林权申请登记公示期限为30日。29、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应注意哪些问题?答: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复杂而艰巨的工作,必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⑴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改革要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不得搞强行命令,不下硬指标。要提高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透明度,不允许暗箱操作。要让群众参与改革,依靠群众搞好改革。各级干部要按照廉洁从政的要求,决不能利用职权为亲友在改革中捞取好处。各有关组织和单位决不能借改革之机私分钱物。在改革操作过程中必须坚持按政策办事,不允许违背政策另搞一套,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政策和纪律。⑵工作要深入细致,保证质量。要正确处理好质量与进度的关系,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和林农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明确改革程序,统一技术标准,严格规范操作,先试点后推开。要建立质量监控体系,实行严格的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坚决防止应付了事、走过场的倾向,确保改革工作经得起历史检验。⑶要坚决维护好森林资源的安全。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情况复杂,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总结和汲取80年代林业改革出现的历史经验教训,严防一些地方借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之机乱砍滥伐森林。⑷高度重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林农切身利益,许多地方存在的老问题还没有解决,可能还会出现不少新问题,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改革中的社会稳定工作,必须把维护社会稳定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决不可掉以轻心,麻痹大意。⑸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要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各级林业部门要安排专门力量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对林农反映突出的问题,要派得力干部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决不可置之不理或久拖不决。各级领导要深入第一线主动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决不能互相推诿扯皮,酿成事端。在改革中发生乱砍滥伐、纠纷械斗重大案件的,要追究领导责任。要通过努力,杜绝群体事件和纠纷械斗的发生,把上访和越级上访减少到最低限度,以稳定的社会环境确保改革顺利进行30、如何推进国有场圃和森工企业改革?答:国有场圃和森工企业兴办的加工项目和第三产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搞活经营。特别困难的国有林场,通过资产变现、流转山林、木竹税费减免筹措的资金,要确保用于改制和缴交社会养老保险,不得挪作他用。允许以林木价值折股,以股权置换职工身份。有旅游资源的国有林场,要通过建立森林公园等途径积极发展森林旅游。31、如何转变林业管理职能?答:转变林业管理职能,更好地为广大林农服务,是确保林业产权改革取得成效的重要内容。因此必须转变职能,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要强化林业社会化服务管理,将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造林规划指导、林权登记、市场信息化服务等纳入公共事业管理,提高服务水平。要减少审批环节和手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对符合即申即批条件的采伐申请,应即时办理采伐许可证,其它林木采伐申请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要向林农公布举报电话,畅通林农反映问题的渠道,凡林农举报经核实无误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32、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要求调整自留山、责任山是否可以?答:对林改前已分到户的自留山和责任山,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省委赣发[2004]19号文件的规定,必须稳定不变,这是一条法定原则,不需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讨论。33、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这次群众要求划定的如何处理? 答: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的村,这次改革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要求划定自留山,且集体山场条件允许的,可按林业“三定”时的政策补划自留山。34、已到户的自留山被村集体流转的如何处理?答:按照国家有关自留山政策规定,依法划定的自留山,其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归自留山主所有,未经自留山主同意,村集体流转已划定给农户的自留山的,属侵权行为,应停止侵害。尚未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恢复原状,归还自留山;造成损失的,村集体要依法照价赔偿,并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归还日期或重新划给自留山。对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自留山主应在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但如在该流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自留山主从该山的经营收益中得到了分成,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合同视为有效。合同到期后,如果农户要求将山划回自己经营的,应当划回;愿意继续给他人经营的,应当由农户直接与经营者签订合同。35、自留山、责任山到户后,群众对林权意识不强,出现了你造我的山,我又造了你的山的情况,如何调处比较稳妥?答:由自留山主和责任山主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相互协商、达成共识的原则,由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并按协商一致的结果核发林权证。36、对“五保户”的自留山、责任山如何处理?答:“五保户”应与其他村民同等对待,不得收回其自留山和责任山,且应享受集体林权的分配。“五保户”去世后,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处理。37、集体将已划定的自留山收回统一组织造林的如何处理?答:对于此类自留山问题,应在稳定自留山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集体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和采伐时间,集体分成比例应不低于70%。待林木采伐后,将山地使用权再归还农户;也可由集体向农户收取营林费用后将自留山归还个人,或重新划给自留山。38、林权证四至界线、面积与实地不符的如何解决?答:林权证的四至界线、面积与实地不符的,应实事求是地给予核实调整。林权证上四至界线清楚的,应以四至为准;林权证载明的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以其载明的四至为准;四至载明的物标不明确的,按四至载明的最近的物标确定四至界址;四至界址不清的,以林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本次林改后,以核发林权证的万分之一地形图作为确定四至、面积的主要依据。39、林业“三定”或“三定”之后由公社管委会盖章发放的自留山证是否合法有效,能否换证?答:由公社管委会盖章发放自留山证属主体不合法,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在林业“三定”时或“三定”之后已经发给农户,且农户也以此开发经营,当地群众没有异议,也不存在重复发证的,可以依此按照本次林改程序重新确权登记,核发林权证。40、有自留山但无证的该如何处理?答:有山无证的,要查看“三定”时的档案。如当时已经过县级政府登记造册的,应认定为自留山,并及时发放林权证。如未经登记造册,但大多数村民认可或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确认为自留山。41、位于国有林场或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留山如何处理?答:自留山位于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或自然保护区内的,要以林区安定为前提,由村集体、自留山主与国有经营单位共同协商处理。自留山位于国有林场内的,可以由村集体负责在本村经营的范围内给予等量置换;也可以由国有林场与自留山主签订合同,明确林权归属、利益分成、使用期限。自留山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除可以参照上述方法处理外,对于整个村的山林全部纳入自然保护区,或无法调整自留山的,应在稳定自留山的前提下,把生态公益林的补助及今后生态公益林补偿落实给自留山主。42、已划定的自留山,后又被村集体收回统一按人口划分为各户责任山,又没有重新划给自留山,自留山户主要求恢复原自留山,如何办理?答:集体将自留山直接转为责任山的,可以结合本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予以恢复自留山性质;若将自留山打乱后划为责任山,但当时已经村集体统一研究通过或大部分村民无意见的,本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可依法予以重新确认为自留山;若当时未经村集体统一研究或大部分村民有意见的,本次必须经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决策,决定保留或调整,但都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落实自留山政策。43、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群众要求恢复原状的应如何处理?答:林业“三定”后,有些地方将自留山、责任山合并,实行“两山并一山”管理。这次改革,若群众要求恢复按自留山、责任山实行管理的,应当允许按原状予以区分,并分别确权发证。44、自留山、责任山“两山并一山”的,本次林改时应发自留山证还是发责任山证?答:原来已经实行“两山并一山”的,按家庭承包经营山(责任山)的形式予以确权发证。45、林业“三定”后,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其原在农村的自留山如何处理?答:对林改前已经按有关规定协议(协商)收回的,维持不变;还没有收回的,应按省委赣发[2004]19号文件精神,自留山稳定不变。46、林改前农户全家外迁(外县、外省),村组通过会议,把他的自留山分给了其他农户,现外迁农户(有证)回来要山林,应如何处理?答:如果当时是群众自愿交回集体的,不应要回已交出的山林。如果不是自愿交回而属集体强行收回的,农户个人知道且2年内未提出要求,或者即使不知道但时效已超过20年的,视同农户个人放弃自留山的经营。47、本次林改户与户之间自留山、责任山面积悬殊过大,是否可以重新调整?答:林业“三定”后经过20多年的人口变化,户与户之间所占山林面积悬殊较大,甚至出现“无山户”和“无主山”的现象是正常的,只要“三定”时分配是合理的,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应当予以维护,不允许重新进行调整。但有以下情况可以进行调整:一是死亡缺户,原自留山或责任山主没有子女和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其经营的山林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重新分配;二是承包期届满的责任山,可以由集体收回重新发包;三是承包者举家迁入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自己提出将承包的山林退回集体另行处置的,可以收回集体重新发包。48、自留山被工程建设征用,但国家给的补偿全部被村集体用于办公益事业,老百姓提出要回自留山的如何处理? 答:村集体有机动山的,应重新划给自留山。没有机动山的,由村集体对原自留山主给予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49、林业“三定”划分的自留山和责任山,因地方宗族势力大等原因被收回按祖山重新分配,各户经营至今的,如何处理?答:原则上这次林改按照林业“三定”时确定的自留山和责任山进行确权发证。但如果其他群众在农户个人的自留山或责任山上有造林事实的,可以按照“谁造谁有”的政策,落实造林者与山主的利益分配。具体操作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决定。50、村组根据县政府文件,将“三定”时分给农民的自留山和责任山收回集体管理,后又打乱重新分给村民。现在绝大多数村民同意后一次分配的,这次林改如何处理?答: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决定。51、农户承包经营的责任山与自留山有何区别?答:自留山和责任山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农村林业政策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为保护农民的生活保障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分配给农户的山林。但自留山与责任山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自留山所有权属集体,使用权归个人,实行的是“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自留山上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的政策,其经营不需要签订承包合同,自留山主一般持有自留山证。农户承包经营的责任山,实行的是承包经营的政策,承包者必须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其林地所有权属集体,个人享有承包经营管理权,承包期限为30-70年,在承包期限内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归责任山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 52、什么是农村林地家庭承包?答:按照承包的具体方法和承包地功能的差别,《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种形式。两者在承包的主体、方法、原则和承包地的功能等方面存在重要的区别。农村林地家庭承包是指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人人有份的林地承包经营。53、什么是农村林地其他方式承包?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林地其他方式承包指除家庭承包以外,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经营的林地,发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落实的承包。其主要特点是:⑴可以联户、专业队(组)、个人为单位进行承包,也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承包方主要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和成员个人,但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也可以承包。⑵承包的方法不是人人有份的平均承包,而是发包方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法,选择最有经营能力(即出价最高或经营条件最适宜)的人承包。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⑶承包的林地主要是不适宜家庭承包的林地。集体经济组织对林地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应按照《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规定,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对拟转让山林进行资产评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54、责任山与家庭承包林地有何区别?答:责任山和家庭承包林地均指集体经济组织内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山林,一般认为只是在称呼上存在不同。责任山是林业“三定”以来,为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所接受的对家庭承包山林的习惯称谓。家庭承包林地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经营的法律名词。55、农村妇女是否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权?答:集体林木、林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56、承包的林地是否可以用于非林业建设?答:承包的林地,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开发、经营和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将承包的林地用于非林业建设。57、林地家庭承包期多少年?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林地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58、《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林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有哪些规定?答: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的林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或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合同生效后,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59、承包的林地被他人经营的应如何处理?答:对未经承包方同意经营他人所承包林地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切实维护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对以前经承包方口头同意但未形成书面协议,或承包林地被他人利用已造林多年的,在保护森林资源,稳定承包方林地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运用经济手段协商确定分成比例和经营期限,也可以由村集体或乡镇组织出面帮助协商解决。以上方法无效时,还可以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渠道解决。60、村集体可否收回未进行有效管护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承包山?答:承包者未按照合同约定,管护不力导致承包林地上林木被严重破坏的,属于违约行为,但在处理中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属于农户家庭承包,且合同未到期的,则重在教育和对集体利益进行赔偿,不宜收回承包山。如果是属于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应按合同约定处理。上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61、责任山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而群众要求承包经营的,应如何处理?答:应当恢复原状,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承包经营。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10/3/12 8:22:40

请以书面形式向辽宁省林业厅政策法规处请示,他们会给你们答复的。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10/3/12 21:15:25

经过多次大的社会变革,造林股票应该不再具有法律效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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