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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scxy0210     提问时间: 2010/3/30 16:32:15
邮箱:shch1221@126.com
问题:
 

祖辈留下来的土地我们为什么不能承包

我们是湖南省宁乡县双江口镇(原檀树湾乡)白玉村丁家坟山、李家坝组、新桥(白冲)、舒老屋组的村民,新中国成立之后,我们几组的大多数人家就居住在现白玉林场的山冲里,少部分住在山冲边上,靠着祖辈们留下的几条山冲田、山土生产度日。1962年“四固定”时,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田土搭配,几个组划有千余亩山地和原有五条山冲田(宁乡县档案股仍有土地证可查)。1964年社教期间几组合并为白玉(大队)九队、十队、十一队,三个队当时山多田少,社教干部为发展果木林收取部分山地。文革期间截止于1976年,为办集体林场,将几组山地全部收光,每户仅留屋前5米,屋后3米,左右两边各1米为屋堂围墈,每人划菜土7厘。1982年县、乡、村不但不为我们落实“林业三定”政策,相反村上在1984年又将围墈全部没收。失去山土的农户,靠着每人只有几分责任田度日,家庭经济十分困难。

 

改革开放以来,为落实土地承包责任制,我们曾多次向上级领导提出请求,请求落实山地权属,但问题迟迟未得到解决。并且,村负责人以维护大集体利益为由,一味地坚持他们的观点,丝毫没有调解的余地,故使矛盾日益加深,进而发生了1992年的土地权属纠纷,造成了1992125日民告官的打官司局面,最终宁乡县人民法院以等等理由,维持《宁乡县人民政府宁政处(19923号关于檀树湾乡白玉村林场与丁家坟山、李家坝等组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我方败诉。事后将原告代表人廖云生同志开除党籍,严重影响了村民的权益。后经上级有关部门调解,村委为丁家坟山、李家坝两组每人划山土4分,其他组划整块山土部分,虽缓解了当务之急,但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并且白玉村山林只砍(挖)不栽,多数山地荒芜。

 

2008年我们从电视里获取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部分信息,再次向上级有关领导提出要求,要求落实政策,承包集体土地,可县、乡、村三级领导不但不落实政策,就连中央、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也不向我们作任何宣传解释,对我们不理不睬,县制定的《实施意见》成了一纸空文。近日我们才从网站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及《中共宁乡县委宁乡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在阅读时,我们发现三个不同层次的《意见》,一个比一个具体、详细。从中看出,我们的问题纯属“历史遗留问题”。“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妥善解决”,“对目前仍由集体经营管理的山林,可将林地和林木分配到户”。原本属于我们的土地实属无偿平调建立了白玉村集体林场,省《意见》中明确指出:“对于过去无偿平调村组集体山林组建的乡、村集体林场,可将林地使用权归还原来村组”,“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我们因此而看到了希望。但当我们再次找宁乡县林业局某领导时,得到的答复是:“你们因在县法院败诉,无希望了”。但我们认为:原来的政策法规与现在的相抵触,应该维护现在的政策、法规,因此《宁乡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3)宁行初字第15号》应该撤除作废。

 

宁乡县的《实施改革意见》公布于2009914日,在《明晰产权》中明确指出:“经营管理的山林流转出去的,要将流转收益分配给农户”,而白玉村村委在与此同时,不顾村民阻止,强行推山120余亩,擅作主张,承包给外地人,利益由村上所得,这种做法,根本谈不上“尊重农民意愿”,“公开、公平、公正”,实属“暗箱操作”,居然得到了县、乡镇的批准。

种种迹象表明:我们祖辈留下来的土地,依靠县、乡镇、村落实中央、省、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来承包山地,已指望无门,因此我们只能借助于网站发布消息反映情况,敬请关心、支持、参与、指导,听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领导、专家、各界人士指示,发表议论为盼。

谢谢。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10/3/30 17:51:59

     建议向当地国土资源局咨询。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10/3/30 19:17:09

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10/3/30 20:41:35

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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