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母亲生前有分到一块自留山,她是1982年去世的,而我在1982年底随我父亲由农村户口转为本地城镇户口,请问我可以继承我母亲留下来的自留山的使用权吗?又,在2008年10月份我原户口所在生产队把我母亲留下的自留山卖给了本队的两位村民,请问生产队的做法对吗?
袁湘军
2008年11月23日
答:袁湘军同志,你通过湖南林业信息网“厅长信箱”的来信收悉。现就你所反映的有关自留山使用权继承的问题答复如下:
上世纪八十年代我省林业“三定”政策规定,自留山的山权属集体,所造的林木归农民所有,允许继承。《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8]29号)规定,对于农户举家迁移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自留山应当归还集体经济组织,责任山在承包期满后归还集体经济组织。由于你家已不是你原来户口所在村民小组的农户,且全家已转为非农业户口,因此你不能继承你母亲原来的自留山使用权,应将自留山归还原村民小组。但退山时山上的林木归原自留山主所有,如不能采伐,当地村民小组或后来的山林经营者应给予原山主适当经济补偿。
联系人:赵继锋 联系电话:0731-5550630
湖南省林业厅政策法规处
二○○九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