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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平头     提问时间: 2010/3/30 19:16:27
邮箱:328464376@QQ.COM
问题:
 

   我以前是农村户口,在生产队时分了一片山,后因为进城工作了,转为了城镇户口,而且是转到了邻县参加工作,户口也已经迁出,迁到现在工作地,请问专家们以前队上分给我的山林是否还是归我,村里有权收回去吗?谢谢!!!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10/3/30 19:26:46

自留山主全家迁转的,其自留山稳定不变,原则上不予收回,自留山主可委托他人经营或流转。如果自留山主自愿交回的可以由村集体收回。
 

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10/3/30 20:47:47

不应收回,有委托他人经营的权利。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10/3/30 21:47:21

     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关于使用期限: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你所说到的自留山应当属于林地。

关于使用及继承权: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10/3/30 22:11:28

 请参考案例:

关于自留山使用权继承问题的答复



     问: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母亲生前有分到一块自留山,她是1982年去世的,而我在1982年底随我父亲由农村户口转为本地城镇户口,请问我可以继承我母亲留下来的自留山的使用权吗?又,在2008年10月份我原户口所在生产队把我母亲留下的自留山卖给了本队的两位村民,请问生产队的做法对吗?

                                            袁湘军
                                                 2008年11月23日

      答:袁湘军同志,你通过湖南林业信息网“厅长信箱”的来信收悉。现就你所反映的有关自留山使用权继承的问题答复如下:

       上世纪八十年代我省林业“三定”政策规定,自留山的山权属集体,所造的林木归农民所有,允许继承。《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8]29号)规定,对于农户举家迁移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自留山应当归还集体经济组织,责任山在承包期满后归还集体经济组织。由于你家已不是你原来户口所在村民小组的农户,且全家已转为非农业户口,因此你不能继承你母亲原来的自留山使用权,应将自留山归还原村民小组。但退山时山上的林木归原自留山主所有,如不能采伐,当地村民小组或后来的山林经营者应给予原山主适当经济补偿。

       联系人:赵继锋   联系电话:0731-5550630


                       湖南省林业厅政策法规处
                                            二○○九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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