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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老农民     提问时间: 2010/4/25 5:55:32
邮箱:hlqq158@qq.com
问题:
 

专家好,请问我国应采取哪些对策和内容保护森林环境?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0/4/25 8:43:01

根据森林环境危机的现状,保护森林环境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积极宣传贯彻《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自然保护区;

实行森林分类经营;

搞好森林环境保护规划;

大力开展封山育林等保护措施。


 

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10/4/25 14:11:30

人类对森林的破坏在速度与数量上都是惊人的。就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10年当中全世界森林资源大约减少了90000平方千米,占世界全部森林资源的2.4%
  保护森林资源
  世界上共有森林面积为38.6亿公顷,占世界陆地面积30%左右。森林主要分布在南北美洲、亚洲北部和东南部,赤道附近。其中森林资源最丰富的国家是巴西。
  甸的森林覆盖率约为13.8%。天然林主要分布在东北、西南地区。东南部地区和台湾省主要是人工林。由于我国人口多,人均林地面积就相对很少。
  毁林开荒、乱砍滥伐,使我国本来就不多的森林资源破坏非常严重。火灾、虫灾等也加剧了对森林的破坏。
  面对森林严重不足,对现有森林资源的保护就日益重要。
  首先禁止乱砍滥伐,改变"靠山吃山"的落后思想。我国政府已规定,对天然林、原始森林一委严禁采伐。这对一些身居深山老林的百姓(少数民族)来说,应该转变过去"靠山吃山"的观念。山上的森林不是"上帝"只传给你的,还要留给子孙后代的。如果现在把树木砍伐光了,山秃了,几年后会带来"泥石流"等灾难。
  同时,我们制定并实施了多项林业生态工程计划,大力植树造林,保护生态环境。1978年开始的"三北"防护林体系工程,从黑龙江到新疆,20年来,使许多荒漠化土地得到了治理。另外还有长江中上游防护林体系,沿海防护林体系等工程。
  沙尘暴是一种风与沙相互作用的灾害性天气现象,它的形成与森林锐减、物种灭绝、气候异常等因素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其中,人口膨胀导致的过度开发自然资源、过量砍伐森林、过度开垦土地是沙尘暴频发的主要原因。沙尘暴作为一种高强度风沙灾害,并不是在所有有风的的地方都能发生,只有那些气候干旱、植被稀疏的地区,才有可能发生沙尘暴。在我国西北地区,森林覆盖率本来就不高,贫穷的西北人民还想靠挖甘草、搂发菜、开矿发财,这些掠夺性的破坏行为更加剧了这一地区的沙尘暴灾害。裸露的土地很容易被大风卷起形成沙尘暴甚至强沙尘暴。
  这些资料都显示出:我们北京遭遇的沙尘暴其实就是因为人类过度的砍伐森林而造成的。而乱砍树木也不只会造成沙尘暴,还可能造成泥石流、全球变暖、动物灭绝……要用树木的地方也实在是太多了,比如:一次性筷子、报纸、家具……我们砍伐一棵大树只要用几秒钟,但是这棵如果要长成苍天大树,又要用多少年的时间呢?
  风和日丽时,我们心里往往只有诗兴,绝没有环境;到沙尘窒息着我们时,我们才觉得环境重要。纵使生态在人们的抢救下发生逆转,大自然的创伤弥合也需要几年乃至几十年的时间。因为保护森林非常急迫, 所以, 只有全社会重视起来,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精心呵护气候环境,才能减少和减轻天气气候灾害,地球也才能变得更加清新怡人,我们才能在这块土地上舒畅自如地呼吸。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10/4/25 21:28:15

防治森林病虫害;

预防森林火灾;

打击乱砍滥伐;

国家或省级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

等等。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10/4/26 8:04:34

我国是一个贫林国家,过少的森林资源不仅使我国的木材和林产品短缺、珍稀动植物减少甚至灭绝,而且还造成生态系统破坏、环境质量下降,水土流失加剧,由此而导致的荒漠化问题与频繁的洪涝灾害已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构成潜在威胁,保护森林资源已刻不容缓。

  针对世贸组织对环境问题的立场和绿色贸易壁垒大量存在的现实,我国森林资源保护应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应重视并努力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森林不但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同时又具有极高的生态价值。因此一国的森林保护状况和森林资源的利用水平可以作为衡量可持续发展的标尺之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序言和《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协定》所确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顺应了环保时代的价值观念,我国作为WTO的新成员国,应在各个相关法律中确立可持续发展原则,而具体到森林问题上,应协调好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关系,改变重采伐轻养护的工业经济时代的作法,对于森林的利用问题应考虑代际公平和生物多样性价值,更多注重森林养护和抚育更新。关贸总协定裁定的印度尼西亚原木出口案就是关于森林问题的一项著名判例。印度尼亚西过去一直以保护森林为由禁止原木出口,关贸总协定裁定认为,印度尼西亚禁止原木出口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森林,而是要获取国内木材加工的价值增殖。其根据是印度尼西亚既没有国内保护森林的制度性措施,也没有采取其他符合关贸总协定原则的措施,比如限制国内的生产和消费。这一案例给我们的启示之一就是国内的森林保护制度和实际状况对于世贸组织处理具体环境争端的裁定结果影响很大。当然这里不排除该裁定以之作为托辞的可能,但一国保护森林的切实行动无疑能够避免其在环境与贸易问题上陷入被动境地。

  其次,应积极参与世贸组织有关环境与资源问题的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WTO与其他国际组织一样,在某种程度上被发达国家所控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资源保护的立场、标准、技术能力及面临的处境等方面均存在很大差异。这就需要发展中国家必须善于运用本国在世贸组织中的立法参与权,切实维护“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强调在环境标准和环保措施上,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应区别对待。防止发达国家的过高的单方环境标准对我国的林产品和与森林有关的其他工业的产出品的出口构成绿色壁垒。此外还应密切关注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涉及森林问题的环境立法新动向,及早作好应对准备。防止因一国进行的以符合世贸组织关于环境保护例外条款为由的立法活动,诸如美国《清洁空气法(修正案)》、《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案》等,通过对资源的获取方法、资源产品的生产过程的禁止与限制性规定,而造成的对森林资源产品的贸易冲击。

  第三,应从生态安全的角度防范国际投资名义下的资源掠夺。森林曾占陆地面积的三分之二,达76亿公顷,但随着人口增加和不合理利用,森林资源锐减。由于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发达国家在森林资源的消费上已经占据了发展的先机,直至今天发达国家仍然大量消耗着发展中国家的森林资源,加入WTO后,中国经济将更加开放,森林开发同样需要引进外资和国际先进技术与先进的管理模式,提高林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但与此同时应考虑到林业生产的特殊性,即一国的森林储备对于该国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生态安全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所以在国际经济旧秩序依然存在的情况下,在林业领域的国际合作和林产品的国际贸易中,有必要适当运用《关贸总协定》第20条允许“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枯竭的自然资源的有关措施”的规定,对森林资源的投资与开发及森林资源初级产品的出口进行必要的限制。

  第四,更新《森林法》的立法宗旨。森林法既可以是资源经济本位的法,也可以是生态支持本位的法。森林资源保护的立法完善问题首先就要解决森林法的立法宗旨与本位问题。依据我国的立法传统,环境法与自然资源保护法规被视为是两个法律部门,而森林法通常归入到自然资源保护法中。虽然1998年修改后的《森林法》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但在《森林法》第一条关于森林法宗旨的阐述中,却未从生态概念的高度强调森林资源是整个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而仅仅规定森林法的宗旨为保护环境和提供林产品以适应经济建设和生活需要。这一规定虽然在形式上抛弃了资源经济本位的指导思想,但也存在一定不足。事实上,生态概念与环境概念不同,它是一个动态概念,其所指称的是环境与人之间连绵不断的一种共生共益的状态。因此生态概念与可持续发展原则在精神实质上是相互呼应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世贸组织的重要原则就应当贯彻到国内的一切相关立法中。这也是作为WTO成员国的一项法律义务。就森林法而言,由于可持续发展思想已经见诸于WTO的正式法律文件中,因此有必要在森林法中突出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和立法要求,彻底转换传统的环境保护法与资源保护法分立的立法思维模式,将森林资源首先作为一项重要的生态要素,在环境法的整体框架下设计和构建森林保护制度,并从森林的生态属性出发,将森林的存续和森林的最佳利用确定为森林法的立法宗旨。

  第五,增加森林产品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其他环境要素如水、大气等不同的是,森林由于依附于一定的土地,因此可以比较容易地实现产权界定,并且由于森林的有体物的属性决定了森林在传统上受国家主权的完全管辖。但森林与其他环境要素又具有共同属性,即它是人类世代相传的地球共同遗产。因此,不但作为重要贸易商品来源的森林与作为环境要素的森林存在冲突,而且作为国土资源的森林与作为人类共同遗产的森林更存在着深刻的矛盾。这就需要特别针对森林资源的贸易问题制定专门的规范。而且,在WTO日益重视环境问题的今天,也有必要在现行《森林法》中补充一些调整森林产品进出口的法律规范这一传统资源法中鲜有涉及的内容。从此类规范的地位来看,它一方面是作为国内森林资源保护制度的有机组成,另一方面也与对外贸易法构成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第六,优化和创新森林资源保护制度。在中国加入WTO之后,WTO的一些重要原则以及WTO给我国行政方式、法制建设和司法体制等一系列方面所带来的变革也必将为森林资源保护制度的全面创新带来新的机遇。应该说修改后的《森林法》在森林资源的保护手段上,较之于从前已经有了很大的突破。例如,允许将特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和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条件。但从整体上看,森林法对森林的资产属性还重视不够。我国的森林资源保护措施主要包括植树造林、限额采伐、林业基金、封山育林、群众护林、防治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出口管制、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以及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进行经济支持等等,总体上表现为一种管制型的立法,更多习惯于行政许可、行政命令和行政罚款等手段,如采伐许可证制度,而较少运用民法手段和经济刺激措施。入世之后,在森林保护的问题上宜重视运用市场手段,因为破坏森林的很多行为的背后都涉及到经济方面的利害关系,假如将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联系起来,将林区经济发展和森林的保护联系起来,利用市场的指引功能,通过诸如税收制度、森林采伐许可的总量控制制度和在此基础上的采伐许可证有条件的流通制度,有偿绿化与义务绿化相结合制度等的综合运用把森林开发所引起的环境成本内在化,那么实现森林资源的效益最优化才更具有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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