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木林地: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乔木树种以及胸径小于2厘米的杂竹丛,以经营灌木林为主要目的或专为防护用途,覆盖度在30%以上的林地。其中,灌木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2米;当灌木林带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灌木林带;两条平行灌木林带带距≤4米时按片状灌木林调查。
灌木为多年生木本植物,树高一般在3 米以下(大型灌木可达5米),通常无明显主干,分枝从近地面处开始,无树冠和枝下高的区分。若分布在乔木生长界限以上,只有防护和特种用途;若分布在乔木生长界限以下,只有专为防护、特种用途,或实行短轮伐期平茬采薪经营,或生产油料、干鲜果品、工业原料、药材及其他副特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才能划为灌木林地,否则按宜林地处理。
(1)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
①乔木分布线以上的灌木林地(含高山矮林):赣西北山地幕阜山、九岭山海拔1200米、赣西湘赣边界罗霄山脉海拔1800米、赣东武夷山脉海拔1700米、南岭山脉海拔1500米以上的灌木林;
②亚热带岩溶地区(石灰岩地区)和丹霞地貌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脆弱地带,专为防护用途的灌木林;
③灌木经济林地:以生产油料、干鲜果品、工业原料、药材及其它副特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林种为经济林的灌木林地。灌木树种包含作为经济林经营的灌木和藤本种,如油茶、茶叶、柑桔、橙、黄栀子、弥猴桃等。灌木经济林与乔木林(或竹林)混交的(或农林间作的),按经营目的确定地类;灌木经济林与疏林地混交的,地类原则上定为灌木经济林。
(2)其它灌木林地:不属于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的其它灌木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