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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qcg1316888     提问时间: 2010/7/7 2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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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一些关于占用征用林地补偿所包括那些范围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0/7/8 7:40:41

http://hi.baidu.com/zzllxx5168/blog/item/9b0cbc017f2fd3021d9583a5.html

请您登陆我的博客,查阅:《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吉林资字[1991]876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规定,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进行补偿的若干规定》的要求,本着科学合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制规划区以外的所有林木和城市、建制镇规划区以外的有收益的国有林业用地的补偿;集体林业用地的补偿,按《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砍伐林木补偿标准

(一)用材林的补偿标准    

1、平均胸径9cm以下的幼龄林:人工针叶林和人工阔叶林中的黄菠萝、水曲柳、核桃楸、椴树,每株每年生2.10元;其它人工阔叶林,每株每年生1.10元。天然针叶林和天然阔叶林中的黄菠萝、水曲柳、核桃楸、椴树,每株每年生1.80元;其它天然阔叶林,每株每年生0.90元。    

2、平均胸径9cm以上的幼龄林,为该林木自砍伐到成熟期间,可增加木材价值的80%~90%。    

3、中龄林和近熟林,为该林木自砍伐到成熟期间,可增加木材价值90%~100%。    

4、成过熟林,为所采木材价值的20%。    

(二)防护林的补偿标准:农田防护林,为相同起源(人工林或天然林)、树种和林龄用材林补偿标准的3倍,其它防扩林为1.5倍。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和自然保护区林木的补偿标准,为相同起源、树种和林龄用材林补偿标准的2~3倍。其它特种用途林的补偿标准,由双方商定。    

(四)经济林、薪炭林的补偿标准,为该林木被砍伐之前3年,当地同种有收益林木平均年产值的4~6倍,平均林龄2年以下的,减半补偿。    

(五)零星树木的补偿标准,按相同培育目的的林木的补偿标准执行。    

(六)未达到幼林标准的树木,包括当年新造林,以及天然复层中龄林和近、成、过熟林中,属乔木树种的幼苗、幼树的补偿标准,按幼龄林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圃地苗木的补偿标准,为当地同种苗木出圃时产值的1.5倍。    

五、占用林地补偿标准    

(一)勘察设计、开采矿藏、挖沙、采石、修筑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补偿标准。    

1、苗圃地:占用期3年以下的,每年为该圃地被占用之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占用期3年以上的,为该圃地被占用之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    

2、防护林、经济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占用期3年以下的,每年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0.8~1.0倍。占用期3年以上的,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4倍。    

3、用材林林地:占用期3年以下的,每年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0.5倍。占用期3年以上的,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5倍。    

4、薪炭林林地和其它有收益的林业用地:占用期3年以下的,每年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0.4倍。占用期3年以上的,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    

(二)养蚕、养鹿、种植人参等养殖种植业生产占用林地的补偿标准,为勘察设计、开采矿藏、挖沙、采石、修筑工程设施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的0.4~0.6倍。    

(三)采伐迹地、未成林造林地,分别执行伐前林种和新植林种林地的补偿标准。       

六、计算林木、林地补偿时,应遵循下述原则和方法:    

(一)当1平方米林地内有幼苗、幼树多株的,按1株计算。    

(二)占用林地期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    

(三)林木自砍伐到成熟期间可增加的木材价值,用该林木到成熟时可产木材的价值,减去被砍伐时所采木材的价值求得。    

(四)木材价值,按砍伐林木时省规定的木材出厂价计算。    

(五)林木到成熟时的木材产量,按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或认定的,当地相同树种的平均生长率、主伐年龄和原木出材率,以林木蓄积量公式和“复利公式”推算。不便以此计算的,由双方商定。

七、建设施工单位与林地、林木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对所要砍伐的林木、占用林地的林种确认意见不同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八、被占用林地内的现有林木,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采伐、合理造材、集运到指定起运地点后,交林木所有者。    

九、因占用林地砍伐林木,所发生的森林采伐调查设计费和采伐、集运费,由建设施工单位支付。

十、各占用林地的单位,对不再使用的林地要负责整平,恢复自然植被,交原林地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不按规定负责整平恢复自然植被的,由当地林业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收取相应费用,代为履行。    

十一、单位收取的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费,必须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十二、单位收取的补偿费收入属育林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被占用、砍伐林地林木的补偿,不得挪作他用。    

十三、缴纳的补偿费除按国家规定在建设费用列支的以外,企业在留利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外资金或经费包干结余中列支。    

十四、林地上其它附着物的损失补偿标准,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十五、占用林地的人员安置等问题,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十六、本标准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另有注明的除外。    

十七、本标准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10/7/8 13:42:51

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标准缴纳各项补偿费:

  (一)林地补偿费:按实际征用、占用的林地面积计算。乔木林地一般按当地中等耕地单位面积平均年产值(下同)的2 ̄3倍补偿,如属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应按3 ̄5倍补偿,珍贵树种林地、经济林地按五至六倍补偿。疏林地按乔木林地的50-70%补偿;灌木林地按乔木林地的40-60%补偿;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按乔木林地的30-50%补偿;苗圃地按乔木林地的5 ̄6倍补偿;未成林造林地按当年同等立地条件造林投资的2 ̄3倍补偿。

  (二)林木补偿费:人工阔叶幼龄林(10年以下)按实际造林投资3 ̄4倍补偿;中龄林(10 ̄20年)按达到主伐期出材量实际价值(出材量和平均售价)补偿100 ̄150%;成熟林按出材量实际价值补偿50 ̄100%。天然林按人工林的80-90%计算补偿,针叶树按阔叶树的1 ̄2倍补偿。固定苗圃地苗木按当年苗木价值的1-2倍补偿。未达到盛产期的经济林木按实际投资的3 ̄5倍补偿;有收益的经济林木按前3年平均产值3 ̄4倍补偿。对发挥防护效益的灌木林参照人工幼林标准补偿。

  (三)森林植被恢复费:除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外,按被征用、占用林地整地、造林、培育(包括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地垦复、林木抚育等)全过程的重置价格缴纳。

  (四)安置补助费:根据征用、占用林地范围内需要安置的人口数,对每个需要安置的人口按照当地中等耕地单位面积平均年产值的2 ̄4倍补偿。

(五)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伐除被征用、占用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由原林地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交征用、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据以采伐并将所伐林木集中归楞,交被征占林地所有者、经营者处理。

  拆除直接为林业服务的标志、工程设施等,按现行重置价格或者由双方协商予以补偿。

 (六) 征用、占用林地在2年以内的,可适当降低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标准。

  征用、占用林地不伐除林木的,只缴纳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不缴纳植被恢复费。伐除林木的,须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资金所有权不变。用地期满,由用地单位造林,经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森林植被恢复费;到期未造林的,归还林地时不退给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用以代为造林。


 

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10/7/8 16:35:46

上海市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管理实施办法


  (199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为了保护本市郊区植树造林绿化成果,加强对征用、占用林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2〕32号)以及《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郊县(区)范围内各种林地不得任意征用、占用、借用,禁止毁绿建房。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须经市农林局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交纳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后,方能办理划拨用地手续。其他建设一般不得征用、占用林地。
  二、凡申请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征用、占用林地申请书;
  (二)县(区)级以上计划主管部门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
  (三)被征用、占用林地平面图和林木等地面附着物调查清册。
  需伐除和挖去树木的,还应由原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单位提交采伐林木申请书。
  三、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按如下标准缴纳:
  (一)林木补偿费
  1、防护林:以造林、培育(肥培管理、病虫防治、护林防火等,下同)全过程的投入加林木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时林地上的林木实际价值计算。暂定造林当年每亩为1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计算。
  2、用材林:同防护林。
  3、经济林(果园、桑园,下同)、竹林:以造林、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三至五倍计算。暂定投产前每亩按1500~5000元计算,投产后每亩按5000~30000元计算。
  4、特种用途林(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纪念林、自然保护区林和珍贵树种林,下同):以防护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三倍计算或以被征用、占用时的实际价值计算。暂定造林当年每亩2000~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2400元计算。
  5、苗木:以征用、占用当年或前三年平均亩产值计算。暂定一般用材树苗一年生苗木每亩1500~2000元,二年生苗木每亩2500~3000元,三年生以上苗木每亩3500~6000元;珍贵常绿树苗以一般用材树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6、“四旁”林木:按植树、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计算。暂定一般用材树植树当年每株5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3~5元计算;珍贵常绿树以一般用材树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林地上林木、苗木以外的青苗附着物、建筑设施等,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森木植被恢复费
  暂定每亩30000元,免交垦复基金。征用、占用林地单位在被征用、占用林地邻近补足林地的,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三)林地补偿费
  按照本市征用、占用菜地的标准和规定办理。
  (四)劳动力安置补助费
  参照《上海市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市政府第62号令)的规定执行。
  四、征用、占用林地砍伐或起出的林木、苗木,归原林木、苗木权属单位或经营者。起出的林木或苗木能移地培育的,应移地培育后重新用于造林绿化。
  五、林木、林地补偿费应实行“谁所有(使用),谁收取”的原则。收取的林木、林地补偿费,除原属于个人的林木或附着物、青苗应获得的补偿付给个人外,统一交由享有原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林木、林地补偿费用于重新造林营林,恢复森林植被和发展林业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六、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市农林局收取,并开具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对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将此款专门用于森林植被的恢复和管护,以确保新林地建设面积与被征用、占用林地面积基本平衡或新林地建设面积略有增加。
  七、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划拨,必须由市或所在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派员监督。
  八、未经市农林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对违反本办法征用、占用林地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占用林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九、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农林局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解释,由市农林局负责实施。
  十、本办法规定的补偿费标准不适用园林部门管辖的绿地、林木。
  十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10/7/8 21:25:51

简称“四项费用”: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安置补助费。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10/7/12 0:18:03

简称“四项费用”: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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