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2005
9.4 造材
9.4.1 造材原则
a) 量尺造材。根据质量和测量的要求,充分利用原条的全部长度,提高造材率;
b) 材尽其用。优材优造、劣材优造。应先造特殊材,后一般材;先造长材,后造短材;先造优材,后造劣材(优材不劣造,坏材不带好材),提高经济材出材率;
c) 需求原则。在符合国家木材标准的前提下,按用材部门提出的要求进行造材。
9.4.2 操作
造材工人应严格按量材员的划线标志下锯,不应躲包让节,锯截时锯板应端正,并与原条轴线相垂直,防止锯口偏斜。不应锯伤邻木,不应出劈裂材。
9.4.3 安全要求
a) 造材前,应清除妨碍作业的灌木、枝丫等障碍物,并认真检查原条有无滚落危险。对锯断有滚落危险的,应先掩盖牢后造材。造材时,造材工应站在上坡方向,下方不应有人作业或停留;
b) 如图4所示,通常情况,第一锯在受压区,第二锯在受拉区悬空部位。对悬空木和弯曲的伐倒木造材,应先从曲向的内侧开始造材。造材时,造材工人不应将腿、脚伸到原条下面;
c) 不应两人在同一根原条上造材;不应站在正在横锯的木材的树干上;
d) 避免使用油锯的顶端;
e) 适当地使用木楔、塑料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