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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cenbing     提问时间: 2010/8/24 17: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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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用林权证来贷款,银行审批已经下来,最后一步林权抵押不知怎么办理,听说要到当地的林业局办理抵押登记,但是林业局说没有这方面的业务,想咨询如何进行林权抵押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0/8/24 17:50:28

http://www.jxly.gov.cn/lytrz/lqdy/zcwj/200811/t20081112_27080.htm

请您登陆,查阅: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0/8/24 17:51:25

抚顺市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林业生产者的积极性,拓宽林业融资渠道,防范金融风险,规范林权抵押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权抵押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或第三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作抵押物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权延续期间,抵押人不得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贷款主体资格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借款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及债务记录;
  二、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低于50%。
  三、有农村信用社和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或有第三人以其森林资源资产做为物上保证人;
  四、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林权抵押的具体范围
  第五条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座落在抚顺市境内,并核发有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
  第六条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林权证规定的林地使用期截止期限。
  第七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三)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
  第八条以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共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国有单位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须经有权批准的机关审批。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九条借款人直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借款申请,经农村信用社和当地林业站初审同意后,报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等);
  二、林权证。
  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借款人凭林权证和其它相关材料,向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抵押申请,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抵押林权到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第十一条借款人以林权抵押申请借款金额3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抵押人森林资源现状及价值,经审核、确认后办理抵押登记即可。
  第十二条农村信用社根据评估报告,按评估价值的30%以内折算贷款额度,并按照权限进行审议报批,通过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
  第十三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共同持以下文件资料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
  三、抵押合同;
  四、林权证;
  五、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同时建立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登记备案制度,如实填写《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簿》,以备查阅。
  第十四条对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该抵押物的《林权证》的“注记”栏内载明抵押登记的主要内容,发给抵押权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登记证》编号、日期,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借款人出具《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后,农村信用社根据借款合同完成贷款发放。
  第十六条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期满或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双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持抵押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协议、《林权证》及原《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七条农村信用社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八条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由县级联社根据辖内基层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利率浮动幅度(下限浮动幅度不得低于现行基准利率的1.3倍;上限浮动幅度不得高于现行基准利率的1.8倍),以此来确定各期限贷款执行利率,并报请市办事处批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林权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流转,林权登记机关不得为抵押林权的流转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在林权抵押期间,采伐被抵押的林木,要按照采伐量小于生长量的原则,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采伐作业设计,作业设计送贷款人备案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各级森林公安、林政管理、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林权抵押物的监督管理,防止盗砍滥伐、火灾、病虫害等灾害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10/8/24 18:56:25

关于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我县林业资源优势,扩展农村有效抵押物范围,增加对“三农”的有效信贷投入,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享有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申请借款的行为。

第三条 在抵押权存续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抵押人负有管护责任和不转移对林权的占有,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林权抵押贷款对象。

1、居住在本县境内,借款申请人年龄须在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自然人;

2、在本县境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低于60%,自有资金不少于30%

第五条 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1、资信状况良好,无逾期贷款记录;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遵循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 贷款抵押率和最高限额。

1、林权贷款抵押率为评估价值的40%

2、自然人最高限额为30万元;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最高限额为200万元。

第三章  贷款程序与管理

第七条 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农村信用社递交借款申请书;

(二)贷前调查。信用社根据借款人提出的借款申请进行调查初审,对符合贷款对象条件的,核实林权抵押物真实性,根据生产项目确认贷款意向,并出具《林权抵押贷款意向书》; 

(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借款申请人持《林权抵押贷款意向书》委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

(四 )林权抵押登记。借款人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到乡镇林业站或林业主管部门办理评估备案,取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备案确认书》和《林权抵押登记证》,再到信用社办贷。

(五)贷款审批发放。

1、审查资料。借款人应提供资料:(1林权证;2)《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备案确认书》;(3)林权抵押登记证;(4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5)以股份制经营的林权抵押的,必须经股东本人签字和董事会同意出具林权抵押决议;以共有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出具抵押承诺书;(5)其他资料。

2、开立基本结算账户;

3、签订借款合同;

4、贷款发放。借款金额在8万元(含)以下由信用社审批发放;金额在8万元以上报县信用联社审批发放。

第八条 贷款期限及利率管理。林权抵押贷款的期限根据生产项目经营周期和林权证规定的期限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5年,用于林业生产的最长不超过10年。林权抵押贷款执行农户小额贷款同期限利率。

第四章  贷款抵押物监管和处置

第九条 抵押人若转让已抵押的林权,必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否则不得转让。

第十条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由抵押人进行保护性管理,发生的费用由抵押人或借款人承担。抵押林权在抵押存续期间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在财产继承范围内履行借款合同,因意外毁灭或部分灭失,造成债务无法归还的,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借款人贷款还清后,信用社退回《林权证》,抵押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持还款证明到林业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林权抵押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信用社负责林权抵押物的监督管理。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所抵押的林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转让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抵押林权在抵押期间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征用的,其补偿金应优先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信用社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置抵押物收回贷款:

1、协议处置抵押物。信用社与抵押人签订协议,通过拍卖、协商变卖等方式处置抵押物 ;

2、采伐方式处置抵押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申请后,应按规定审批,优先安排采伐指标;

3、依法处置抵押物。信用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置抵押物。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宁陕县信用联社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10/8/24 19:00:11

河北出台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河北省林业局、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日前联合制定了《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河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改革走出了关键一步。

该《办法》规定贷款对象为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从事与林业经济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林业企业(法人),明确了借款的自然人、林业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要求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坐落在县级联社辖区内,必须具备《林权证》,产权清晰无争议。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办法》对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流程,林权抵押价值的确认、抵押林权登记部门、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相关资料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为防止因各种灾害导致贷款损失,贷款联社必须要求抵押人对抵押的林木办理保险;同时,要求林权所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林权所有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还确定了林权抵押贷款用途、期限、利率和抵押率。

(信息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防范信贷风险,促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森林法》、《担保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以借款人或第三人依法拥有的林地使用权或林木所有权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贷款对象是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从事与林业经济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林业企业(法人)。

第四条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然人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从事与林业经济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3、经营活动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4、投资与林业相关的项目,并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大于30%

5、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及债务记录。

6、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

7、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林业企业

1、持有并经过年审的《贷款卡》、《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从事与林业经济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3、经营活动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4、投资与林业相关的项目,并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大于30%

5、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6、有较为规范的财务制度,且愿意接受农村信用社的指导和监督。相关财务指标符合农村信用社授信的要求。

7、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借款应经《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力机构的授权或决议。

8、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及债务记录。

9、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

10、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林权抵押的范围

第五条 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座落在县级联社辖区内,并必须具备《林权证》,且产权清晰无争议。

第六条 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为: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七条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生态公益林;
  ()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国家无偿划拨的森林资源资产;

()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八条 以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表决通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共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国有单位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须经有权批准的机关审批。

第九条 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并且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林权证》规定的林地使用期截止期限。

 

第四章  贷款操作程序

第十条 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流程

借款人向县级联社(信用社)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和拟抵押林权的《林权证》,经县级联社(信用社)审批同意后,书面委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林木资产评估,然后借款人持林木资产评估书与县级联社(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人将有关资料送交县(市)林权登记管理机构,经审核无误后,由县(市)林权登记管理机构核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县级联社(信用社)收到《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等有关资料后,依照合同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 林权抵押价值的确认须由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农村信用社参考评估价值和抵押人提供的有关投资依据确定贷款额度。

第十二条 林权抵押期间,未经贷款联社(信用社)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再次抵押、转让、承包给他人,不得对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采伐等其他行为,林权登记部门不得为抵押林权的流转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为防止因各种灾害导致贷款损失,贷款联社(信用社)必须要求抵押人对抵押的林木办理保险,同时要求林权所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林权所有人(自然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林权保险条款中应约定该宗林权设作抵押时,保险赔偿由贷款人优先受偿。承保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贷款联社(信用社)须要求被保险人签订《被保险人声明书》(见附件)。

第十四条 抵押林权的登记部门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经办联社(信用社)在林权抵押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后,要求登记部门在《林权证》上予以标注。

第十五条 抵押人应持以下文件资料向林权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
  ()抵押合同;
  ()《林权证》;
  ()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抵押登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贷款联社(信用社)要加强对抵押物的管理,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抵押物品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处置已作抵押的林权,可以采取以下途径:

(一)拍卖。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抵押人协商同意,通过市场竞价方式,将已抵押林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二)变卖。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抵押人协商同意,将已抵押的林权以一般买卖的方式出让给他人,所得价款由农村信用社优先受偿;
   
(三)折价。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抵押人协商同意,将抵押的林权按市场价格折后价款直接抵偿农村信用社债务;
   
(四)诉讼。当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抵押人不能达成协议处置抵押林权的,农村信用社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村信用社处分抵押物时,林业部门要积极支持,处分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应当向借款人追索剩余未偿还的部分;处分所得价款超过贷款本息的,应将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第五章  贷款用途、期限、利率、抵押率

第十八条 贷款用途

林权抵押贷款资金主要用于:

(一)造林、育林生产费用;

(二)林产品开发、生产、加工;

(三)林产品经营、流通;

(四)小型林业机具购置;

(五)与林业生产经营及农村经济发展相关的其它方面。

第十九条 贷款期限

林权抵押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但最长时间不超过八年。

第二十条 贷款利率

林权抵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当优惠,利率上浮幅度原则上不超过50%

第二十一条 抵押率

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评估价值的70%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被保险人(借款人)声明书

  

  

 

被保险人(借款人)声明书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县支公司:

 

本单位(人)在向贵联社办理借款业务的同时,为了防止因抵押林木遭受灾害导致贷款损失和加强对自身的保障,特自愿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办理《林木火灾保险》和《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本单位(人)现作如下声明:

1)本单位(人)已经详细阅读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木火灾保险》和《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条款所有内容及规定,并同意遵守,现申请投保。

2)本单位(人)承诺将所经营的全部林木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投保《林木火灾保险》,不得选择性投保。

3)本单位(人)承诺在该宗林权设作抵押和贷款未还清之前,如抵押林木发生火灾损失或被保险人(借款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时,由贵联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同意将受益保险赔款优先用于还贷。

4)委托贵联社保管《林木火灾保险》保险单和《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客户联。

5)在该宗林权设作抵押和未还清贷款前,本单位(人)不得提前申请退保。

本声明书一式三份,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及被保险人(借款人)各执一份。

 

林木火灾保险保单号码:                        

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号码:                         

抵押林权证书编号:                        

借款合同号:                        

抵押金额:人民币                

借款金额:人民币                

林木火灾保险保险金额:人民币                

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人民币                

 

 

声明单位(人)(被保险人)盖章(签字):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10/8/24 21:50:40

如果当地林业局没有办理的话请咨询其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10/8/25 21:52:31

一是要评估,二是要在当地的林业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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