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业网----首创林业行业在线咨询平台,专家实时在线答疑,林业知识汇聚,理论与实际的完美结合,铸就成功第一线! 中国林业网
本站搜索:
全部问题 综合问题 政策问题 技术问题 市场问题 讨论区 林业专家 热门 精华 未回复问题 我要提问
如果觉得该栏目对您有所帮助,请推荐给您的好友,我们将越做越好。网址:http://help.chinaforestry.com.cn/
 
 
姓名:ybobobo520     提问时间: 2010/9/29 10:24:00
邮箱:
问题:
 
你好我是四川的,想请问下林地一次性流转后能不能在自己的林地里修建公路设施,前提是为林区道路用途。请专家门讲解清楚点,已什么政策支持?谢为先。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0/9/29 10:58:39

修路就涉及伐树,因此是要上报县林业局审批的。
 

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10/9/29 11:25:34

林地里修建公路是完全可以的!占地树木须报林业局审批后实施!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10/9/30 10:38: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10/9/30 15:31:53

在林区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工作流程

        项目名称:在林区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
        设施审批
        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林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2)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3)集材道、运材道;(4)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5)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6)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2)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公开形式:网络
        公开范围:社会
        公开时间:长期
        申请条件: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
        申报材料:
        (一)《使用林地申请表》;
        (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林权证;
        (四)对占用林地位置特殊、面积较大或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项目,还需提交相关部门的意见和保护树种的移栽方案等;
        (五)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所作的《现场查验报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填写的征占用林地现场查验和初审意见表;
        (六)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七)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
        (八)组织机构代码。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承诺件3天
        理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材料齐全--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接件—属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县林业局行政审批股审核、办理——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领件;属省林业部门审批的,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厅窗口受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下列规定缴纳:
        (一)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二)收费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6、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以上费用属县林业局审批的,交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属省林业厅审批的,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银行收费窗口缴纳。
        联系电话: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县林业局行政审批股:*******


 



版权所有:中国林业网 © 2003-2010 闽ICP备09027724号
E-mail:service@chinaforestry.net 传真:0086-591-83568281 电话:0086-591-83568282 83568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