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cqipc.net/2005-09-29/1127891880248.html
第四章 科技成果发布
第二十条 市科委对已登记、已报告和其它来源的科技成果按照“择需择优、分类统一”的原则组织发布工作。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信息根据转化推广及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分成一般信息类、重点信息类、统计信息类三种类型发布:
一般信息类发布指对科技成果基本情况及转化推广条件进行公告,其信息主要来源于已登记的科技成果数据库和市级计划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信息来源。
重点信息类发布指对与重点科技工作密切相关的重大科技成果基本情况及转化推广条件进行公布,其信息主要来源于已报告的科技成果报告书和市级计划管理部门的推荐意见;
统计信息类发布指对科技成果的综合统计情况进行公报,其信息来源于前二项的综合统计分析和其它法定统计数据。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信息的发布由市科委统一组织、审批(核):
1.属一般信息类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登记机构或市级计划管理部门提出发布意见,报市科委成果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发布;
2.属重点信息类的科技成果,由成果拥有人(含单位)向市科委成果管理部门提出发布的书面申请(附件三),市科委成果管理部门审核后商相关计划管理部门提出发布意见,经市科委审批后发布;
3.科技成果综合统计信息由市科委成果管理部门提出发布意见,经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后发布。
发布意见应包括信息来源,发布内容、形式、范围和机构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市科委原则上依据不同的信息来源,分别委托不同的机构、部门进行信息发布:
1.一般信息类一般由市科委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含行业协会)或市级计划管理部门组织发布;
2.重点信息类一般由市科委委托市级计划管理部门或由市科委成果管理部门组织发布;
3.统计信息类一般由市科委组织发布或上报市政府发布。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信息可采取以下形式发布:
1.在国家及重庆的相关网站发布;
2.通过《重庆市科技成果公报》、《重庆市科技进步报告》、《重庆市科技统计报告》、《科技工作简报》、科技期刊等平面载体发布;
3.召开新闻发布会;
4.其它可行的形式。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科技成果信息不得发布:
1.成果归属关系存在争议或成果发布将影响专利申请或其它知识产权保护的;
2.成果的发布将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
3.市科委成果管理部门认为不适宜发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