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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lvjun811     提问时间: 2011/2/18 10:59:38
邮箱:lvjun811@163.com
问题:
 
各位专家好!请教:伐区拨交的具体内容、操作流程、注意事项,谢谢。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1/2/18 11:32:39

区拨交是将伐区经营阶段转到采伐利用阶段的一种必不可少的程序,通过伐区拨交执行情况的监督,进一步完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保证年采伐限额制度的执行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落实。

依据《三级拨交》制度对伐区拨交环节进行严格监督。首先,监督站认真审核林场提交的森林采伐申请书,确定无误后签字盖章并做好审核记录,防止调换伐区。林场对工队发放的采伐证里均有站长签章。监督站要求林场给采伐人员提供伐区平面图以及各树种采伐因子,监督站人员和林场伐区管理人员一起到伐区作业现场给工段交班交线,并重申采伐作业期限伐区作业质量要求。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1/2/18 11:33:58

http://ycwyl.gov.cn/typenews.asp?id=1100

伐区拨交验收及木材凭证运输管理办法

供您参考。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11/2/18 11:41:46

请参考《伐区拨交验收及木材凭证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森林林木采伐管理,严格控制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资源的消耗,进一步提高伐区作业质量,做好伐区拨交验收工作,根据《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和国家林业局新颁布的《国有重点林区伐区作业检查技术标准》以及《黑龙江省森工林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木材运输管理的通知》、伊林发[2008]2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乌伊岭实际,制定《乌伊岭林业局伐区拨交验收及冬运木材运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凡在乌伊岭林业局施业区内从事森林采伐,木材生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伐区拨交

第三条  各木材生产单位,在从事伐区生产作业,必须持有国家林业局驻省专员办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资源林政局签发《国有林采伐作业证》,严格按照调查设计组织生产。

第四条  驻各林场(所)资源站根据资源林政局下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和《国有林采伐作业证》的要求,本着拨一号、采一号、清一号、验一号、再拨下一号的原则,向林场(所)下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和《国有林采伐作业证》及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并认真做好登记。

第五条  严格执行采伐木挂号和采伐木记录卡制度,按总局(2003)函资字171号文件要求,采伐木控制在设计采伐蓄积的80%左右,预留足够的意外采伐量,按采伐木记录卡统计的数量补充采伐,确保不超采、不少采。

第六条  各林场(所)在生产工组进点前,必须向生产工组提供下列材料。

1、伐区《国有林采伐作业证》及采伐木记录卡;

2、伐区设计平面图;

3、伐区作业要点,包括装车场位置,主、支道开设条数及注意事项;

4、伐区作业说明,包括采伐方式、采伐强度、公顷出材、小班出材。

第七条  伐区生产作业单位及各作业工组在伐区生产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国有林采伐作业证》的规定的范围和日期进行生产,未经拨交的伐区一律不许作业。

第八条  驻各场(所)拨交验收员要认真做好伐区拨交验收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拨交验收制度,及时准确地填好拨交台帐,按时填报拨交验收统计表,妥善保管好伐区调查设计文件、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九条  实行伐区生产承包和林木采伐公示制度。按照《乌伊岭林业局伐区承包、公示办法》,伐区生产作业前,签订伐区生产作业协议书。凡承包的伐区内有红松及其幼苗、幼树的,要签订保证书,保证不采、不损、不伤一棵红松及幼苗、幼树,协议和保证书签订后方可进行生产作业(伐区生产作业协议书、保证书附后),并对承包生产工组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林木采伐许可证》号码、采伐方式、面积、出材、作业时间、地点(林班、小班)、承包人、监督单位及电话号码。公示时间为整个采伐作业期,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三章  示范伐区建设

根据黑森联[2007]4号文件的要求,要认真做好示范伐区建设工作。

第十条  各林场(所)要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和《调查设计》的规定对示范伐区进行采伐作业,特别是抚育伐要严格执行采坏留好、采劣留优、间密留稀的原则进行采伐作业,否则,追究生产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林场(所)要以公开竞标方式进行竞标,从中挑选优秀的作业工组,负责示范伐区的生产作业,要与作业工组签订责任状,同时要选派专人对示范伐区生产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  资源林政、生产、营林等管理部门要对示范伐区定期监督检查和逐块验收。

第十三条  资源林政管理部门要建立示范伐区档案,对示范伐区实行专项管理,单独审批,单独拨交,单独验收,单独统计汇总。

第四章  伐区验收管理

第十四条  伐区验收执行国家林业局资源司(200110号《重点国有林区伐区作业质量检查验收技术方案》(试行)。主伐和其它采伐采用全林每木;生长抚育采用机械布设样圆法。其标准见附表。

第十五条  严格禁止采伐红松和椴树、山槐、色树、水曲柳、胡桃楸、黄菠萝等珍贵伴生树种。

第十六条  对伐区内的可利用的风倒木、风折木、遗弃材, 要拣集下运。不能利用的,应拣集堆腐或短截散铺,以利于更新。 

第十七条  伐区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实行局场两级检查验收和局、场、站三级把关制度。局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生产技术监督检查;林场(所)负责日常生产作业质量管理,主要领导、技术人员要深入现场指挥生产作业,资源监督管理站负责随时对伐区作业质量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在伐区作业结束后,驻林场(所)资源监督管理站配合林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场级验收,并填报场级验收合格申请单,上报林业局资源林政局。资源林政局根据驻林场(所)资源站提交的经场级验收合格的伐区验收申请和伐区验收野帐,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  伐区验收合格后,填写伐区验收统计表,报林业局主管资源林政的领导审核后,由资源林政局开具省资源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伐区验收合格证》,做为林场(所)开支凭证。

第十九条  作业工组搭建机库、房舍等暂时设施,要尽量设在林间空地或伐区内,所需木材要在作业小班内选取,生产结束后要全部拆除,否则不予验收。

第二十条  按照伊林发[2002]7号文件的要求,伐区生产期间,伐区产品计价结算预留30%暂不支付,由局财务部门掌握,待伐区验收合格后,凭伐区验收合格证与清林费一并支付。

第二十一条  四季度伐区于120日前全部验收结束,一季度伐区于520日前全部验收结束。对各林场(所)逾期或不提报验收申请单的,一律视为不合格伐区,不再进行补充验收。

第二十二条  在伐区生产作业期间,经检查组或驻场资源站检查,发现有违反操作规程或其他有关伐区作业管理规定的,一律停止工组作业,并下达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伐区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且经整改无效的,视为不合格伐区,不予验收。

1、伐区内遗弃材超过0.13/公顷(全小班实查)、装车场内有遗弃材的(包括可利用的风倒木、风折木、遗弃旧材)。

2、随意在伐区内开设运材道(老运材道、装车场除外)、设置装车场造成大面积空地的。

3、采伐时破坏小班、作业区标记,不予恢复,致使伐区检查验收作业区、小班界线不清的。

4、有越界采伐行为的。

5、有采伐红松、山槐、水、胡、黄和椴树、色树等珍贵树种的。

6、小班采伐留半截号的和只采集材道,林内不采伐的。

7、未按调查设计进行伐区清理的。

第二十四条  全局伐区验收结束后,林场(所)不得出现拖清现象,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木材生产运输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木材生产单位,要按林业局下达的生产任务,在《木材生产运输申请单》填写清楚运输车辆牌照号码、驾驶员姓名后,到资源林政局办理《木材生产运输证》。

第二十六条  《木材生产运输证》必须随车同行,一车一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如有遗失,必须由生产单位提供合法木材来源证明,生产科、贮木场提供上次运材的时间和相关情况,限期补办运输证。逾期未能补办《木材生产运输证》的,按无证运输处理,没收承运木材。

第二十七条  运输车辆所承运的木材,要与运输证和四联单、品名、材种一致。对证、货不符且无特殊原因的运输车辆,木材检查站要予以扣留,没收承运木材。

第二十八条  资源林政稽查队要加强对木材运输车辆的稽查、检查,杜绝木材运输车辆夹带短截原木和“跑车”现象的发生,防止效益流失。

第二十九条  各木材检查站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检查运输手续,准时报点、报车,保障木材生产运输环节的正常秩序。对过往的运输木材车辆要依法进行检查,并做好登记。任何生产运输车辆必须自觉接受检查员的依法检查。

第三十条  资源林政局监控室同时也要做好报车的登记,次日早八时要同调度室对车。下运木材运输车辆在晚12时后至次日早7时前不许过林政检查站。

第三十一条  冬运木材生产运输过程中的检查、监督、管理工作,由林业局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其它部门未经批准,不准擅自拦截过往木材生产运输车辆,以确保正常木材运输秩序。木材生产单位、承运人有权力和义务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运输木材情况。

第三十二条  为方便生产和客户需求,资源林政局票证股每天工作时间延长到晚22时。

第三十三条  夜间木材运输车辆过检查站要关闭车灯接受检查,检查员要负责监控终端设备的保护责任。局信息中心负责运输过程的监控,监控录像信号24小时不得中断。做为运输管理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的监控录像、记录,信息中心工作人员要认真保管好、记录好。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追究林木采伐管理责任的顺序为:

1、林调队  队员—小队长—主管副队长—队长

2、林场(所)工人—主管人员—技术负责人—主管副场(所)长—场(所)长

3、林业局  主管人员—主管科长—科长—主管副局长

第三十五条  未办理采伐证进行木材生产的,追究组织木材生产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林场(所)年森林采伐量或木材产量突破采伐限额的,对行政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越界采伐的;

2、小班局部超强度采伐的;

3、小班采伐半截号的;

4、小班应采未采或错采蓄积主伐每公顷超过2立方米、抚育伐每公顷超过1立方米的;

5、伐区丢件子每公顷超过0.5立方米的。

6、林场未落实伐区承包公示制度的。

第三十八条  因林业局业务主管部门和林场(所)主管人员工作渎职、玩忽职守造成森林资源破坏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作业工组进点三日内,必须将《国有林采伐作业证》及伐区平面图、作业要点及说明带到作业现场备查。否则,罚林场生产副场长、伐区拨交验收员、技术员、工组长各200元。

第四十条  坚决杜绝烧好材,按照总局(2003)函资字171号文件规定,对烧好材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按每立方米收取变价款100元。

第四十一条  对擅自进入未拨交伐区,进行采伐的工组,罚工组长1000元,情节严重者送司法机关按盗伐论处。

第四十二条  在生产作业期间,对留好材、不下运或私自出售木材的工组一律按生产费510倍进行罚款,留好材不下运的一律由所在林场安排下运,数额较大的、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采伐国家保护树种红松、黄波萝、山槐、红毛柳等,情节严重,数量巨大的,一律依法按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论处。

第四十四条  对出现半截号和有超强度采伐的工组,罚工组长、油锯手各500元;伐根超高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每个伐根,罚锯手5元;采伐作业小班各种标记树,致使界线不清的,每处罚锯手200元;运材车砍伐林木制作大小插杠者,每车次罚款100元。上述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规定运输,以暴力威胁、殴打林政检查员或使用其它方式妨碍执行公务,强行闯关拒绝检查的,按盗窃木材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生产运输车辆,随车携带超标准烧材和短截原木的,一律没收;对生产运输车辆途中私卸木材的,收缴运输证,处2000元以上罚款,数量超过2立方米的,按偷拉私运木材送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生产部门安排需要变换牌照的车辆,必须到资源林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对证照不符,私自窜改牌照的,没收木材生产运输证及承运木材,并处以车主1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木材运输车辆经过检查站时,林政检查员不按规定登记的,一律开除公职;不负责任造成摄像头角度偏移或人为干扰摄像头工作,造成监控影像失效或不清,由林业局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并按《乌伊岭资源林政管理办法》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九条  局信息中心工作人员不负责任,人为制造设备故障,造成录像记录断档、停机及删改原始记录的,一经查实,一律处以1000--5000元罚款,并按林业局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乌伊岭林业局。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乌伊林发(20098号关于《伐区拨交验收及木材凭证运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1、采伐作业质量检查验收标准。

        2、伐区生产承包公示办法。

        3、伐区生产承包协议书。

        4、红松停伐保证书。

        5、乌伊岭林业局木材生产运输证证样。

        6、木材生产运输申请单。


 

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11/2/18 22:08:11

区拨交是将伐区经营阶段转到采伐利用阶段的一种必不可少的程序,通过伐区拨交执行情况的监督,进一步完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保证年采伐限额制度的执行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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