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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文先生     提问时间: 2005/5/24 8:5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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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检查站有权制止。 这规定第三十七条并没有说明出省木材或木片的具体规定啊,请教!
 

回复专家:中国林业网,回复时间:2005/5/24 8:56:33

文先生: 你好! 首先,你应当搞清楚“林区”的概念,国家林业局2001年3月21日以“林函策字<2001>44号”文件的形式,对“林区”已有明确答复。昨天,我已答复了你,福建省属“南方集体林区”,因此运输木材必须办理《运输证》。在执法过程中,一切关于“林区”的概念,都是以此为基础的。 其次,你可能也知道“木材”的概念。“木材”一词,在原林业部“林策字<1990>436号”文件即《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第三条中,已有明确规定:“木材”包括<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列全部木材;<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管理的木材、竹材及其半成品和大宗制品。“木片”自然就在“木材”之列。 在执法的实践中,我们经常碰到过你提的类似的问题,做为一部《森林法》,它不可能把每一个细节都列上去。必然有一系列的、相关的具体规定。 当你明白了上述道理后,可能对你消除凝虑会有所帮助。 如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商讨。 周贵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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