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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lvjun811     提问时间: 2011/3/30 8:59:01
邮箱:lvjun811@163.com
问题:
 
各位专家好!请问“珍贵树种”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什么区别?谢谢。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1/3/30 12:01:56

省重点保护树种不一定是“珍贵树木”

http://blog.163.com/thlyj_wzj/blog/static/518771532010529114441901/

       作为非法采伐、毁坏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买卖、运输、加工、出售重点保护植物罪的侵害对象之一的“珍贵树木”,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有着专门界定,但到底包括哪些树木,却一直存在着争论,其中争论得最多的就是关于省级保护树种是否为“珍贵树木”的问题。

       那么省重点保护树种是不是《解释》中所规定的“珍贵树木”?笔者认为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从《解释》规定来看,“珍贵树木”包括: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即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下称《公约》)的树木;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可以肯定的是,各地的省重点保护树种都是经过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并且具有科学研究价值。但要特别注意的是,省重点保护树种要符合“珍贵树木”的要求还需具备第3个特别重要的条件,那就是属于古树名木。从《解释》的本义来看,所指的“古树名木”特指某些具有个体特征的树木,而不是指某一树种。各地纳入省重点保护树种名录的都是指的某一树种,而绝大多数的省重点保护树种是不能同时满足以上3个条件的。所以说绝大多数的省重点保护树种不是《解释》中所称的“珍贵树木”,也就不能成为非法采伐、毁坏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买卖、运输、加工、出售重点保护植物罪的侵害对象。

       当然,并不是所有属于省重点保护树种的树木都不是“珍贵树木”。因为就某一种省重点保护树种而言,其还有可能是纳入公约或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种。同时,就属于省重点保护树种中的某一株树或特定区域的的一些树而言,其可能是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那么这些树木就毫无疑问地属于“珍贵树木”。一言而概之:我们在确定一株树木是不是“珍贵树木”时与它是否为省重点保护树种没有关系,只要它具备《解释》所列3种情形的任何一种就可以了。

       值得补充一点的就是:只要“珍贵树木”受到人为的侵害,首先是要立案,然后再调查是否明知的问题。而不能先入为主,将是否明知作为立案的依据。如这样,既颠倒了办案程序,同时也给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留下了风险。


 

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11/3/30 17:37:43

请参考:

国家林业局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联系电话:010- 84238526 邮政编码:100714 电子信箱:WEBMASTER@FORESTRY.GOV.CN 技术支持:西安未来国际软件有限公司 京ICP备06020348号 电话:010-84239626 84239676 http://zrbhq.forestry.gov.cn/  

 珍贵树种是属于我国特产稀有或濒于灭绝的树种以及目前虽有一定数量,但也逐渐减少的优良树种的统称。1975年我国农林部曾把珍贵树种划分为两类:第一类包括坡垒、紫荆木、银杉、格木等9种及水杉、珙桐、秃杉等5种原生种,要严禁采伐,加强保护管理,如因特殊需要,报林业部批。第二类包括楠木、红椿、野荔枝、红杉等12种已逐渐减少,如需砍伐须经省林业局批,并报林业部备案。珍贵树种的分类具有相对性,往往根据新的珍贵树种的发现和现有珍贵树种的消长进行增补和调整类别。


 

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11/3/30 17:40:11

珍贵树种是属于我国特产稀有或濒于灭绝的树种以及目前虽有一定数量,但也逐渐减少的优良树种的统称。1975年我国农林部曾把珍贵树种划分为两类:第一类包括坡垒、紫荆木、银杉、格木等9种及水杉、珙桐、秃杉等5种原生种,要严禁采伐,加强保护管理,如因特殊需要,报林业部批。第二类包括楠木、红椿、野荔枝、红杉等12种已逐渐减少,如需砍伐须经省林业局批,并报林业部备案。珍贵树种的分类具有相对性,往往根据新的珍贵树种的发现和现有珍贵树种的消长进行增补和调整类别。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11/3/30 20:39:01

珍贵树种具体植物种类是根据《国家珍贵树种名录》确定的;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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