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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adith     提问时间: 2011/4/17 21:28:07
问题:
 
我们是用松树加工成卡板的公司,但是由于卡板要用于出口,所以木卡板里面绝对不能有虫,但是现在用人的肉眼来检查是否有虫,太难了,经常检查不到,问题非常严重,请问有什么技术或仪器,能100%的检查出木块里面是否有虫?非常感谢!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11/4/17 21:52:59

可以进行强制性的X光检查。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1/4/18 10:17:18

为何不做彻底的“熏蒸处理”?

http://wenku.baidu.com/view/b2dd9b4d2e3f5727a5e962e9.html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1/4/18 10:20:13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

一、热处理(HT)

1.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分钟以上。

2.窑内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它处理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如化学加压浸透可通过蒸汽、热水或干热等方法达到热处理的技术指标要求。

二、溴甲烷熏蒸处理(MB)

1.常压下,按下列标准处理

温度

 

剂量

(g/m3

最低浓度要求(g/m3

0.5小时

2小时

4小时

16小时

≥21℃

48

36

24

17

14

≥16℃

56

42

28

20

17

≥11℃

64

48

32

22

19

2.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10℃,熏蒸时间最低不应少于16小时。

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或输入国家/地区认可的其它除害处理方法。


附件2: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要求

一、标识式样:

 

  

其中: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

CN――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

000――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按直属检验检疫局分别编号;

YY――除害处理方法,溴甲烷熏蒸-MB,热处理-HT;

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位数代码(如江苏局为32)。

二、除上述信息外,标识加施企业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必要的信息。

三、标识颜色应为黑色,采用喷刷或电烙方式加施于每件木质包装两个相对面的显著位置,保证其永久性且清晰易辩。

四、标识为长方形,规格有三种:3×5.5cm、5×9cm及10×20cm,标识加施企业可根据木质包装大小任选一种,特殊木质包装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可参照标记式样比例确定。




-------------------------------------------------被 zlxzlx5168 修改于 2011-4-18 10:21:21

 

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11/4/18 14:03:57

进境木材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将进一步加强


        为进一步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口木材传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检验检疫工作质量,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出国质检动函[2008]620号《关于加强进境木材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国各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加大进口木材检验检疫监管和进口木材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工作,通过加强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确保进口木材质量。

        1、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加强对木材输出国家或地区疫情信息的收集整理,掌握有害生物种类、发生情况及木材传带有害生物风险,对主要输出国家的木材可能携带的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分类制定进境检疫要求,提高检疫工作的针对性。

        2、进一步加强与有关国家合作,开展进口木材检疫证书格式和内容的确认工作。各级检验检疫机构须按照2001年第2号联合公告及质检总局相关规定,严格审核进口原木随附的植物检疫证书,保证货证相符。发现证书不符或涉嫌假冒等情况的,不予受理报检,并及时向质检总局报告。

        3、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木材必须实施批批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允许销售使用。同时加强现场检疫和处理,防止林木有害生物传入。发现检疫性、关注的有害生物或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情况的,按规定实施相应的检疫除害处理。需要进入木材检疫除害处理区的海运散装原木要在锚地实施表层检疫,发现原木表面有活虫的,应立即实施表层处理。

        4、加强除害处理区的监管,充分发挥除害处理区的作用,认真总结已建成的除害处理区运行的经验,严格制定建设除害处理区的条件,规范除害处理区的进境原木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对已允许进入除害处理区的进口木材,应严格按照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安全有效的检疫处理。

        5、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检尺单位考核管理,对其检验过程实施监督。需对外出证索赔的,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对外出证,并要求货主保留足够具有代表性的样品和货物。如果对材种有争议,进口商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作材种鉴定。

        6、加强对除害处理单位、除害处理区的经营单位和木材加工区内企业的管理,督促其严格按照除害处理工作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开展除害处理业务。对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又不能及时整改的除害处理单位要坚决停止其从事除害处理工作的资质,加强除害处理过程的监管,确保处理效果和安全。

        7、在进口木材口岸、除害处理区、木材定点加工企业以及进口木材集散地开展疫情监测工作,逐步建立有效的疫情监测监控体系,及时掌握林木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在检疫及监测过程中发现重大植物疫情的,应立即启动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全面提高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11/4/18 14:05:16

进口木材检疫应注意哪些问题?

进口木材检疫是指对原木、锯木、胶合板以及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进口商在与外商签订贸易合同进口原木、锯木、胶合板时,应该在合同中列明检疫条款,以便发现疫情,灭害处理后作为索赔依据。我国目前对进口木材的植物检疫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一、二类,以及双边协定中的有关条款为依据,对进口木材实施检疫,一旦截获危险性病、虫、害,将按有关规定对木材进行灭害处理。因此进口商应及时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在发现疫情后,及时通报有关储运、加工情况,以便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出快速、简便、有效的处理方式,同时积极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做好灭害处理工作,防止疫情扩散。
近年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多次在进口货物的木质包装材料上截获危险性有害生物:美国白蛾,松材线虫。为此1991年国家农业部发文规定了有关对进口货物的木质包装材料及铺垫材料的检疫要求,主要内容如下:(1)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木质包装材料,结合货物检疫过程一并检疫。(2)非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木质包装材料,来自疫区的,实施检疫。进口商须将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列入合同,并持出口国官方签发的检疫证书或检疫处理证书,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若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发现疫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处理。如有特殊原因,在征得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后,可将货物运往货运终点,报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11/4/18 21:48:37

软X光透视检验:利用软X光透视方法,检查潜伏在植物体内部不易发现的害虫。将抽取的样品置于HY-35型农用软X光机载物台上,把电压、电流、焦距调到所需位置,打开手控开关进行透视检查,可以清楚地在荧光屏上观察到潜伏于植物组织内部害虫的形态和所处位置。此外,还可以放胶片或像纸进行摄影或显像,在进一步鉴别害虫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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