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辽宁省林业厅负责人就社会上部分群众投资发展杨树速生丰产林的相关问题接受了《辽宁日报》记者采访。本报认为,这些问题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于准备投资发展速丰林的投资者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现予转载,供大家参考。
最近一个时期,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有关投资发展杨树速生丰产林能快速致富的说法,不少群众也纷纷向我们咨询投资发展杨树速生丰产林是否有高额利润。为此,记者专题采访了省林业厅负责人,就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作了解答。
记者:当前,不少人看好林业投资项目,纷纷出资购买杨树速生丰产林,进行森林资源林权流转。请问,您是怎样看待这种现象的?
负责人: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投资发展林业,支持并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鼓励依法规范林权转让。但我们反对搞虚假不实的宣传,更反对以种植速生杨能快速致富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反对不依照法律法规转让林权的行为。我们在这里提醒投资者,不要轻信某些不实的广告宣传和各种炒作,要多多了解发展杨树速生丰产林的生产条件、经营成本、正常的产量效益和风险等实际情况,了解有关林权证的作用、林木承包合同、林木转让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减少投资风险,获得真实经济回报。
记者:请您谈谈在辽宁省发展杨树速生丰产林,其经营成本情况如何?
负责人:从近几年我省发展杨树速生丰产林的一般情况来看,在一个经营周期内(按10年一个经营周期计算),每亩造林直接投资在100元左右,经营管护等费用在300元左右,林地承租费在800元左右,不可预见费在200元左右。即目前我省发展杨树速生丰产林平均亩经营成本在1400元左右,特殊情况除外。
记者:我省杨树速生丰产林的林木产量和经济效益怎么样?
负责人:杨树能否速生丰产,主要取决于立地条件、品种选择、经营措施、自然灾害等因素。只有选择适宜立地条件,栽培速生抗性强的优良品种,采用集约经营的措施和在不发生大的自然灾害情况下,才能实现速生丰产。从我省情况看,在气候条件和立地条件较好的地方,如辽河、浑河、太子河、大小凌河中下游平原地区种植欧美杨系列,6年生平均亩产5立方米~7立方米木材;8年生平均亩产7立方米~9立方米木材;10年生平均亩产10立方米左右的木材。而其他一般的品种(如小钻类杨树),在其他地区(如气候干旱和风沙盐碱地区),产量要低一些。按现在的市场行情看,杨木的价格大径材每立方米500元~600元,中径材每立方米300元~400元,小径材每立方米200元~300元左右。因此,在经营好的情况下,在一个经营周期内(按10年一个经营周期计算),一亩杨树速生丰产林利润一般在1500元~3000元左右。如果经营不善和遇有较大的自然灾害、病虫害危害等,经济效益要低一些或没有效益。
记者:投资发展杨树速生丰产林会遇到哪些风险?
负责人: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林木生长周期内发生的风害、冻害、水灾、旱灾等自然灾害及病虫害的危害,都会对林木生长、木材产量和质量产生不利影响。二是如果立地条件不好,品种选择不当,经营管理管护工作跟不上,投资者也不会获得理想的经济效益。三是林木生产效益的高低很重要的是取决于市场需求与市场价格。木材价格受国内外市场的影响较大,若干年后,其价格只能由当时的市场决定。投资发展杨树速生丰产林,一方面在各种措施得力的情况下,会有一个较好的经济收益,但不会像有些宣传资料炒作的那样高、那么玄。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者要有风险意识。
记者:林权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有哪些?
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森林、林木、林地都需要登记造册并发放林权证,确认其所有权或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林地应当签订承包合同,登记造册,发给承包方林权证,确认林地承包经营权。因此,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确认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林木采伐、征占林地、以林抵押、林权纠纷调处、森林资源转让等都需要依据林权证进行办理、处理和判决。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的重要依据,是保护林权所有者合法权益的凭证,但林权证不起保证经济效益的作用。
记者:如何办理林权证?
负责人:要由林权所有者本人到所在地乡镇林业站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林权权属证明或者是承包合同,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注明林地坐落、四至、面积、林种、株数等相关数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乡、镇、村、组、林场为基础,按照《林权登记申请表》的内容,经过调查、登记、审核、公示等程序,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发放林权证。要特别提醒投资林业项目者和林权所有者:第一,林权证的样式是全国统一的;第二,林权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在林权证上应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印章或专用章,加盖其他印章的林权证是无效的;第三,在基本农田造林的不能核发林权证;第四,一林多主、买空卖空、林权不实不清的不能发给林权证;第五,林权管理和林权证的发放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记者:在有关林权流转方面,您认为作为一个投资人应注意哪些问题?
负责人:目前,关于林权流转的规则还不够健全,主要是林权流转程序不够明了,大多数未进行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可以说,在这方面立法滞后于实践。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林权流转的基本要求还是清楚的。根据《森林法》的规定,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和商品林的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对林地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其中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林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其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但不论采取哪种方式流转,都必须依法签订好合同协议。林地、林木权属转让后,必须到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机关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记者:是不是有了林权证就可以随意采伐林木了?
负责人:不是这样。采伐林木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森林法》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木必须取得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上的规定从事采伐活动。这是由于森林资源的特殊性和保护森林资源的需要决定的。森林资源除具有经济效益外,还具有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我国、我省分别属于少林国家和少林省份,生态建设任务十分繁重。从全国、全省生态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对现有森林资源采伐必须严加控制,依法合理采伐利用。同时随着形势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林业正在实行分类经营改革,其主要内容是:对生态公益林逐步实行政府补偿,管严管好,对于商品林逐步放开搞活。其中在对人工商品林的采伐利用管理方面,正在采取趋向更加灵活便捷的政策,以有利于森林、林木财产处置权的落实,充分调动起社会各行业、各种社会主体投资林业、发展林业的积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