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3/6/17 10:33:43
http://www.hljwhlyj.com/news_mx.php?id=775
请参考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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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13/6/17 10:37:28
请参考《苇河林业局2011年森林资源管护承包工作实施方案》
今年是“十二五”规划起步之年,国家把林业摆上了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为了进一步推进森林资源管护承包经营责任制工作的实施,根据总局文件及2011年全省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天然林保护工程为中心,以强化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制为重点,遵循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原则,发挥森林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林区特色经济,引导职工在管护承包经营区内发展多种经营,切实把森林资源管护工作落到实处,抓出实效,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推进森林管护与资源培育、林下资源合理利用健康协调发展。
二、遵循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
2、坚持以管护为基础,管护带经营,经营促管护的原则。
3、坚持责、权、利明晰,奖罚分明,确保森林资源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
4、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
三、2011年工作目标
2011年工作目标是:以“青山绿起来、产业兴起来、职工富起来”为目的,紧紧围绕实现管护经营大发展这一主题,精心组织,用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以强劲的态势把我局森林资源管护经营承包责任制工作推进到新的高度, 为二期天然林保护工程顺利实施打下坚实基础。
1、力争林冠下山副产品效益每户均在8500元以上。
2、各林场典型示范户达到5户以上。
3、政策、信息、技术销售等保障服务体系健全,林下种、养、采、加基地规模成型,有代表性龙头项目3个以上。
四、工作任务
加强保护森林资源,完善和发展森林资源管护经营承包责任制,坚持管护与经营两手抓、两结合,在管护上,要进一步加大管护力度,把管护责任制落到实处,真正发挥管护承包经营者的积极性,健全和完善管护经营的各项制度,形成配套的管理、服务和监督体系,真正把管护经营责任落到人头,使管护经营规范有序,扎实有效地发展。
(一)内业建设
1、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承包管护经营各项规章制度,各林场要制定工作方案,细化管护承包经营措施,完善各项管理办法及相应配套制度,达到森林资源管护经营责任制工作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2、建立健全管护承包经营档案及统计报表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内业设施建设,图、表、记录等设施齐全。保证管护承包档案及时准确变档,检查及巡山巡护记录、违法案件材料等内业基础资料更加完备、准确、齐全、达到规范化、微机化管理。要设立专室、专人、专柜管理,同时绘制本林场1:25000管护经营责任区平面图,标明边框四至,注明责任区、责任人、林班、面积,做到图表相一致。
3、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管护承包合同的签订,严格项目审批制度,对新增林冠下项目,继续遵循森林分类原则,在已区划的相应适宜发展区域内进行,并且承包者要有申请、林场加盖公章,主管领导有签字,经林业局批准后,方可签订森林资源管护承包合同书,否则合同无效。个人管护承包经营面积不能超过100公顷。对不利于个人承包经营的责任区进行专业管护并签订专业管护合同书,及时充实好专业管护人员队伍,稳定管护经营体系,确保管护人员素质,以保障管护力量及管护质量,切实发挥好林业局、林场管护队伍的作用。
4、加强森林资源管护承包管理,定期对责任区管护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无管护能力、调走、死亡及非林业职工的人员进行审核,对在检查中发现管护承包责任区弄虚作假管护的,一律取消管护资格。林业局组成由资源科、林政防火科、营林处、财务科、计划科、多种经营局、天保办、生产科、森调队等部门参加的验收组,对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统一验收后由林业局开据合格证,以确保森林资源管护责任的顺利实施。
5、定期考评管护承包经营效果,实行季报表制度。
(二)外业建设
1、责任区现地界桩、标牌要做到齐全、规范,标明责任区编号、林班、责任人、管护面积。
2、各林场要根据本场实际情况,加大巡护力度,监管好林冠下经济的发展,巡护、预防到位。巡护次数每月不少于21天,并认真做好巡护记录。
3、要以管护为中心,强化森林资源管理,在实施过程中,各林场以森林资源管护为中心,把森林资源管护作为管护经营的首要任务,要继续加强资源和林政管理,资源、林政、公安、稽查大队等部门积极支持管护人管护好森林资源,确保责任区内无盗伐、毁林开荒、乱推乱建、挖沙取土、非法狩猎、森林火灾及病虫鼠害等现象发生。
(三)森林管护站建设
强化森林资源管理,把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向纵深发展,建立森林管护站,加强森防工作和火源管理,充分发挥好管护前哨作用,以达到最佳管护效果,各林场拟建的森林管护站要逐步建立。
(四)科技指导
强化政策引导,积极扶持管护承包者发展多种经营,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提高管护经营的科技含量。对管护承包进行全方位的信息服务和技术指导,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采取“走出去、请进来、搞对接”、“ 汲取新经验、新思路、新做法”,力求工作创新的方法,科学引导管护承包责任人在经营上与发展北药业、绿色食品及林下“种养采”业及木耳深加工基地规模成型上相结合,向生产绿色产品产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五、保障措施
1、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继续坚持管护承包目标分级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把此项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林场的领导班子成员要实行包片、包户责任推进,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逐级抓落实。将管护经营效果与领导、承包者利益相挂钩,同奖同罚。
2、要加强资源补偿费和管护费的资金管理,加强森林资源利用补偿、管护费用及时发放的原则,要全额收缴资源补偿费并归口财务,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挪用。管护费要经林业局、林场两级对管护区考核验收后方可支付,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做到账目齐全、票据规范。
3、进一步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护承包的管理体系和监督体系。林场要定期对承包户进行年中及年末的检查验收。各部门要有验收意见和得分评定,各项生产环节验收由林场跟踪验收,对给国家森林资源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除解除管护经营承包合同外,还要追究其相应的经济、刑事责任。要科学引导管护承包责任人开展林下经营活动,严格限制不利于森林生态环境保护和职工群众身心健康的项目,年终统一验收,对管护经营业绩突出者、违反者严格兑现奖惩。
六、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领导,确保2011年管护承包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林业局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李庆国
副组长:韩永富 周长顺 赵凤瑞
成 员:周继伟 班德军 张延波 何 君 高鸿明 隆 羽
刘泽龙 刘立新 李宜华 夏学良 潘玉伟 孙长岭
下设办公室在资源科
成 员:由资源科、林政防火科、营林处、多种经营局、体改办、财务科、生产科、计划科、森调队等有关人员组成。
七、要求
1、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实行规范化、微机化管理。各林场要严格执行《苇河林业局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工作考核评分标准》,林业局每半年将对各林场森林资源管护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林场评优达标及行政一把手的政绩考核内容。
2、年未报送森林资源管护工作总结、森林资源管护变化报告单及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台帐必须加盖公章、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送,报送时间为2011年11月5日前。
3、季报表必须在指定日报表(一季度3月20日、二季度6月20日、三季度9月20日、年报表与四季度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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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13/6/17 16:18:13
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办法(试行)》业经2000年11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六十二次省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宋法棠
二000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维护森林资源管护经营责任区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国有林区从事森林资源管护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管护经营,是指在国有林区从事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培育和利用以及通过人工培育、养殖措施开展林下多种经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责任人,是指在国有林区从事森林资源管护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系统的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工作。
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本系统林业局以上的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权。
国有林区施业区所在的市(行署)、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毗邻单位,应当支持林业系统进行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工作。
第五条 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工作应当坚持森林资源所有权不变、林地使用用途不变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局以上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资源管护专业队伍建设和发挥责任人保护森林资源的作用。
第七条 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并可从事获得经济收益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 对在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责任区区划
第九条 进行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可以将森林和林地划分为以下责任区:
综合管护责任区,是指管护责任和经营项目由一人独立承担或由数人共同承担的森林资源管护经营责任区。
专项管护责任区,是指不同管护责任或经营项目由不同人员分别承担的森林资源管护经营责任区。
第十条 森林资源管护经营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由有关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局以上森林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林业调查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区划或变更。
第十一条 责任区区划要保持森林经理小班的完整性,做到合理布局、界限清楚、易于管理。具体区划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
第十二条 责任区内的各类森林资源数量由省级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调查确认。
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森林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其他具有林业调查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责任区内森林资源数量的确认。
第三章 责任区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组织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责任人在责任区内从事培育发展经济林木和其他经济植物等活动,保障责任人获得合法收益的权利。
第十五条 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实行承包责任制,管护经营承包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承包期限为10-15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承包期间,责任人无法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的,应当按照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森林工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继承或转让。承
包期届满,原责任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包权。
第十六条 责任区应当建立、健全管护经营档案。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局以上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本系统责任区的森林资源管护经营情况。
第十七条 责任区内的可经营资源项目及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
第十八条 责任区内的森林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工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禁止在责任区内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及工程设施。确需建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禁止在责任区内开垦林地或破坏森林植被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责任区内散放牛羊等危害林木生长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未经责任人允许,不得进入其管护经营的责任区内从事与责任人经营项目有关的采集、猎捕等活动。确需进入的,应当与责任人或责任人所在单位签定协议,明确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责任区内的森林资源管护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向责任人支付。
第二十四条 以责任区生产的非木材产品为原料,在市、县政府所在地或林业局局址开办经营加工企业的,享受国家和省给予城镇集体企业及转岗分流人员开办企业同等的政策和优惠待遇;在乡镇或林场(经营所)开办经营加工企业的,享受国家和省给予乡村集体企业及转岗分流人员
开办企业同等的政策和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 责任区内,发生管护责任和经营项目、经营收益争议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局以上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章 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在责任区内,责任人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优先承担更新造林、森林抚育、木材生产、伐区剩余物收拣等生产作业,并获取劳动报酬;
(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经营项目和方式,从事林药、林果、林渔等种植、养殖以及采集培植和加工销售山副产品活动;
(三)有权制止他人进入本责任区从事不利于森林资源管护经营的活动;
(四)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集资、摊派、强行低价收购自营产品及非法干涉生产、经营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在责任区内,责任人有以下义务:
(一)防止林木资源遭受破坏,制止乱砍滥伐及非法经营活动,发生林政案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查处;
(二)保护林地资源不受破坏和侵犯,及时发现和制止毁林开荒、滥占林地及改变林地用途等违法行为;
(三)负责森林防火的巡查、管治工作,及时发现、扑救和报告火情;
(四)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病、虫、鼠害情况,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预防和治理;
(五)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珍稀植物资源,制止乱捕滥猎、乱挖滥采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责任区内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及工程设施的,由有关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局以上森林工业主管部门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以申请林区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没有设立林区人民法院的,可以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责任区内开垦林地或破坏森林植被活动的,由有关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局以上森林工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5-10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责任区内散放牛羊等危害林木生长活动的,由有关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局以上森林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致使森林、林木毁坏的,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5倍的林木或缴纳相当数量的补种树木费。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进入责任区内进行采集等活动的,由有关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局以上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责任人不认真履行义务,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并由有关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局以上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有林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森林资源或责任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有关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局以上森林工业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罚没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款上缴省级国库。
第三十五条 侵占、破坏、盗窃、哄抢国有林区的资源,致使责任区内国家森林资源遭受破坏或损害责任人经济利益的,由当地林业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阻碍国有林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当地林业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没有设立林区人民法院的,可以申请
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森林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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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13/6/18 10:13:44
参考:
森林资源管护责任状
为推进“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深入发展,巩固改革成果,贯彻《伊春市森林资源管护经营责任制实施细则》按照《双丰林业局森林资源管护经营责任制方案》的要求,根据《双丰林业局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护队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结合林场实际情况,进一步落实管护专业队人员的责任和义务,达到确实保护好森林资源的目的,经双方协商订立本责任状。 一、曙光林场(称甲方)将S 林班,面积 公顷的林地、林木资源承包给 (称乙方)管护,甲方用管护费支付乙方管理工资。 二、乙方负责承包管护区内森林防火、林地、林木资源及野生动物的管护任务。 三、乙方定期对承包管护责任区进行巡护,对火情火灾、偷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毁林开荒、括地边等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和汇报。保护好管护经营标志,做好每日的巡山记录。 四、承包管护期内,乙方有事必须请假,事假一天由队长批准,事假两天由主管领导批准,事假三天由场长批准,超过三天的,报局管护办批准,请假条一式两份,管护队保存一份,另一份交主管领导。 五、乙方无故旷工一天罚款50元,并扣发当日工资,从当月工资中扣除,罚款存管护队做为奖励基金。 六、乙方无故旷工全月累计超过3天,全年累计超过15天的视为放弃管护职务,予以解聘。 七、防火期内,在乙方承包管护责任区发生火情(见烟),甲方根据情况给予乙方撤职警告,并处罚金100元,如乙方首先发现,及时报告、积极组织扑救并找到责任人,不在此列;构成森林火灾(林地超过1公顷,草塘超过3公顷),按自动离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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