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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匿名网友     提问时间: 2005/11/25 19:3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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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请问;村集体的树成材后去年卖给了王某,由于村里爭另外一个人李某的款,李某在今年十月以村里争其款为由将村里已卖给王某的树私自卖给张某,张某在没办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将树伐掉并出售.问;1.李某该怎样处理?2.张某该怎样处理?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5/11/25 21:43:02

  1、李某将活立木流转给张某,符合现行林业政策、法律,不需要负任何责任!

  2、张某非法采伐,已涉嫌“滥伐林木”。应按《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处理!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5/11/25 22:17:01

您说的李某和张某均已涉嫌“滥伐林木”,建议您向当地的林业公安分局举报他们。

 

四川省林业厅 四川省公安厅

关于我省盗伐、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公安局:
  为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印发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2001156号)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执行标准的通知》(川高法〔20043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盗伐、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立案标准通知如下:
  一、盗伐林木案。立案起点为3立方米或者幼树150株;盗伐林木30立方米或者幼树1500株,为重大案件立案件起点;盗伐林木150立方米或者幼树7000株,为特别重大案件立案起点。
  二、滥伐林木案。立案起点为15立方米或者幼树7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此立案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四川省林业厅公安厅关于贯彻林业部、公安部<关于森林案件管辖范围及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川林公〔8672号)同时废止。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5/11/26 7:38:07

问题的关键是看砍伐林木的数量,如果达到了滥伐林木案立案起点为15立方米或者幼树700株,则由当地森林公安立案,检察院起诉,法院判决。

如果没有达到滥伐林木案立案起点为15立方米或者幼树700株,则由当地林业局资源林政部门按林业行政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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