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机关
广东省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林政处
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第(三)项规定:“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2)《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确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改造或卫生间伐需要采伐的,须经省林业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3)《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效益补偿办法》(粤府令第48号)第十九条规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改造或卫生间伐需要采伐的,须经省林业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并实行专项限额管理和采伐许可证制度”。
(4)《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效益补偿办法实施意见》(粤府函[2000]110号批复同意,省林业局、省财政厅印发)第二点第(十二)项规定:“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确因国家重点建设、林木更新或卫生间伐需采伐的,必须逐级申报,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四、条件
(一)审批内容:
采伐生态公益林的面积、树种、蓄积、出材量、采伐方式、更新方式等。
(二)审批条件: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采伐生态公益林。
(2)达到更新采伐年限需采伐生态公益林。
(3)因卫生间伐、自然灾害确需采伐生态公益林。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在规划范围内。
六、程序
(1)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政和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派出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地查验,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林木状况及采伐原因),制定采伐作业和更新造林作业设计,报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省林业局。
(2)申请材料送达受理窗口,开具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通知书交申请人备查。
(3)省森林资源管理总站对采伐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如采伐的生态公益林面积较大、生态区位较重要,省林业局组织调查组赴现场调查核实),提出承办意见会营林处。
(4)营林处签署意见后交由林政处按《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5)报局负责人审批。同意采伐的发给《采伐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批复,告知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