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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汉特     提问时间: 2005/11/26 21:57:01
问题:
 
村里有一片山地,使用权由于历史原因,村里与采育场一直未协商下来。刘某因农地不足,于1998年间对以上山地中一块被荒废的约20亩的林地进行耕管,并1998-2002年间五次以书面报告向村委会申请进行承包。在这些报告上村委会签注属实,并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协调,并于2002年的申请报告上签注“经镇、村研究,同意经营,并按规定纳税等等”同时加盖村章。后2003年村委会换届,新村两委强行以召开村民代表会名义,将上述林地发包给村外人,并签了合同。而上述林地直至2004年底,经村与采育场协商,使用权拨给村里。问,20亩的林地,刘某是否构成承包,是否可以对抗后一个承包,是否可以发给承包证?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5/11/26 22:08:55

权属有争议时是不能随意发包的啊。再说原来的承包只有申请书是不够的,要按合同规定执行。承包给外村人,不仅有合同,而且有争议的一方已经妥协,应该是生效的。由此看来,刘某的承包很难成立。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5/11/26 23:07:48

  你反映的这一问题,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建议向农业部门咨询。在此,我谈点个人看法,供你参考:

  1、1998年开垦时,属非法,后成为既成事实,也就是说,在2002年前的土地使用权不合法。

  2、“2002年的申请报告上签注“经镇、村研究,同意经营,并按规定纳税等等”,没有构成承包关系。只是同意你使用!

       3、“新村两委强行以召开村民代表会名义,将上述林地发包给村外人”的做法欠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其它的暂且不说,你至少可按“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再说,你开垦的费用到哪里去呢?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5/11/27 19:51:33

我很赞同周专家的意见,建议你最好在当地聘请一名律师为你出谋划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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