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反映的这一问题,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建议向农业部门咨询。在此,我谈点个人看法,供你参考:
1、1998年开垦时,属非法,后成为既成事实,也就是说,在2002年前的土地使用权不合法。
2、“2002年的申请报告上签注“经镇、村研究,同意经营,并按规定纳税等等”,没有构成承包关系。只是同意你使用!
3、“新村两委强行以召开村民代表会名义,将上述林地发包给村外人”的做法欠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其它的暂且不说,你至少可按“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再说,你开垦的费用到哪里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