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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提问时间: 2005/12/5 10:11:19
邮箱:zr5812@263.com
问题:
 
在大连地区有运作比较规范的合作托管公司吗?合作托管有直接与政府签合同的吗?欧美杨108号在大连地区的种植收益有保障吗?政府有哪些相关文件呢?谢谢!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5/12/5 10:54:55

建议您读一读如下报道:

规范经营 规避风险

慎重投资发展杨树速生丰产林

——辽宁省省林业厅负责人答记者问

作者:翟连江 辽宁日报记者 张怡心 日期:2004-10-18

编者按:近日,辽宁省林业厅负责人就社会上部分群众投资发展杨树速生丰产林的相关问题接受了《辽宁日报》记者采访。本报认为,这些问题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于准备投资发展速丰林的投资者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现予转载,供大家参考。

最近一个时期,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有关投资发展杨树速生丰产林能快速致富的说法,不少群众也纷纷向我们咨询投资发展杨树速生丰产林是否有高额利润。为此,记者专题采访了省林业厅负责人,就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作了解答。

记者:当前,不少人看好林业投资项目,纷纷出资购买杨树速生丰产林,进行森林资源林权流转。请问,您是怎样看待这种现象的?

负责人: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投资发展林业,支持并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鼓励依法规范林权转让。但我们反对搞虚假不实的宣传,更反对以种植速生杨能快速致富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反对不依照法律法规转让林权的行为。我们在这里提醒投资者,不要轻信某些不实的广告宣传和各种炒作,要多多了解发展杨树速生丰产林的生产条件、经营成本、正常的产量效益和风险等实际情况,了解有关林权证的作用、林木承包合同、林木转让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减少投资风险,获得真实经济回报。

记者:请您谈谈在辽宁省发展杨树速生丰产林,其经营成本情况如何?

负责人:从近几年我省发展杨树速生丰产林的一般情况来看,在一个经营周期内(按10年一个经营周期计算),每亩造林直接投资在100元左右,经营管护等费用在300元左右,林地承租费在800元左右,不可预见费在200元左右。即目前我省发展杨树速生丰产林平均亩经营成本在1400元左右,特殊情况除外。

记者:我省杨树速生丰产林的林木产量和经济效益怎么样?

负责人:杨树能否速生丰产,主要取决于立地条件、品种选择、经营措施、自然灾害等因素。只有选择适宜立地条件,栽培速生抗性强的优良品种,采用集约经营的措施和在不发生大的自然灾害情况下,才能实现速生丰产。从我省情况看,在气候条件和立地条件较好的地方,如辽河、浑河、太子河、大小凌河中下游平原地区种植欧美杨系列,6年生平均亩产5立方米~7立方米木材;8年生平均亩产7立方米~9立方米木材;10年生平均亩产10立方米左右的木材。而其他一般的品种(如小钻类杨树),在其他地区(如气候干旱和风沙盐碱地区),产量要低一些。按现在的市场行情看,杨木的价格大径材每立方米500元~600元,中径材每立方米300元~400元,小径材每立方米200元~300元左右。因此,在经营好的情况下,在一个经营周期内(按10年一个经营周期计算),一亩杨树速生丰产林利润一般在1500元~3000元左右。如果经营不善和遇有较大的自然灾害、病虫害危害等,经济效益要低一些或没有效益。

记者:投资发展杨树速生丰产林会遇到哪些风险?

负责人: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林木生长周期内发生的风害、冻害、水灾、旱灾等自然灾害及病虫害的危害,都会对林木生长、木材产量和质量产生不利影响。二是如果立地条件不好,品种选择不当,经营管理管护工作跟不上,投资者也不会获得理想的经济效益。三是林木生产效益的高低很重要的是取决于市场需求与市场价格。木材价格受国内外市场的影响较大,若干年后,其价格只能由当时的市场决定。投资发展杨树速生丰产林,一方面在各种措施得力的情况下,会有一个较好的经济收益,但不会像有些宣传资料炒作的那样高、那么玄。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者要有风险意识。

记者:林权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有哪些?

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森林、林木、林地都需要登记造册并发放林权证,确认其所有权或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林地应当签订承包合同,登记造册,发给承包方林权证,确认林地承包经营权。因此,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确认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林木采伐、征占林地、以林抵押、林权纠纷调处、森林资源转让等都需要依据林权证进行办理、处理和判决。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的重要依据,是保护林权所有者合法权益的凭证,但林权证不起保证经济效益的作用。

记者:如何办理林权证?

负责人:要由林权所有者本人到所在地乡镇林业站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林权权属证明或者是承包合同,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注明林地坐落、四至、面积、林种、株数等相关数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乡、镇、村、组、林场为基础,按照《林权登记申请表》的内容,经过调查、登记、审核、公示等程序,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发放林权证。要特别提醒投资林业项目者和林权所有者:第一,林权证的样式是全国统一的;第二,林权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在林权证上应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印章或专用章,加盖其他印章的林权证是无效的;第三,在基本农田造林的不能核发林权证;第四,一林多主、买空卖空、林权不实不清的不能发给林权证;第五,林权管理和林权证的发放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记者:在有关林权流转方面,您认为作为一个投资人应注意哪些问题?

负责人:目前,关于林权流转的规则还不够健全,主要是林权流转程序不够明了,大多数未进行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可以说,在这方面立法滞后于实践。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林权流转的基本要求还是清楚的。根据《森林法》的规定,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和商品林的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对林地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其中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林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其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但不论采取哪种方式流转,都必须依法签订好合同协议。林地、林木权属转让后,必须到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机关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记者:是不是有了林权证就可以随意采伐林木了?

负责人:不是这样。采伐林木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森林法》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木必须取得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上的规定从事采伐活动。这是由于森林资源的特殊性和保护森林资源的需要决定的。森林资源除具有经济效益外,还具有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我国、我省分别属于少林国家和少林省份,生态建设任务十分繁重。从全国、全省生态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对现有森林资源采伐必须严加控制,依法合理采伐利用。同时随着形势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林业正在实行分类经营改革,其主要内容是:对生态公益林逐步实行政府补偿,管严管好,对于商品林逐步放开搞活。其中在对人工商品林的采伐利用管理方面,正在采取趋向更加灵活便捷的政策,以有利于森林、林木财产处置权的落实,充分调动起社会各行业、各种社会主体投资林业、发展林业的积极性。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5/12/5 10:58:49

依我看您还是慎重决策,自己投资单干才是最把握的。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5/12/5 11:00:07

不信它,不宣传它。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5/12/5 12:00:14

  对“托管造林”这个东西,我的意见是:不听、不信、不传!

  没有谁能保障你的任何收益!

  不少地方政府正在严厉制止!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5/12/5 12:03:08

贵州省铜仁地区林业局关于重申废止有关文件的公告

 

资料来源:http://www.greentimes.com/News/lm_123/40534.asp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林策发[2004]228)文件精神,我局已于200533日以铜地林办[2005]39号文件《关于废止铜仁地区林业局有关文件的通知》对我局2005216日印发的《关于确保铜仁地区用材林基地管护及育成质量的通知》(铜地林办字[2005]32)、《关于成立铜仁地区林业局与贵州亿霖木业有限公司联合招商办公室的通知》(铜地林办[2005]33)、《关于加快铜仁地区杨树速生丰产用材林流转的意见》(铜地林办[2005]34)三个文件废止执行,贵州亿霖木业有限公司已于200534日以《承诺书》书面函复我局并承诺照此执行。现再次重申:我局2005216日印发的三个文件已废止执行。

 

                        贵州省铜仁地区林业局

 

                         2005710

 

(摘自中国绿色时报2005715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公司招商合作

 

(托管)造林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市林业局: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党中央、国务院赋予林业建设以重要地位,鼓励各种社会主体植树造林,参与林业建设,支持发展非公有制林业。近一个时期,社会上一些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宣传发展速生丰产林能快速致富,并招商进行合作(托管)造林,引起社会关注。有些公司抓住群众想通过项目投资,获得更多效益的心理,不强调林木自身的生长规律,大势宣传投资造林高收益,高回报,吸引群众投资托管造林。这些公司都是以虚拟骗局为载体,超高回报为诱饵,短期见利为“甜头”,蛊惑群众上当受骗。市场经济一切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公司通过向社会公众吸纳社会资金发展林业,必须符合林业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作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类经营活动中一些涉及林业管理方面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规范,以免产生不稳定因素,影响林业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现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进一步做好向社会宣传林业政策工作


    林业宣传要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有利于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有利于引导广大林业投资者增强风险意识。各地要有针对性的宣传好目前广大群众所关心的重点、热点、难点及急需林业部门做出解释的有关问题。林业宣传工作要切实做到坚持科学性、准确性,同时讲求宣传艺术,重在引导、疏导群众能积极正确地参与和投入林业建设。一是全面准确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林业建设方针政策,改革开放中涌现出的林业建设先进典型事例,我省林业建设的大好形式及所取得成绩。二是实事求是的宣传林业的效益。客观真实的宣传培育杨树速生丰产林的效益,切不可虚构、浮夸,让专家说话,把知情权告之群众。投资营造杨树速生丰产林必须具备品种优良、立地条件较好和集约化的经营管理,三者缺一不可。经营速生林能获得一定经济效益,有的甚至能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但由于经营林业的周期长,还存在气候干旱、森林火灾和病虫害等不可确定的因素,准确预测投资林业的直接经济收益比较困难。三是引导、号召广大林业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之前,必须充分的了解和掌握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作,仔细审查合同内容与企业广告宣传是否一致,实地考察发展速生林的品种、地点和经营措施等,以确保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四是宣传林权证对造林投资者、林权所有者的重要性和法律作用。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是确认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但林权证不是持证人获利的保证。第一、林权证的式样是全国统一的,由国家林业局监制并统一编号;第二、林权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发证机关一栏盖章;第三,在基本农田造林不予登记,不发林权证。五是宣传现行的采伐管理制度。根据《森林法》的规定林木采伐实行限额采伐管理制度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以及国家林业局2003年发布的《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目前,林权所有者申请人工商品林的采伐必须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六是宣传森林、林木、林地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国家法律政策允许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用于抵押,但不是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都可以进行抵押。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必须经过发包方同意;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一般情况下,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抵押;抵押是一种双方合意的民事行为,是否能够实现抵押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商定。另外,林木抵押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登记后,方能产生法律效力。


二、继续提高警觉意识,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


    目前出现的公司招商合作(托管)造林,主要是公司通过租赁、承包或者其他方式获取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然后公司将获得的林地分割为数单元,以10亩或者20亩为单位,以每亩数千元不等的价格转让给社会零散投资者。与此同时,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签订托管合同,由公司负责投资者的林木管护,投资者交纳托管费用、保险费用等。公司许诺购买林木后帮助办理由国家林业局或当地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保证林木归投资者所有,并许诺几年之后的高投资回报率。有时以保险形式保证,强调这种投资方式的安全性。对此,省厅于2004年10月11日召开了公司招商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新闻发布会,明确投资造林没有错,错在一些公司搞虚假宣传、假造林,并就有关问题向新闻媒体进行了通报。省内各新闻媒体在会后进行了大量宣传报导,遏止了愈演愈烈之势,起到了正确的导向作用,但不排除有些暗流仍在涌动,并更加隐蔽。为此,各地要在前一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警觉意识,时刻关注事态的发展。一是要警惕新的伪装、欺骗性。社会上有些不法之徒仍在处心积虑的利用盛世兴林的大好形势,巧妙伪装,暗中炒作,打着虚伪的招牌,“拉大旗,作虎皮”,以扩大“公信度”,增强“合法性”,提高欺骗性。二是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搞好配合,开展林业广告的打假活动,确保林业的真实性,客观性,不能让虚假的东西阻碍林业的健康发展。三是要严防异地虚假造林。有些公司假以认买土地造林为名,实际上是在炒买炒卖异地的幼林和林权证。对此,各地一定要加强林权证的管理,严格控制此类林权证的发放,凡违规发放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当事人的责任。同时,要切实加强林地流转的管理工作。


三、全面彻底的展开摸排,切实加强防范工作


    前一个时期,各地作了大量的工作,就公司招商合作(托管)造林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但还不够全面具体。各地要结合实际,要设专人负责,对本地区各公司的涉林经营情况、林权证的发放及管理情况和幼林地的转让及植树造林的情况等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摸排。对依法经营的涉林公司,要肯定、鼓励并支持;对尚未全面规范运营的涉林公司,林业部门要做好引导,使其在涉林的业务上走向法制的轨道;对那些投机钻营,弄虚作假,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公司,要高度警惕,严厉打击。各地在鼓励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的同时,一定要见微知著,防患于未然,绝不能由于行业管理的漏洞而酿成群众投资林业的风险,更不能由于林业管理上的失误,造成广大群众财产的损失,引起社会不稳定,影响政府的形象。各地在认真摸排的过程中,若发现存在涉林管理方面的问题,要按有关政策立即整改。各地的摸排情况要及时上报省厅。


                                                              辽宁省林业厅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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