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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黄小宇     提问时间: 2006/1/12 18:43:33
问题:
 
我想请问一下广东省的砍毁别人果树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根据什么法律法规算?怎么清算?标准如何?
希望能尽快得到答案!!!!!!!!!!!!!!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6/1/12 18:49:54

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吧!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1/12 20:24:53

请看如下案例:

数千亩山林果树被砍毁 清远审理一起侵权赔偿纠纷案

  本报讯广东清远中福科技园的领导怎么也没想到,在自己征用承包的三千多亩土地上种植的林木、笋竹、果树等,竟被别人大肆砍毁。2月28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侵权赔偿纠纷案。

  原告中福科技园诉称,1992年12月,原告与当时的清城区石角镇民安管理区(现为民安村委会)签订合同,承包或征用民安管理区约5800亩土地,用作发展“三高”农业及进行农科实验。合同明确该场地及地面上的物产物业归承包者所有。在办理征地手续和承包期间,承包者已先后投入巨额资金对上述土地进行开发,种植了大片高产笋竹和果树。清远市国土局清城分局也先后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给原告。但被告金清远丰产林(纸材)基地有限公司自1997年底开始,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原告承包和征用的土地上大面积进行炼山、毁林、砍竹,并从1998年4月开始,强行在上述土地上种植丰产林,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碍,返回侵占的土地,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作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合作中方清远市林业总公司于1997年8月与民安管理区签署土地使用权入股认定书,将民安管理区5000亩的土地使用权入股被告公司。被告向清城区林业局办理了相关手续。被告认为,原告所征用的地块不符合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征用耕地和林地的规定。

  作为第三人的民安村委会述称,1992年12月,村委会与原告订合同,将近6000亩土地交给原告承包和征用。1997年8月,被告把印制好的土地使用权入股认定书交给村委会作监证,村委会便在该认定书监证机关处签名盖章,事后才知道原告未在该认定书上签名盖章。1999年1月,被告还在一土地使用权入股认定书上加具意见交给村委会,要求村委会把认定书代转原告补办手续,原告至今未在该认定书上签名盖章。

  1999年底,清城区法院委托广州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案讼争土地上的林木损失进行评估,结论为山林、果树损失现值人民币1027.33万元。被告对该事务所是否对林木损失具有评估资格提出异议,经查,该事务所是经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发具有对林木等资产的评估资格。

  据了解,此案已于去年7月由清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和第三人共同赔偿原告损失合计1027.33万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清远市中级法院。去年9月,清远中院作出裁定,认为此案诉讼标的金额超过100万元,根据广东省有关规定应是属于清远中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因此撤销了清城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改由清远中院管辖。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1/13 7:23:49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征用、占用林地的,按有关森林、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理;毁林的,责令其补植被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林木,并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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