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调查主要技术规定(二)
(上接夏专家的回复)
第八条 其他标准
(一)近熟林、成熟林及过熟林应根据出材量占林分蓄积量的百分比和用材树数量的多少来确定出材率等级。
───────┬───────────────┬──────────────
出材率等级 │ 用材出材量的百分比 │ 用材树占总株数的百分比
├──────┬────────┼───────┬──────
│ 针叶树 │ 阔叶树 │ 针叶树 │ 阔叶树
───────┼──────┼────────┼───────┼──────
1 │71% │ 51% │ 91% │71%以上
2 │51%—70% │ 31%—50% │ 71%—90% │46—70%
3 │50%以下 │ 30%以下 │ 70%以下 │45%以下
───────┴──────┴────────┴───────┴──────
(二)地形划分标准
1.坡度:
Ⅰ级为平坡0°—5°; Ⅱ级为缓坡6°—15°;
Ⅲ级为斜坡16°—25°; Ⅳ级为陡坡26°—35°;
Ⅴ级为急坡36°—45°; Ⅵ级为险坡46°以上。
2.坡向:分东、南、西、北、东北、东南、西南、西北八个方位。
3.坡位:分脊、上、中、下、谷五个坡位。
(三)造林保存率等级
───────┬───────────────┬─────────────
等 级 │ 保 存 率 % │ 应 采 取 措 施
───────┼───────────────┼─────────────
1 │ 85以上 │ 抚育管理
2 │ 41—84 │ 补植或补播
3 │ 40以下 │ 重造
───────┴───────────────┴─────────────
(四)天然更新评定标准
─────────────┬────────┬────────┬───────
每 高 │ │ │
评 公 │ │ │
顷 │ 30厘米以下 │ 31—50厘米 │ 51厘米以上
株 │ │ │
定 数 度 │ │ │
─────────────┼────────┼────────┼───────
良 好 │ 5001株以上 │ 3001株以上 │ 2501株以上
中 等 │ 3001—5000株 │ 1001—3000株 │ 501—2500株
不 良 │ 3000株以下 │ 1000株以下 │ 500株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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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可及性划分
──────────┬───────────────────────────
可 及 程 度 │ 条 件
──────────┼───────────────────────────
即 可 及 林 │ 具备采集运条件
将 可 及 林 │ 近期可建成运输线路
不 可 及 林 │ 地势险峻,暂时无法建成木材运输线路
──────────┴───────────────────────────
(六)森林覆盖率计算
森林覆盖率(包括灌木林和平原湖区的林网树、“四旁”树的覆盖度)%
有林地面积 灌木林面积
=─────×100%+─────×100%
土地总面积 土地总面积
林网树占地面积
+───────×100%
土地总面积
四旁树占地面积
+───────×100%
土地总面积
参加计算的四旁树、林网树的株数、行数均由各省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第三章 全国森林资源清查
(简称一类调查)
第九条 调查方法
(一)为便于全国各次调查成果相互比较,准确掌握森林资源动态变化情况,国家采用分省(市、自治区)设置固定样地,定期实测的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方法。复查间隔期一般为五至十年。如果为了其他目的,要求及时查清大面积森林资源时,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如大面积航空调查法、航空象片判读和地面调查相结合的方法以及遥感资源动态监测等,有关这些方法的技术标准及上报成果另行规定。
(二)固定样地的布设
1.固定样地按系统抽样原则布设在国家新编五万分之一地形图的公里网交点上。公里网交点间距取2的n次幂(n=1,2,3)公里。
2.固定样地的位置形状,应有利于布设、测定、复位、管理和保证精度。
3.每一固定样地均应设置永久性标志(水泥或金属制作)。
4.固定样地的编号,以省(市、自治区)为单位,从西北顺序向东南编号,永久不变。
5.每一固定样地均应建立调查因子卡片并将样地位置准确标志在五万分之一地形图和相应航空象片上。
6.绘制样地位置图和编写位置说明文字。
(三)固定样地的复测
1.复查时,应找到原来设置的全部固定样地位置和边界。由于某种原因损毁标志而找不到的,应根据航空象片位置于原位补设。
2.复测时,发现原设固定样地位置不正确时,除违反随机原则者外,不另行移位设置。但需在图面、航空象片和位置说明文字上更正。
3.复测中发现的漏测木或多测木,均应修改原测记录,漏测木的前期蓄积可按复测时的蓄积记载(作无生长处理)。所有复测修改的文字和数据,只能在原测记录旁补记,不允许涂去原测记录。
4.进行最近五年生长量调查,确定各组成树种的生长量。
(四)面积测定
1.各省(市、自治区)总面积以国家统计局控制数字为准。各副总体面积应在此控制基础上求出。复测总体面积除省(市、自治区)界更改者外,应与初测面积一致。
2.总体内各类型面积一般利用成数抽样方法确定(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面积实测值)。
3.面积成数样地不允许改变形状和移位。
(五)每木检尺
1.每木检尺起测胸径统一规定为五厘米。
2.样地内起测胸径以上的乔木,均进行每木检尺。
3.凡应检尺的树木,均需编号,并在离上坡根际一点三米(胸高)处,直接或间接作出标志(不宜伤及树木)。具体方法各省自定。
4.每木检尺一律使用测树钢围尺量测胸径,读数记到零点一厘米。
5.单株木蓄积量统一使用部颁LY208—77二元材积表导算的一元立木材积表计算。
6.每一固定样地内最少应选设部分树木作为固定样木,并实测胸径和树高,绘制固定样木位置图。选设的方法,由各省自行规定。
(六)固定样地材料计算
除常规因子外,还应对下列项目进行计算:
1.各项消长率均以前期蓄积为基准。
2.总生长量包括保留木生长量和进界木生长量、未测木生长量。
3.总消耗量包括采伐量、自然枯损量。
4.生长率、消耗率依优势树种、组成树种(占组成1%以上)计算。
第十条 主要调查项目和详细程度
(一)在全省(市、自治区)范围(不包括大片非林业用地)内,设置固定样地。
(二)在固定样地内调查下列项目
1.样地位置:根据表式逐项填写行政位置、地理位置和固定样地所处的立地条件。
2.样地一般情况:记载所属土地种类、林种、权属、可及度、起源、林型(或立地条件类型)。
3.林木调查:优势树种、组成树种、郁闭度、平均树高、平均胸径、平均年龄、蓄积量。
4.其他项目调查
(1)下木植被:记载种类、盖度、高度。
(2)土壤:记载土壤名称、各层厚度、湿度、结构、含石量及成土母岩。
(3)病虫害:记载种类、危害程度。
(4)火灾:记载受灾时间、受灾损失蓄积。
(5)更新情况:天然更新实测记载主要幼树树种、树高、频度。
(6)造林:记载造林年度、树种、成活率、保存率。
(7)采伐利用:记载采伐年度、方式、利用率。
(8)主要组成树种生长率。
5.每木检测:样地内凡属检尺树木,均需按第六条第Ⅰ树种组划分方法逐株实测胸径,记载死亡、采伐、进界、火烧、病腐等各种变异。固定样木应实测树高。成熟林木应记载出材率等级。
第十一条 精度要求
(一)总体精度(可靠性95%)
1.有林地面积95%以上。
2.人工林保存面积:凡人工林保存面积比重占林业用地面积4%以上的省(市、自治区)为90%以上,其余各省(市、自治区)85%以上。
3.活立木蓄积: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四川、云南95%以上,其余省(市、自治区)90%以上。
4.行进“四旁”树调查的省(市、自治区),“四旁”树株数90%以上,蓄积90%以上。
5.总生长量精度: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四川、云南90%以上,其余各省(市、自治区)85%以上。
6.总消耗量精度: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四川、云南85%以上,其余各省(市、自治区)80%以上。
(二)固定样地及临时样地
1.周界测量闭合误差小于二百分之一。
2.胸高直径等于或大于二十厘米的树木,胸径测定误差不大于百分之一点五;胸高直径小于二十厘米的树木,胸径测定误差应小于零点三厘米。
3.树高测定误差小于百分之二。
4.大于或等于八厘米的应检尺株数不允许有误差。小于八厘米的应检尺株数,不允许有二株以上的误差。
5.样地地面定位误差小于图面相应距离一毫米。
6.权属、地类、林种、林分类型、树种的鉴定不应有错。
7.生长量调查:最近五年生长量的量测误差不得大于一毫米。
第十二条 检查验收
(一)建立责任制:调查人员对调查过的材料负完全责任。
(二)建立专职检查制:专职检查人员检查的外业工作量应占总工作量的5%以上。
(三)检查后不符合精度要求的样地和项目,应进行重新量测。
(四)固定样地材料采取双轨制计算或全部复核一次。
第十三条 调查成果
(一)森林资源统计表(表1—10,表1非林地只报非林地合计一栏)。
(二)森林资源消长表(表11—15)。
(三)样地调查因子登记表(表16)。
(四)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对清查的范围;采用的技术标准、材积表;固定样地、固定样本、固定胸高的措施;森林资源数量、质量和消长变化原因分析以及其他方面的特殊做法或前后期有所变动的作法加以说明)。
(五)固定样地位置分布图(比例尺五十万分之一或一百万分之一)如省(市、自治区)划分若干副总体,除报全省数据外,尚需分别副总体上报各表。
第四章 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
第十四条 林地区划
(一)国营林业局区划系统为林业局——林场——林班(较大的林场,在林场与林班之间可增划营林区或作业区)。国营林场区划系统为总场(林场)——分场(营林区或作业区)——林班。集体林区区划系统为县——公社(林场)——大队(林班)。
(二)林班划分原则上采用自然区划或综合区划(尽可能考虑同一集运材系统),地形平坦地区可以采用人工区划。林班面积一般为一百至二百公顷。自然保护区和西南高山林区的林班面积根据需要可适当放宽标准。
(三)为了满足调查、统计资源和各种规划的需要,一般在林班内再划分小班。在近期不开发的林区,林班以下可不划分小班。
(四)各种区划线应尽量同行政界线一致。过去已区划的,一般要沿用原有区划界线,不宜轻易更改。
(五)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应在各种境界上树立不同标牌、标桩等标志。在人工区划或自然区划界线不太明显的林班线交叉点上应埋设林班标。在林业经营水平较高的集体林区也应根据需要在有关境界上树立不同标牌、标桩等标志。不同所有制的边界,应在铁路、公路及县道的路旁设立标志。
各种标牌、标桩规格如下:
标牌:二根支柱各长三点二米,埋入地下零点七至一米,直径十至十四厘米,支柱间融六十厘米,标牌70×100厘米。
林班标:长一点五米,埋入地下零点五米,直径十六至十八厘米。
标准地标:长八十至一百厘米,埋入地下二十至四十厘米,直径八厘米以上。
标牌、标桩的材料,以坚实耐用为原则。
第十五条 测绘成图
(一)基本图
基本图主要反映林区自然地理、社会经济要素和调查测绘成果。它是求算面积和编制林相图及其他林业专题图的基础资料。
基本图以林场(公社)为成图单位。
1.基本图的比例尺按调查要求确定,分一比五千;一比一万;一比二万五千。
2.基本图的分幅
(1)若以国家版地形图为底图,则按国际分幅规格进行分幅。
(2)在没有国家正式测绘成果地区,可采用自由分幅,其规格为:图纸大小60×60厘米,绘图面积50×50厘米;也可参照这一尺寸视所选图纸幅面大小设计适宜的图幅规格,但同一林业局、场必须采用统一图幅规格。
3.基本图的成图方法
(1)有符合精度要求的近期国家出版地形图时,直接进行调绘或放大(一般以一倍为宜)后调绘,编制基本图。并把调查过的航空象片转绘到基本图上。转绘误差不超过零点五毫米。相邻带间和航空象片间接边误差不超过一毫米。
(2)只有一般图面(如水系图)材料时,可以加密图根点进行补充测量成图。然后将调查过的航空象片上的各种界线如前法进行转绘。
(3)只有航空象片时,可以经过外业调绘内业加密控制航测成图,作为基本图,并进行转绘。
在没有任何可以满足精度要求的测绘资料时,应遵循测图有关规定自行测图。有关林业测量精度指标为:
林业局境界线闭合差不大于 二千分之一
林场境界线闭合差不大于 一千分之一
以分幅线控制时闭合差不大于 五百分之一
林班线闭合差不大于 二百分之一
4.基本图的内容包括测量控制点、境界(行政区界及林业局、林场、林班、小班)、道路、居民点、独立地物、地貌(山脊、山峰、陡崖等)、地类、林班注记、小班注记。
(二)林相图
以林场(或公社、大队)为单位,用基本图为底图或缩小一倍进行绘制。林相图根据龄级表及小班非林地注记与着色,用调查簿核对。凡有林地小班,都进行全小班着色,按优势树种确定色标,以龄组确定色层,并用分子式表达主要小班调查因子。其他小班仅注记小班号及地类符号。
(三)森林分布图
以林业局(或县)为单位,用林相图缩小绘制。比例尺一般为一比五万至一比十万。其绘制方法是:将林相图上的小班进行适当综合。凡在森林分布图上大于四平方毫米的非有林地小班界均需绘出。但大于四平方毫米的有林地小班,则不绘出小班界,仅根据林相图着色区分。
(四)宜林地图(造林现状图)
以林场(或公社、大队)为单位绘制,反映不同地类。对宜林地小班应注记小班号、面积、立地条件类型;对有林地小班,采用分数式注记下列内容:小班号、面积、起源、林种、树种、郁闭度和龄级。比例尺同基本图或小于基本图一倍。
(五)其他专题图
以反映专业内容为主。如土壤图、病虫害图、林型(立地条件类型)图、蓄积量图等。比例尺根据需要确定。
(六)所有二类调查的图式,均按“林业地图图式”规定进行。
(七)面积量算
1.按照“层层控制,分级量算,按比例平差”原则进行。即先量算林业局(县)的面积,再算林场(公社)、林班(大队)面积,最后量算小班面积。各级面积经准确量算后,下次调查时除非界线变化,否则不准变动。
2.林业局(县)、林场(公社)的面积用理论图幅面积计算。即将分布在各图幅上的部分累加求得。一个图幅上的各部分面积,要分别量测进行平差。
3.林班和小班面积可用几何法、网点网格法或求积仪量算。
4.林场内各林班面积相加和林场面积相差不到1%,林班内各小班面积相加和林班面积相差不到2%时,可进行平差。达不到要求时,应重复量等。
5.量测面积一律以公顷为单位。取小数一位。
第十六条 调查方法
(一)划分小班
1.在有近期航空象片的地区,要在立体镜下进行轮廓判读;在没有近期航空象片的地区,要利用旧航空象片或地形图勾绘。
2.在没有测绘资料的地区,小班界一般不进行实测,主要以林班线、调查线为基础,根据划分小班的条件在现地直接勾出。经营强度较高的地区,也可以在林班内设置少量的小班桩。
3.划分小班的条件是:
(1)权属(国有或集体)不同;
(2)土地种类不同;
(3)林种不同;
(4)优势树种相差二成以上;
(5)林分起源不同;
(6)Ⅵ龄级以下相差一个龄级,Ⅶ龄级以上相差二个龄级;
(7)郁闭度相差0.2以上;
(8)林型(或立地条件类型)不同;
(9)地位级(或立地指数)不同;
(10)坡度级不同;
(11)近、成、过熟林的出材率等级相差一级。
平均小班面积根据森林情况和经营水平确定,一般为3—20公顷。最小小班面积以能在基本图上反映出来为准。集体林区小班过小的,应记入调查簿,并入相应地类统计。
(二)小班调查:外业中应对已划分的小班进行林况地况调查和记载。地面调查要求深入小班内部。航空象片判读要求建立必要数量的判读小班,以便同判读小班对照。
1.有林地小班,采用本条(三)项所述方法调查优势树种的年龄、龄级、平均树高、平均直径、郁闭度,活立木和枯立木的每公顷蓄积量,林型(立地条件类型),地位级(或立地指数),幼树的种类、高度、株数、分布情况,下木植被的种类、盖度、高度,记载有无病虫害、病虫种类、危害程度,火灾时间、受害面积、蓄积,已采取经营措施的小班,记载经营管理的作业种类、方法、强度、时间等。对近、成、过熟林小班,应确定可及度,并调查各组成树种的名称、平均树高、平均直径、出材率等级,特用材种类、质量、数量。
2.人工幼林、未成林造林地小班,应查数一定数量的株行距,调查造林密度、混交比、保存率,同时通过访问调查造林年度、整地方法及造林措施。
3.疏林地小班,除调查疏林林木外,应目测或实测天然更新幼树株数,记载更新情况。
4.经济林小班,应通过目测或小样地实测调查经济林种类、高度、果期、株数、分布情况。
5.竹林小班,应调查竹种、龄组百分比、直径和株数。
6.灌木林小班,应通过小样地实测或目测,调查其种类、覆盖度、高度和利用价值。
7.无林地小班,应调查确定立地条件类型和造林类型。
8.对所有小班的海拔、坡度、坡位、坡向,土壤名称、各层厚度、湿度、结构、含石量百分比、成土母岩等均需调查记载清楚。如果这些调查因子,过去已有调查材料,则可按小班转抄,加以验证。小班土壤调查方法,一般应挖坑或结合自然剖面进行记载。
(三)蓄积量调查:二类调查要按小班提供蓄积量,同时用抽样方法控制调查地区总体的蓄积量精度。但在近期不开发的林区和经营强度较低的集体林区,可按小班进行分层,按林班或运材系统、大队或公社进行抽样,提供林班或运材系统、大队或公社总体的资源数字。
根据生产的要求和调查的详细程度,对每个小班可以采用样地实测法、目测法、回归估测法以及其他能达到精度要求的方法。
1.样地实测法:在预定范围内,通过随机、机械或其他抽样的方法,布设圆形、方形、带状或角规样地,在样地内实测各项调查因子,用以推算总体。布设的样地应符合随机原则(带状样地应与等高线垂直或成一定角度),样地的数量应满足第十八条的精度要求。样地的定位可以采用手持罗盘定向、测绳定距。
2.目测法:根据调查人员平时多次量测各项调查因子所积累的经验和掌握的林分生长规律对调查对象作出判断。
目测前,调查人员要通过二十五块以上的标准地目测练习和一个林班的小班调查练习,并经过考核,各项调查因子目测的数据60%次以上达到要求精度时,才允许进行目测。
目测时,要经常使用角规、围尺或轮尺、测高器等辅助工具和有关数表核对自己的目测准确性。目测必须深入小班内部,选择足够数量的有代表性的调查点进行调查。目测调查点数规定如下:
三公顷以下 一至二个
四至七公顷 二至三个
八至十二公顷 三至四个
十三公顷以上 五至六个
3.回归估测法
(1)一元回归估测:利用航空象片判读与实测或目测回归。根据优势树种、龄组、地位级、郁闭度编制航空象片林分蓄积量表求小班每公顷蓄积量。实测小班应随机抽出,精度在85%以上。
(2)多元回归估测:利用航空象片判读林木、地形、地势或在现地调查林木、地形、地势、土壤等多种因子和蓄积建立多元回归方程,编制数量化林分蓄积量表求算小班每公顷蓄积量。为保证精度,必须选设部分小班实测进行回归。
不论采用哪种方法,对于复层林、多世代林、团状混交林,如果某层、某世代的蓄积占整个小班蓄积20%以上,或其蓄积在三十立方米以上和团状分布面积占整个小班面积20%以上时,均应在小班内分别林层、世代和分团调查记载。
4.抽样控制总体法:以林场或公社为总体。在总体范围内,结合小班调查设置样地。样地布设要符合随机原则,数量要符合精度要求,定位按固定样地操作。所有小班蓄积累计要同总体抽样调查蓄积对比,根据第十八条精度要求评定小班调查总蓄积的精确程度。
(四)其他项目调查
1.森林调查数表的收集与检验:调查前应收集有关数表(二元材积表、一元材积表、疏密度1.0林分断面积蓄积量表、形高表、地位级表、地位指数表以及生长过程表、材种及出材量表等)并检验确定其适用程度。
2.生长量调查:分别优势树种、龄级(组)进行。方法可采用树干解析法、标准地标准木法、生长过程表法和生长锥法。也可结合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固定样地进行调查。
3.枯损量调查:对枯立木、风折木、火烧木及倒木分别优势树种、龄级(组)计算,方法是以样地或小班为单位测定近五年或十年枯损的林木,也可通过森林资源连续清查设置的固定样地进行调查。
4.消耗量调查:所有计划内、计划外的采伐量,民用烧柴和采伐运输准备作业过程中所消耗的木材量,采用典型调查方法进行。
5.出材量调查:根据以往的年伐量、造材数量,分别树种计算平均出材量和出材率。也可设置皆伐标准地或结合伐区生产进行调查。
6.天然更新调查:分别林分类型和立地条件类型采用标准地实测进行调查,按天然更新标准评定等级。
7.人工更新调查:分别立地条件类型、造林树种、造林年度、混交方式、造林密度、造林方法、整地方式、抚育方法等项目进行生长情况的调查。
8.土壤调查:采用路线调查与标准地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每个土种均需挖土壤坑并采集土壤剖面样本。
9.病虫害调查:结合小班调查了解病虫害危害种类、发生、蔓延情况。危害严重地区要进行标准地调查,了解各主要病虫害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以及与林木、立地条件、人为活动的关系。
小班病虫害调查应按下述分布特点记载:
(1)单株分布:零星单株为害。
(2)簇状分布:每簇十株左右。
(3)块状分布:面积零点二五公顷以下。
(4)片状分布:面积零点二五公顷以上。
10.森林火灾调查:调查了解火灾发生时间、次数、种类、起因、气象因素、各次延续时间、火烧程度及面积,以及扑救方法、树种抗火性能、林木蓄积损失等。小班调查应记载火灾时间、损失蓄积。
11.林型(或立地条件类型)调查:调查前应对过去已调查、编制的林型(或立地条件类型)图表检验,或沿用或作补充调查。其方法主要采用路线调查和标准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即根据地形、土壤、植被并结合林分经营类型(无林地结合造林方式、造林方法)进行分类、编制林型(立地条件类型)图表,对每一类型提出经营措施意见(或典型造林设计)。
12.珍稀植物动物资源调查:对林区出现的珍稀植物,应分别珍稀古老、特(药)用、观赏等类别调查其名称和数量,名称暂时无法鉴定时,可采集完整植株或具有生态特征的花、果、叶、小枝条,制成蜡叶标本,在内业中鉴定,现地仅记录数量及分布特点;珍稀动物,可根据其出现频度,分别哺乳、爬虫、飞禽等类加以记录,如不能采到标本时,可描绘其形态特征,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必要的保护措施。
(五)为了检查林业经营措施的效果,有条件的地方,应分经营类型设置对照固定标准地,供长期观测对照。也可结合资源连续清查体系设立的固定样地长期观察,以便掌握森林资源的动态变化和经营效果。
第十七条 主要调查项目和详细程度
(一)主要调查项目
1.在林业局(场)、县、公社、大队的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各种区划和确定林种;
2.查清林业用地的各类土地面积和权属关系;
3.查清森林蓄积和散生树木蓄积以及林木生长量、枯损量;
4.查清建国后人工林面积、蓄积和应抚育间伐面积、蓄积;
5.调查经济林木、药用植物及其他林副产资源;
6.调查有利用价值的动物资源及有保存价值的珍稀树木资源;
7.根据森林经营需要进行木材消耗量、出材量、森林更新、森林病虫害、土壤、植被、林型(或立地条件类型)、可及性、可主伐量及其材种以及社会、经济、技术等项专业调查;
8.对各类宜林地,要调查地形、地势、土壤等立地条件和植被类型、适宜造林的树种;
9.为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或总体设计方案及县级林业区划而进行的调查,还要对与其有关的交通运输,局、场址布局,动力条件以及过去经营利用情况进行调查;
10.造林基地的调查,还要对苗圃地、母树林、种子园进行专门调查。
为满足编制不同设计方案的需要而对各主要调查项目有所侧重时,应在技术方案中说明,提交调查会议审定。
(二)详细程度:调查详细程度要根据调查目的而定。如:
1.以主伐利用为主的森林,应着重对地形、可及性、林木调查因子(特别是近、成、过熟林的林木调查因子)进行调查;
2.以抚育改造为主的森林,应着重对中、幼龄林的调查因子和立地条件进行调查;
3.以更新、造林为主的林区,应着重对土壤等立地条件、适宜树种及其生长过程调查清楚;
4.以自然保护为主的森林,应着重调查被保护对象的品种、分布、习性、质量、数量等。
调查项目及每一调查项目(特别是专业调查项目)的详细程度由各省(市、区)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精度要求
(一)林场林业用地中的各主要地类面积精度
A级 95%以上
B级 90%以上
C级 85%以上
调查地区应采用的面积精度等级由调查会议确定。
(二)主要测树调查因子允许误差
─────────────────┬──────────────────
允 等 │允 许 误 差 %
调 许 级 ├──────┬─────┬─────
查 误 │ │ │
因 差 │ A │ B │ C
子 │ │ │
─────────────────┼──────┼─────┼─────
小班树种组成 │ 5 │ 10 │ 20
小班平均树高 │ 5 │ 10 │ 15
小班平均直径 │ 5 │ 10 │ 15
小班平均年龄 │ 10 │ 20 │ 30
小班郁闭度 │ 5 │ 10 │ 15
小班每公顷断面积 │ 10 │ 15 │ 20
小班每公顷蓄积量 │ 15 │ 20 │ 25
小班每公顷株数 │ 5 │ 10 │ 15
林班活立木蓄积量 │ 10 │ 15 │ 20
国营林场活立木蓄积 │ 5 │ 10 │ 15
企业局林场活立木蓄积 │ 7 │ 11 │ 15
─────────────────┴──────┴─────┴─────
对可及用材林的近成过熟林要抽查若干小班,凡80%次项误差不超过表中相应等级所列的允许值,则调查符合精度要求。否则应增大检查量并改正错误直至全部返工。其他林种、龄级可适当放宽。
调查地区应采用的测树调查因子允许误差等级由调查会议确定。
(三)计算蓄积量用的数表
1.样地和单株木蓄积使用部颁LY208—77二元材积表或导算的一元立木材积表计算。小班每公顷蓄积的计算,可以采用当地符合精度要求的疏密度1.0林分断面积蓄积表或形高表。
2.采用过去未曾使用过的数表、公式时,应进行验证。其系统误差在±3%以下者方可使用;系统误差在±3—5%者应加以修正始可使用;系统误差大于±5%者需重编新表。
3.各地计算用的数表应相对地长期使用,不宜轻易变动。
(四)样地调查:样地位置在现地的定位误差不大于图上距离一毫米;样地周界测量闭合差不大于二百分之一。
(五)每木检尺按二厘米一个径阶,从六厘米(五至六点九厘米)径级起测。天然林也可由各省(市、区)按森林分子规律确定。
(六)调查时确定的权属、地类、林种、立地条件类型及造林适宜树种,不准有错。
(七)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林业重点县总蓄积量的精度,用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4款“抽样控制总体法”控制。
凡调查的林班小班累计蓄积同总体抽样蓄积相差(累偏)小于±1倍允许误差的,即认为符合精度要求,并以累计数字为总资源数字;累偏在±1倍允许误差—±2倍允许误差的,应进行检查,除找出并纠正误差较大的因素外,应对林班小班蓄积进行修正,直至达到精度要求为止;凡累偏大于±2倍允许误差的,应对蓄积量重新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 工作制度
(一)进行森林资源调查前,应召开调查会议。由调查地区上级林业主管单位组织有关生产、计划、调查、设计部门以及与该森林开发、经营、利用关系密切的单位参加,讨论调查工作组织、技术方案和调查工作中各方共同遵守的事项和担负的责任。
(二)进行森林资源调查时,应建立技术责任制度。调查员必须经过考核批准。外业调查记录必须有调查员签字,方为有效。总的调查材料要具有质量检查合格证书,经调查队长签字上报。
(三)森林资源调查工作过程中,调查单位和林业生产单位应共同组成专职检查人员进行质量检查,提出质量检查报告,凡检查量中80%次能达到要求精度标准的,即作为合格发给质量检查合格证书。检查的工作量不低于调查工作量的3%。
(四)调查工作完成后,调查地区的上级林业主管单位应于调查外业结束后六个月内组织有关人员根据有关调查规定和调查会议决议,对调查成果进行审查,并召开第二次调查会议审定。合格者给予批准,按规定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上报。
第二十条 调查成果
(一)二类调查成果应满足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方案和县级林业区划规划的要求。具体成果由调查会议确定。一般包括:
1.表格材料
(1)森林调查簿(里页自定)
(2)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按表1分林班或大队统计)
(3)森林面积、蓄积统计表(按表2分林班或大队统计)
(4)大龄级表(按表17分经营类型统计)
(5)用材林近、成、过熟林组成树种蓄积统计表(按表3分林班或大队统计)
(6)人工林及四旁树统计表(按表4分林场、作业区或公社、大队统计)
(7)竹林统计表(按表5分林班或大队统计)
(8)经济林面积统计表(按表6分林班或大队统计)
(9)用材林近、成、过熟林面积蓄积可及度统计表(按表7分林场或公社统计)
(10)用材林近、成、过熟林组成树种分径级组株数蓄积统计表(按表8分林班或大队统计)
(11)用材林近、成、过熟林按出材率等级株数蓄积统计表(按表9分林班或大队统计)
(12)用材林幼龄林、中龄林应抚育间伐面积蓄积统计表(按表10分林种分林班分小班统计)
(13)无林地统计表(表18)
(14)灌木林统计表(表19)
(15)标准地一览表(表20)
(16)其他统计表(根据需要自拟)
2.图面材料
(1)基本图一比五千至一比二万五千
(2)林相图一比一万至一比二万五千
(3)森林分布图一比五万至一比十万
(4)专题图
3.文字材料
(1)森林资源调查报告
(2)专业调查报告
(3)经营管理情况报告
各种材料的份数根据生产单位和上报需用情况确定。
(二)林业县、国营林业局及二万公顷以上的国营林场、造林基地、各类保护区,由省(市、自治区)林业厅(局)向林业部上报下列调查成果各一份:
1.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表1)
2.森林面积蓄积统计表(表2)
3.用材林近、成、过熟林组成树种蓄积统计表(表3)
4.人工林及四旁树统计表(表4)
5.竹林统计表(表5)
6.经济林面积统计表(表6)
7.林相图(立地类型图)
8.森林分布图(造林调查总图)
9.调查报告
二万公顷以下的国营林场、造林基地、各类保护区调查成果,由省(市、自治区)林业厅(局)汇总(体现出林场)上报林业部。
附表:森林调查簿
(封面)
省(市、自治区)──────林种─────地形图图幅号─────
林业局(县)────────优势树种────航空象片号─────
林场(公社)────────土壤──────小班数───────
林班(大队)───────海拔──────林班总面积─────公顷
权属────坡度─────可及度────活立木总蓄积────立方米
林班各类土地面积
─────┬───────────────────┬──┬──┬─────┬──
林合 │ 有 林 地 │ 疏│ 灌│ 未 造│ 苗
业 ├──┬────────────┬─┬─┤ │ 木│ 成 林│ 圃
用 │有合│ 林 分 │经│竹│ 林│ 林│ │ 地
地计 │林 ├──┬─┬─┬─┬───┤济│林│ │ 地│ 林 地│
│地计│林合│用│防│薪│特用 │林│ │ 地│ │ │
│ │分计│材│护│炭│ 途 │ │ │ │ │ │
│ │ │林│林│林│种林 │ │ │ │ │ │
─────┼──┼──┼─┼─┼─┼───┼─┼─┼──┼──┼─────┼──
─────┴──┴──┴─┴─┴─┴───┴─┼─┴──┴──┴─────┴──
无 林 地 │ 非 林 地
────┬────┬──┬──┬──┬──┬─┴─┬───┬───┬────┬─
无 合│宜 山│采迹│火迹│宜沙│非合│ 农 │ 牧 │ 水 │ 未用│ 其
林 │林 荒│ │ │ │林 │ │ │ ││
地 计│荒 地│伐地│烧地│林荒│地计│ 地 │ 地 │ 域 │ 利地│ 他
────┼────┼──┼──┼──┼──┼───┼───┼───┼────┼─
────┴────┴──┴──┴──┴──┴───┴───┴───┴────┴─
林分各龄组面积蓄积
──────┬───────┬───────┬───────┬───────┬─────
合 计 │ 幼 龄 林 │ 中 龄 林 │ 近 熟 林 │ 成 熟 林│ 过 熟 林
───┬──┼───┬───┼───┬───┼───┬───┼───┬───┼───┬───
面 │蓄 │ 面 │ 蓄 │ 面 │ 蓄 │ 面 │ 蓄 │ 面 │ 蓄│ 面 │ 蓄
积 │积 │ 积 │ 积 │ 积 │ 积 │ 积 │ 积 │ 积 │ 积│ 积 │ 积
───┼──┼───┼───┼───┼───┼───┼───┼───┼───┼───┼───
───┴──┴───┴───┴───┴───┴───┴───┴───┴───┴───┴───
非林分面积蓄积株数
──────────────┬────────────┬─┬──┬─────┬───┬───
经 济 林 (株数/面积)│ 竹 林 (株数/面积)│疏│散蓄│四 旁 树│枯 蓄│ 倒
──┬──┬──┬──┬──┼──────┬─────┤林│生 ├──┬──┤立 │ 木
│ │ │ │ │ │ │蓄│木积│ 株│蓄│ │ 蓄
│ │ │ │ │ │ │积│ │ 数│积│木 积│ 积
──┼──┼──┼──┼──┼──────┼─────┼─┼──┼──┼──┼───┼───
— │— │ —│— │— │ — │ — │ │ │ ││ │
──┴──┴──┴──┴──┴──────┴─────┴─┴──┴──┴──┴───┴───
调查日期19──年──月──日─── 调查员────检查人───
(分权属统计) 表1 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 单位:公顷
──┬─┬───────────────────────────────────────┬─────────────┬─
统│总│ 林 业 用 地
│ 非 林 地 │森
计│ ├─┬─────────────────┬─┬─┬─┬─┬───────────┼───┬─┬─┬─┬─┬─┤
单│面│林│ 有 林 地 │疏│灌│未│苗│ 无 林 地 │非林地│ │ │ │ │ │林
位│ │业├─┬───────────┬─┬─┤ │ │成│ │
│合 计│农│牧│水│未│其│
│积│用│有│ 林 分 │经│竹│林│木│林│圃├──┬──┬─┬─┬─┼───┤ │ │ │利│ │覆
│ │地│林├──┬─┬─┬─┬──┤济│ │ │ │造│ │无合│宜山│采│火│宜│其四面│ │ │ │用│ │
│ │合│地│林合│用│防│薪│特途│林│林│地│林│林│地│林 │林荒│伐│烧│林│中旁 │ │ │ │地│他│盖
│ │计│合│ │材│护│炭│种 │ │ │ │ │地│ │地计│荒地│迹│迹│沙│林占 │地│地│域│ │ │率
│ │ │计│分计│林│林│林│用林│ │ │ │地│ │ │ ││地│地│荒│网地积│ │ │ │ │ │%
──┼─┼─┼─┼──┼─┼─┼─┼──┼─┼─┼─┼─┼─┼─┼──┼──┼─┼─┼─┼───┼─┼─┼─┼─┼─┼─
──┴─┴─┴─┴──┴─┴─┴─┴──┴─┴─┴─┴─┴─┴─┴──┴──┴─┴─┴─┴───┴─┴─┴─┴─┴─┴─
(分权属统计) 表2 森林面积蓄积统计表 单位:公顷、立方米
──┬─┬─┬───┬─────────────────────────────────┬──────┬─┬─┬─┬──
统│林│优│ │ 林 分 各 龄 组 面 积 蓄 积
│ 疏 林 │散│四│枯│倒
计│ │势│活 总├───┬─────┬─────┬─────┬─────┬─────┤ │生│旁│立│木
单│ │树│立 蓄│合 计│幼 龄 林│中 龄 林│近 熟 林│成 熟 林│过 熟 林│ │木│树│木│蓄
位│种│种│木 积├─┬─┼──┬──┼──┬──┼──┬──┼──┬──┼──┬──┼───┬──┤蓄│蓄│蓄│积
│ │ │ │面│蓄│面 │蓄 │面 │蓄 │面 │蓄 │面 │蓄│面 │蓄 │ 面 │蓄 │积│积│积│
│ │ │ │积│积│积 │积 │积 │积 │积 │积 │积 │积│积 │积 │ 积 │积 │ │ │ │
──┼─┼─┼───┼─┼─┼──┼──┼──┼──┼──┼──┼──┼──┼──┼──┼───┼──┼─┼─┼─┼──
──┴─┴─┴───┴─┴─┴──┴──┴──┴──┴──┴──┴──┴──┴──┴──┴───┴──┴─┴─┴─┴──
(分权属统计) 表3 用材林近、成、过熟林组成树种蓄积统计表
单位:立方米
──┬─┬───────────────┬───────────────┬───────────────┬────────────────
统│优│ 合 计 │ 近 熟 林 │ 成 熟 林 │ 过 熟 林
计│势├─┬─┬─┬─┬─┬─┬─┬─┼─┬─┬─┬─┬─┬─┬─┬─┼─┬─┬─┬─┬─┬─┬─┬─┼─┬─┬─┬─┬─┬─┬─┬─┬
单│树│计│红│ │ │ │ │ │ │计│红│ │ │ │ │ │ │计│红│ │ │ │ │ │ │计│红│ │ │ │ │ │ │
位│种│ │松│ │ │ │ │ │ │ │松│ │ │ │ │ │ ││松│ │ │ │ │ │ │ │松│ │ │ │ │ │ │
──┼─┼─┼─┼─┼─┼─┼─┼─┼─┼─┼─┼─┼─┼─┼─┼─┼─┼─┼─┼─┼─┼─┼─┼─┼─┼─┴─┴─┴─┴─┴─┴─┴─┴
──┴─┴─┴─┴─┴─┴─┴─┴─┴─┴─┴─┴─┴─┴─┴─┴─┴─┴─┴─┴─┴─┴─┴─┴─┴─┴────────────────
(分权属统计) 表4 人工林及四旁树统计表 单位:公顷、立方米、万株
───┬───┬───┬───────────────────────────────────┬─────┬─────┬─────
统 │ 林 │ 优 │ 林分 │ │ 未 林 │
计 │ │ 势 ├─────┬─────┬─────┬─────┬─────┬─────┤ 疏 林 │ 成 地 │ 四旁树
单 │ │ 树 │ 合 计 │幼 龄 林│中 龄 林│近 熟 林│成熟 林│过 熟 林│ │ 林 面 │
位 │ 种 │ 种 ├──┬──┼──┬──┼──┬──┼──┬──┼──┬──┼──┬──┼──┬──┤ 造 积 ├──┬──
│ │ │面 │蓄 │面 │蓄 │面 │蓄 │面 │蓄 │面│蓄 │面 │蓄 │面 │蓄 │ │株 │蓄
│ │ │积 │积 │积 │积 │积 │积 │积 │积 │积│积 │积 │积 │积 │积 │ │数 │积
───┼───┼───┼──┼──┼──┼──┼──┼──┼──┼──┼──┼──┼──┼──┼──┼──┼─────┼──┼──
───┴───┴───┴──┴──┴──┴──┴──┴──┴──┴──┴──┴──┴──┴──┴──┴──┴─────┴──┴──
注:经济林、竹林在蓄积栏内改填株数,其林分只填合计栏
(分权属统计) 表5 竹林统计表 单位:公顷、万株
───┬───┬───────────┬─────┬─────┬─────┬───────
统 │ 面 │ 毛 竹 │ │ │ │
计 │ 积 ├──┬────────┼──┬──┼──┬──┼──┬──┼──┬────
单 │ 合 │ 面│ 株 数 │面 │株 │面 │株 │面 │ │面 │
位 │ 计 │ 积├─┬──┬───┤积 │数 │积 │数 │积 │ │积 │
│ │ │计│林分│散生 │ │ │ │ │ │ │ │
───┼───┼──┼─┼──┼───┼──┼──┼──┼──┼──┼──┼──┼────
───┴───┴──┴─┴──┴───┴──┴──┴──┴──┴──┴──┴──┴────
(分权属统计) 表6 经济林面积统计表 单位:公顷
─────┬───┬─────────┬───────────┬─────────┬───────────
统 单 │ 总 │ 油 料 林 │ 特 种 经 济 林 │ 果 树 林 │ 其 他 经 济 林
│ 面 ├───┬──┬──┼───┬───┬───┼───┬──┬──┼───┬──┬──┬─
计 位 │ 积 │油 │ │ │ 橡 │ │ │ 苹 ││ │ 桑 │ │ │
│ │茶 │ │ │ 胶 │ │ │ 果 ││ │ │ │ │
─────┼───┼───┼──┼──┼───┼───┼───┼───┼──┼──┼───┼──┼──┼─
─────┴───┴───┴──┴──┴───┴───┴───┴───┴──┴──┴───┴──┴──┴─
(分权属统计) 表7 用材林近、成、过熟林面积蓄积可及度统计表 单位:公顷、立方米
───┬───┬─────┬─────────────┬─────────────┬─────────────
统 │ 可 │ │ 近 熟 林 │ 成 熟 林
│ 过 熟 林
计 │ 及 │ 合 计 ├──────┬──────┼──────┬──────┼──────┬──────
单 │ 度 │ │针 叶 树 │阔 叶 树 │针 叶 树 │阔 叶 树 │针 叶 树 │阔 叶 树
位 │ ├──┬──┼───┬──┼───┬──┼───┬──┼───┬──┼───┬──┼───┬──
│ │面 │蓄 │ 面 │ 蓄│ 面 │ 蓄│ 面 │ 蓄│ 面│ 蓄│ 面 │ 蓄│ 面 │ 蓄
│ │积 │积 │ 积 │ 积│ 积 │ 积│ 积 │ 积│ 积│ 积│ 积 │ 积│ 积 │ 积
───┼───┼──┼──┼───┼──┼───┼──┼───┼──┼───┼──┼───┼──┼───┼──
───┴───┴──┴──┴───┴──┴───┴──┴───┴──┴───┴──┴───┴──┴───┴──
(分权属统计) 表8 用材林近、成、过熟林组成树种分径级组株数蓄积统计表 单位:株、立方米
───┬───┬───┬────────┬─────────┬─────────┬─────────┬─────────
统 │ 龄 │ 组 │ 合 计 │ 小 径 组 │ 中 径组 │ 大 径 组 │ 特 大 径 组
计 │ │ 成 │ │ (6—12厘米) │ (14—24厘米) │ (26—36厘米) │ (38厘米以上)
单 │ │ 树 ├─┬─┬─┬──┼─┬─┬─┬───┼─┬─┬─┬───┼─┬─┬─┬───┼─┬─┬─┬───
位 │ 组 │ 种 │株│ │蓄│ │株│ │蓄│ │株│ │蓄│ │株┤ │蓄│ │株│ │蓄│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数│ │积│ │数│ │积│ │数│ │积│ │数│ │积│ │数│ │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分权属统计)表9 用材林近、成、过熟林按出材率等级株数蓄积统计表 单位:株、立方米
──┬──┬───────┬───────┬───────┬──────────────
统│组 │ 合 计 │ Ⅰ 级 │ Ⅱ 级 │ Ⅲ 级
计│成 ├─┬─┬─┬─┼─┬─┬─┬─┼─┬─┬─┬─┼─┬─┬─┬─┬──────
单│树 │株│ │蓄│ │株│ │蓄│ │株│ │蓄│ │株│ │蓄│ │
位│种 │ │%│ │%│ │%│ │%│ │%│ │%│ │%│ │%│
│ │数│ │积│ │数│ │积│ │数│ │积│ │数│ │积│ │
──┼──┼─┼─┼─┼─┼─┼─┼─┼─┼─┼─┼─┼─┼─┼─┼─┼─┼──────
│ │ │ │ │ │ │ │ │ │ │ │ │ │ │ │ │ │
──┴──┴─┴─┴─┴─┴─┴─┴─┴─┴─┴─┴─┴─┴─┴─┴─┴─┴──────
(分权属统计) 表10 用材林幼龄林、中龄林应抚育间伐面积蓄积统计表 单位:公顷、立方米
──┬─┬───────┬───────────────┬─────────────────
│ │ │ 幼 龄 林 │ 中 龄 林
统│优│ 合 计 ├───────┬───┬───┼───────┬───┬─────
计│势│ │ 小 计 │针叶树│阔叶树│ 小 计 │针叶树│阔叶树
单│树├─┬─┬─┬─┼─┬─┬─┬─┼─┬─┼─┬─┼─┬─┬─┬─┼─┬─┼─┬───
位│种│面│ │蓄│ │面│ │蓄│ │面│蓄│面│蓄│面│ │蓄│ │面│蓄│面│蓄
│ │ │%│ │%│ │%│ │%│ │ │ │ │ │%│ │%││ │ │
│ │积│ │积│ │积│ │积│ │积│积│积│积│积│ │积│ │积│积│积│积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11 各类土地面积动态表 单位:公顷
──┬─┬───────┬──────────────────────────────────────────────┬──
│ │ 项 │ 林 业 用
地 │
统│ │ ├───┬──────────────────┬─┬─┬──┬─┬──────────────┤非
│总│ │林 合│ 有 林 地 │ │ │ │ │ 无 林 地 │
计│ │ │业 ├──┬───────────┬─┬─┤疏│灌│未造│苗├──┬──┬──┬──┬──┤林
│面│ │用 │有合│ 林 分 │ │ │ │ │ │ │无合│宜山│采迹│火迹│宜沙│
单│ │ │地 计│林 ├──┬─┬─┬─┬──┤经│竹│林│木│成林│圃│ │ │ │ │ │地
│ │ │ │地计│林合│用│防│薪│特用│济│ │ │ │ │ │林 │林荒│ │ │ │
位│积│ │ │ │分计│材│护│炭│ 途│林│林│地│林│林地│地│ │ │ │ │ │合
│ │ 目 │ │ │ │林│林│林│种林│ │ │ │ │ │ │地计│荒地│伐地│烧地│林荒│
│ │ │ │ │ │ │ │ │ │ │ │ │地│ │ │ │ │ │ │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调│ │面积
│ │查│年├─────────────────────────────────────────────────────
│ │时│ │精度
│ │间├─┼─────────────────────────────────────────────────────
│ │ │ │面积
│ │ │年├─────────────────────────────────────────────────────
│ │ │ │精度
│ ├─┴─┴─────────────────────────────────────────────────────
│ │ 前后期面积差
│ ├─────────────────────────────────────────────────────────
│ │ 前后期年平均差
│ ├─────────────────────────────────────────────────────────
│ │ 净增率 %
│ ├─────────────────────────────────────────────────────────
│ │ 误差率 %
──┴─┴─────────────────────────────────────────────────────────
表12 各类蓄积及人工林面积蓄积动态表 单位:公顷、立方米
───┬───────────┬────┬─────────────────┬─┬────┬───────
统 │ 项 │ 活总 │ 林 分 蓄 积│疏│ 散蓄 │ 人 工 林
计 │ │ 立蓄 ├────┬─┬─┬─┬──────┤林│ 生 ├──┬────
单 │ │ 木积 │ 合 │用│防│薪│ 特 用│蓄│ 木积 │ 面│蓄
位 │ 目 │ │ │材│护│炭│ 途│积│ │ │
│ │ │ 计 │林│林│林│ 种 林│ │ │ 积│积
───┼───┬───┬───┼────┼────┼─┼─┼─┼──────┼─┼────┼──┼────
│调 时│ │现状 │ │ │ │ │ ││ │ │ │
│ │ 年 ├───┼────┼────┼─┼─┼─┼──────┼─┼────┼──┼────
│ │ │精度 │ │ │ │ │ ││ │ │ │
│ ├───┼───┼────┼────┼─┼─┼─┼──────┼─┼────┼──┼────
│ │ │现状 │ │ │ │ │ ││ │ │ │
│查 间│ 年 ├───┼────┼────┼─┼─┼─┼──────┼─┼────┼──┼────
│ │ │精度 │ │ │ │ │ ││ │ │ │
├───┴───┴───┼────┼────┼─┼─┼─┼──────┼─┼────┼──┼────
│前 后 期 之 差 │ │ │ │ │ ││ │ │ │
├───────────┼────┼────┼─┼─┼─┼──────┼─┼────┼──┼────
│ 前后期年平均差 │ │ │ │ │ ││ │ │ │
├───────────┼────┼────┼─┼─┼─┼──────┼─┼────┼──┼────
│ 净 增 率(%) │ │ │ │ │ ││ │ │ │
├───────────┼────┼────┼─┼─┼─┼──────┼─┼────┼──┼────
│ 误 差 率(%) │ │ │ │ │ ││ │ │ │
───┴───────────┴────┴────┴─┴─┴─┴──────┴─┴────┴──┴────
表13 用材林各龄组面积蓄积动态表 单位:公顷、立方米
───┬────────────┬───┬───┬───┬───┬───┬────
统 │ 项 │合 计│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
计 │ ├─┬─┼─┬─┼─┬─┼─┬─┼─┬─┼─┬──
单 │ │面│蓄│面│蓄│面│蓄│面│蓄│面│蓄│面│蓄
位 │ 目 │积│积│积│积│积│积│积│积│积│积│积│积
───┼──────┬─┬───┼─┴─┴─┴─┴─┴─┴─┴─┴─┴─┴─┴──
│ │ │现 状│
│ 调 时 │年├───┼────────────────────────
│ │ │精 度│
│ ├─┼───┼────────────────────────
│ │ │现 状│
│ 查 间 │年├───┼────────────────────────
│ │ │精 度│
───┼──────┴─┴───┼────────────────────────
│ 前 后 期 之 差 │
├────────────┼────────────────────────
│ 前后期年平均差 │
├────────────┼────────────────────────
│ 净 增 率(%) │
├────────────┼────────────────────────
│ 误 差 率(%) │
───┴────────────┴────────────────────────
表14 分优势树种组成树种生长量表
──┬─┬───────┬───────┬───────┬───────┬───────┬───────
统│树│ 合 计 │ 幼 龄 林 │ 中 龄 林 │ 近 熟 林 │成 熟 林 │ 过 熟 林
│ ├──┬──┬─┼──┬──┬─┼──┬──┬─┼──┬──┬─┼──┬──┬─┼──┬──┬─
计│ │总长│净长│样│总长│净长│样│总长│净长│样│总长│净长│样│总长│净长│样│总长│净长│样
│ │生量│生量│地│生量│生量│地│生量│生量│地│生量│生量│地│生量│生量│地│生量│生量│地
单│ ├──┼──┤木├──┼──┤木├──┼──┤木├──┼──┤木├──┼──┤木├──┼──┤木
│ │总长│净长│树│总长│净长│树│总长│净长│树│总长│净长│树│总长│净长│树│总长│净长│树
位│种│生率│生率│ │生率│生率│ │生率│生率│ │生率│生率│ │生率│生率│ │生率│生率│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15 林木蓄积生长量消耗量表 单位:立方米
───┬───────────────────────┬────────────────────────
统 │ 生 长 │ 消
耗
计 ├───────┬───────┬───────┼───────┬───────┬────────
单 │ 总 生 长 │进 界 生 长│ 保留木生长 │ 总 消 耗 │采 伐 │ 枯 损
位 ├─┬─────┼─┬─────┼─┬─────┼─┬─────┼─┬─────┼─┬──────
│量│率(%) │量│率(%) │量│率(%) │量│率(%) │量│率(%) │量│率(%)
───┼─┼─────┼─┼─────┼─┼─────┼─┼─────┼─┼─────┼─┼──────
│ │ │ │ │ │ │ │ │ │
│ │
───┴─┴─────┴─┴─────┴─┴─────┴─┴─────┴─┴─────┴─┴──────
表16 样地调查因子登记表
总体范围 抽样方式
────── ──────
总体面积 样地面积
────── ──────
─────┬─────────┬──┬──┬──┬──┬──┬──┬──┬─┬─┬─┬──┬─┬─┬─┬──┬──┬───────────
样地号 │ 样地所在 │ 地│ 坡│ 坡│ 坡│ 海│ 成│样 │林│起│林│林 │林│年│郁│平 │平 │ 各树种活立木蓄
──┬──┼─┬─┬─┬─┬─┤ │ │ │ │ │ 数│地层││ │ │分外│木│龄│ │均厘│均米│ 积(立方米)
固│临 │图│纵│横│ │ │ │ │ │ │ │ 类│类代││ │ │类貌│组│/│闭│胸米│树 ├─┬─┬─┬─┬─┬─
定│时 │幅│坐│坐│地│县│ 貌│ 向│ 位│ 度│ 拔│ 型│型号│权│源│种│型 │成│龄│ │径 │高 │小│ │ │ │ │
│ │号│标│标│ │ │ │ │ │ │ │ │ ││ │ │ │ │组│度│ │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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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
倒木 │ 枯立木 │ 散生木 │ 经济林各树种株数 │ 竹林株数│ 有林样地 │ 土 壤 │ 备
│ │ │ │ │上层林分三株最大高(米)│ │
蓄积 │ 蓄 积 │ 蓄 积 ├───┬───┬───┬───┼──┬──┼─┬─┬─┬─┬─┬──┼─┬─┬───────┤
(立方米)│(立方米)│(立方米)│木 本│特 种│果树林│其 他│ 毛│ │树│高│树│高│树│高 │名│母│厚度(厘米) │
│ │ │粮油林│经济林│ │经济林│ │ │ │ │ │ │ │ │ │ ├──┬────┤ 注
│ │ │ │ │ │ │ 竹│ │种│度│种│度│种│度 │称│岩│A层│A+B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经营类型
表17 大龄级表 ─────
单位:公顷、立方米
───┬───┬─────────┬─────────┬─────────┬───────────
│合 计│ Ⅰ 龄 级 │ Ⅱ 龄 级 │ Ⅲ 龄 级 │
Ⅳ 龄 级
林 ├─┬─┼─┬─┬─┬─┬─┼─┬─┬─┬─┬─┼─┬─┬─┬─┬─┼─┬─┬─┬──┬──
│面│蓄│小│面│地│郁│蓄│小│面│地│郁│蓄│小│面│地│郁│蓄│小│面│地│郁 │蓄
│积│积│班│ │位│闭│积│班│ │位│闭│积│班│ │位│闭│积│班│ │位│闭出│积
班 │ │ │号│积│级│度│量│号│积│级│度│量│号│积│级│度│量│号│积│级│度材│量
│ │ │ │ │ │ │ │ │ │ │ │ │ │ │ │ │ │ │ │ │/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续)
┌───────────┬───────────┬───────────┬───────────┬─────────────
│ Ⅴ 龄 级 │ Ⅵ 龄 级 │ Ⅶ 龄 级 │ Ⅷ 龄 级 │ Ⅸ 龄 级 以 上
├─┬─┬─┬──┬──┼─┬─┬─┬──┬──┼─┬─┬─┬──┬──┼─┬─┬─┬──┬──┼─┬─┬─┬──┬────
│小│面│地│郁出│蓄 │小│面│地│郁出│蓄 │小│面│地│郁出│蓄 │小│面│地│郁出│蓄 │小│面│地│郁出│蓄
│班│ │位│闭材│积 │班│ │位│闭材│积 │班│ │位│闭材│积 │班│ │位│闭材│积 │班│ │位│闭材│积
│号│积│级│度级│量 │号│积│级│度级│量 │号│积│级│度级│量 │号│积│级│度级│量 │号│积│级│度级│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18 无林地统计表 单位: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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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 无积 │ 宜 林 荒 山 荒 地│ 采 伐 迹 地│ 火 烧 迹 地│ 宜 林 沙 荒
班 │ 林 ├──┬──┬──┬───┼──┬──┬──┬───┼──┬──┬──┬───┼──┬──┬──┬──
号 │ 地 │ 小│ 立│ 坡│ 面 │ 小│ 立│ 坡│ 面 │ 小│ 立│ 坡│ 面 │小 │ 立│ 坡│ 面
│ 面计 │ 班│ 地│ 度│ │ 班│ 地│ 度│ │ 班│ 地│ 度│ │班 │ 地│ 度│
│ │ 号│ 型│ 级│ 积 │ 号│ 型│ 级│ 积 │ 号│ 型│ 级│ 积 │号 │ 型│ 级│ 积
───┼────┼──┼──┼──┼───┼──┼──┼──┼───┼──┼──┼──┼───┼──┼──┼──┼──
───┴────┴──┴──┴──┴───┴──┴──┴──┴───┴──┴──┴──┴───┴──┴──┴──┴──
表19 灌木林统计表 单位:公顷、米、厘米
───┬───┬───┬───┬───┬───┬───┬───┬───┬─────────┬────
林 │ 小 │ 面 │ 立 │ 种 │ 年 │ 高 │ 直 │ 覆 │ 可 用 资 源 │ 经
班 │ 班 │ │ 地 │ │ │ │ │ 盖 ├────┬────┤ 营
号 │ 号 │ 积 │ 类 │ 类 │ 龄 │ 度 │ 径 │ 度 │单 位│数 量│ 措
│ │ │ 型 │ │ │ │ │ │ │ │ 施
───┼───┼───┼───┼───┼───┼───┼───┼───┼────┼────┼────
───┴───┴───┴───┴───┴───┴───┴───┴───┴────┴────┴────
表20 标准地一览表 单位:公顷、立方米、米、厘米
───┬─────────┬───┬───┬─────────────┬───────────┬─┬─┬──
标 │ 位 置 │ 标 │ 标 │ 立 地 条 件 │组成树种调查因子 │设│设│设及
准 ├─┬─┬─┬─┬─┤ 准 │ 准 ├─┬─┬─┬─┬─┬─┬─┼─┬─┬─┬─┬─┬─┤置│置│置设
地 │图│纵│横│林│小│ 地 │ 地 │海│坡│坡│坡│土│土│林│树│年│树│直│株│蓄│目│时│单置
号 │幅│坐│坐│ │ │ 面 │ 形 │ │ │ │ │壤│壤│ │ │ │ │ │ │ │的│间│位人
│名│标│标│班│班│ 积 │ 状 │拔│度│位│向│名│厚│型│种│龄│种│径│数│积│ │ │
│称│ │ │ │ │ │ │ │ │ │ │称│度│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