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条例》
第五十条 资金和粮食补助期满后,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退耕还林者可以依法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
鉴于您提到的情况,可以与当地林业局提出改造申请,然后再更换可适生的品种。绝不可以擅自行事。
退耕还林后擅自复垦,没有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扣减当年复耕面积的国家粮食和现金补助,核征相应面积的农业税,并处毁坏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林木毁坏的,责令补种1至3倍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1至5倍的罚款,终止兑现复耕面积的国家粮食和现金补助,并核征相应面积的农业税。拒不补种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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