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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123     提问时间: 2006/6/20 15: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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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各位“专家”
在2006年6月6日有位网有11111111发布了下面的文章。
专家评说“托管造林”四大焦点问题  
-----摘自中国贸易报         
针对近期来对于林业的种种质疑,来自各个领域的专家——发表了自己的专业见解,从不同的角度谈到了如何看待市场化问题的原因和真相。  

托管造林到底可不可靠?  
    11月1日,某电视台《警惕“托管造林”陷阱》的报道,对我国林业发展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对此,曾留学新西兰,专研林业管理问题的张正云教授也浅谈了自己的看法:  
    林业托管在我国北方还是新生事物,所以“陷阱”“馅饼”之争仍在不绝于耳。但林业托管在西方、欧美等国家已实施30多年,国际上此行业早已形成很多大集团。在国外称之为“foriest managerment company”(中文称作森林管理公司),早已是一个成熟规范的动作项目。其实,即使是在国内,南方很多省份也早就开展了林业投资项目,如广东等地,私营林业早已蓬勃开展起来。有的地区甚至达到了人工林总面积的99%,而平均来说,有些南方省份的私营人工林面积几乎达到了人工林总面积的60%,所以,林业托管被北方熟悉大概也只是一个时间问题罢了。  
    拿个大家熟悉的行业来比喻,林业公司其实有些类似于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在卖地吸引投资人的时候,它象房地产公司:象发放房产证一样发放林权证给你,之后林权就是你的了。当你拿到林地又不想自己来养的时候,林业公司则又充当了物业公司的角色:你交钱,我养地。  
    大家都知道房地产行业是由开发商、建筑商、物业公司和销售公司所组成的一个行业。同样,林业也有它的专业分工需要,因为任何一个国家林业要想发展都离不开四个要素:土地、资金、技术和管理。作为国家有土地缺乏资金,作为民间有资金而缺乏土地,不懂技术不会管理,而作为专业的管护公司,则精于技术长于管理,但缺乏土地和资金,所以只有把三者结合在一起,才能把林业搞好。于是在国外集开发、种植、销售、管护于一体的(foriest managerment company)森林管理公司就诞生了,为愿意投资林业的人提供一站式服务,这不但是国外的成熟经验,也是我国合作托管造林公司的蓝本。  
    在过去,计划经济年代因为投资林业周期长,税费高,手续难办,所以只有国家充当开发商。但是,因为没有专业的造林公司,一般是厂矿机关或学生去种。也没有专业的管护公司去养护。更没有专业销售公司与之配套服务,从而导致民间资本无法介入,致使国家财力不堪重负,致使树木成活率很低,还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此外,这种种植模式速度缓慢,远远跟不上我国对木材需求的增长速度,这也就是我国年年种树,却年年木材不够用的主要原因,严重的话会直接危害到了国家的生态安全。  
    托管造林本身是没有问题的,问题是在于有些个别公司打着托管造林的幌子,走的却不是这个路子。国家林业局原政策法规司司长陈根长先生在“部分专家和主管部门领导在林业托管经营专家研讨会”上说,林业托管经营对于我国实现全社会整体办林业,用市场化的方法建设生态环境,都有很现实的意义。对这个新生事物我们总的态度应该支持,但也要加强规范和监管。  
    而国家林业局新闻发言人也在11月2日发言说,希望每个企业都自觉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自觉接受金融、工商等有关部门的监管。同时,也希望广大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之前,对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作充分的了解,仔细审查合同内容与企业广告宣传是否一致,以确保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  

是招商造林还是非法集资?  
    合作造林虽然可靠,但如何界定造林公司是在正常合作造林还是在非法经营呢?  
    10月14日,《经济参考报》披露了一家诈称造林旗号,实际却搞非法集资的假造林公司的黑幕,为广大投资造林者敲响了警钟。同时也带来了疑惑:造林公司是在认真种树还是在非法集资?怎么区分?  
    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涛站在法律和经济的角度上阐述了自己的看法:是不是真的造林公司,可以从“是否签定林权转让合同”、“是否实际交付林权证”、“是否合理收费”三点予以鉴别。如果是真正的造林公司,从经营行为的步骤上来看,是根本不会涉及到非法集资的。  
    王涛律师阐述了何谓“非法集资”。  
    在我国法律中,近似于“非法集资”的罪名只有两条:  
    在我国《刑法》中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明文指出的违规吸纳资金的罪名分别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而如果按照林业公司的标准经营流程来看,根本不会触及这两点。  
    林业公司的经营流程,从资金周期上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林业公司以合同的形式林业投资人代购林地的期间。在此期间,林业公司以合同形式接受投资造林者的委托,收取投资人的购林款,并开始办理林地产权交割手续。在此期间内,双方是以合同形式履行买卖约定,同时等待国家对林地进行物权界定和批准交割。双方构成的是买卖关系而非投资关系,资金是以合同交易的形式流转的,受合同法保护。  
    第二阶段是林业公司将林权证交予林业投资人后。林权证的交割代表了双方对于产权的转移,之后交易完成。投资人购买到了其所投资的林地,这仍是一种物权转移,完成交易的行为,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第三阶段则是林业公司按照投资人的意愿,受理对林地的养护业务。双方发生的是劳务合同关系,林业公司收取的是劳务报酬,根本不涉及资金的概念,非法集资更是无从说起。  
    实际上,投资人的实际投资对象是林权而非林业公司,从投资标的上看,林业公司作为一个出售投资物(林权)的单位,根本不会构成吸纳存款或者集资的行为。双方资金的转移只不过是买卖行为和付与劳务报酬的行为。完全是合理合法的。  
    而真正的林业公司与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假林业公司的显著区别是:投资人到底是把资金投给了谁。是否能够拿到林权证。真正的林业公司与投资人完成的是交易,投资人的钱投在了国家的林地上,投资人拥有相应的林权。而假林业公司则是要求投资人把钱投给自己,投资人的钱很难得到安全保障。  
    2004年10月14日《东亚经贸新闻》发表文章,质疑了某些林业公司拿不出林权证的做法,站在投资者的角度对林权证的有无提出了疑问。  

林权证到底有没有,怎样才能取得合法的林权证呢?  
    11月6日,国家林业局新闻发言人解释了这个问题:根据《森林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是确认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林业单位的林权证的核发工作,除此之外,其他地区林权证的核发工作,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那为什么许多林业公司迟迟拿不出林权证呢?这就涉及到我国林权证的颁发政策。  
    林权登记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林业局2000年发布的《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1号令)。办理林权证要由林权权利人到林木林地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林权权属证明,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注明林地坐落位置、四至界线、面积、林种、株数等相关数据。登记机关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经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受理,并依法履行公告程序后,对符合全部条件的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如亿霖木业客户都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拿到了林权证。  
    为保证林权豆腐皮的权威性和公证性,林权证还将参考林木成活率、林地养护情况进行发放。因此,实际周期相对要长,目前平均办理周期约为1至2年不等。  
    近期,各媒体不断传出林业投资“夸大宣传”的消息,矛头尖锐地集中到了一些林业公司肆意夸大林业投资回报率的事实上来。  
为什么要夸大宣传?夸大到了什么程度?  
    11月6日,国家林业局新闻发言人对此做了解答:  
    林业具有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投资植树造林是能够获得一定经济收益的,有的还可以获得较高的经济收益。但是林业具有生产条件较为艰苦、林木生长周期较长的特点,还存在气候干旱、森林火灾和病虫害等不可确定的因素,木材价格还受到国际、国内市场的影响,因此准确预测投资林业的经济收益比较困难。此外,不同区域、不同立地条件、不同树种以及不同经营方式,都会导致经营成本和经济效益的统计不同,有的甚至差别很大。  
    曾考察了国内各主要林区,拥有多年林木实际种植经验的高级林业技术员李昌茂先生对于一些地区浮夸树木长势收益的言论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树木的生长状况要看地区季候,不同地区生长条件不同,生长速度也势必要有明显的差异,种树的投资成本也就不同。  
    拿北京地区来说,土质不是很好,又缺水,树木的生长肯定要受到影响。有些公司吹牛说北京地区种一亩地的树能收益到一万元,那纯粹是胡说!但如果换作广东、云南等地,气候湿润水分充足,土壤养分也很好,那么树木每亩的收益大概可以超过万元,即使说2万元也不能算是夸大。有个别人为了骗人投资,老拿高收益的地方和自己比,是极其不负责任的!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6/20 17:12:49

不知道你想问什么?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6/21 18:37:24

托管造林本身是没有问题的,问题是在于有些个别公司打着托管造林的幌子,走的却不是这个路子。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6/6/21 19:34:10

  是否还想鼓吹托管造林?这件东西现在不是过街老鼠、而是“死鼠”了!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6/6/21 22:09:20

您好,摘抄这么多,想说明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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