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须知
1、木村运输证件种类分为四种:《出省木材运输证》、《省内木材运输证》、《福建省特殊用材运输证明》、《福建省木材检尺码单》(以下简称《码单》)。
2、木材凭证运输范围包括:规格材、锯材(含板方材和小方料)、非规格材、 旧房料、木片、胶合板、商品薪材、木炭、活性炭(木质)、竹材、竹片、竹杠、竹篾、竹跳板等木竹制品、半成品;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列全部木材和列入福建省限运物资范围的木、竹材。 以木、竹材为主、辅原材料的家具成品、木竹制工艺品(以珍贵树木和柳杉为主、辅原料的家具成品、工艺品除外)、纤维板、刨花板、篾黄、竹梢和零星的木竹制品不列入凭证运输范围。 家具成品指国家标准所列全部木竹家具成品,它分为柜类、床类、桌类、坐具类、箱架类5类。 零星的木竹制品指木材制品折原木材0.5 立方米以下、竹制品折毛竹10根以下。
3、 签发木材运输证件,需遵守以下规定条件: (1) 从山场、堆头等集材场所运出县的木材,凭采伐许可证、交纳的林业金费票据、码单和必需办理的森林植物检疫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证件,由发放采伐许可证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签发运输证。 (2)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需运输本单位经营、加工的木材,由其单位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签发运输证,并提交必要的材料: ①、 原材料是从本县调运的,凭《福建省木材经营许可证》或《福建省木材加工许可证》、交纳的林业金费票据、原县内木材运输证件。 ②、 材料是从外县调运的,凭《福建省木材经营许可证》或《福建省木材加工许可证》,以及原省内或出省木材运输证件。 (3)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或刑事案件所没收的木材,凭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实物收据或结案报告等,由木材没收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签发新的木材运输证。(4)木材落后地需要再转运到省内外的,凭原运输证由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签发新的木材运输证。 (5) 农村居民自留地及宅基地上生产的木材(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的珍贵树种除外),凭乡镇林业工作站的证明;旧房料凭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按规定交纳的林业金费票据,由木材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签发运输证。 运输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的木材,对需要附《码单》的,其《码单》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签发运输证机构或其委托有权检尺的单位填写。
4、军队向地方购买的木材需运输到省外的,应到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按本规定第九条办理木材运输证。
军队自营的林木(林木林权属部队营区内)采伐后需内部调运到省内外的,必须提交福建省军区后勤部签发的南京军区木材调运证件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到营区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木材运输证。办证时免征林业金费。
5、办理国家规定的珍贵树木(含国家一级、二级和省地方保护树木)和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木材运输证,由地(市)林业局(林委)木材运输证办证室,依照省林业厅签发的《福建省特殊用材运输证明》等有关材料办理运输证。
已由省厅委托地(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的珍贵树木(主要是胸径36厘米以下的建柏、柳杉、香樟、杜仲、厚朴、银杏等人工营造的成片珍贵树木),可由地(市)直接办理木材运输证,运输证上应写明树种和材种,备注栏内注明“人工林”字样。
6、进口木材(含原木、板材、胶合板等),需办理木材运输证明时,可凭原合法的海关进关手续和规定的检疫证到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免征林业金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