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委、省政府作出“加速发展林业的决定”,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林权证的核发工作,安排工作经费,做好确权发证工作,实现“务林有其山、山林有其主,林主有其权”。对权属明确并已核发林权证的,要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对权属明确尚未核发林权证的,要尽快核发。对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要抓紧明晰和调处,并尽快核发林权证。各地要按照《退耕还林条例》的规定及时做好退耕地还林后的确权发证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完善林地承包手续,建立林地承包合同档案,依法保护农民林地承包经营自主权;稳定、完善“两山”政策和“四荒”有偿转让政策,对已经划定的自留山,其经营权70年不变,对目前仍未造林绿化的,要采取措施限期绿化。对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稳定,其经营权50至70年不变。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积极探索有效的经营形式。对部分集体统一管理经营、但经营不善的集中连片的有林地,可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将产权逐步明晰到个人;对零星分散的有林地,可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合理作价后,转让给个人经营;对宜林荒山荒地,可直接采取分包到户、招标、拍卖等形式确定经营主体;对造林难度大的宜林荒山荒地,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无偿转让给有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开发经营,但必须限期绿化。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各种社会主体都可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合理流转。要逐步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制定森林资源资产流转管理办法,规范流转程序,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积极培育活立木交易市场,实现森林资源资产的合理配置。要按照“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规范流转权”的要求,推进集体林和国有林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林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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