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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