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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项 林木种子苗木进口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1、具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引进林木种子苗木仅用于科研或本单位栽培的科研院所及大专院校除外); 2、有适宜培育、繁殖林木种子苗木的固定场所和必需设施; 3、具有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无检疫对象圃地证书。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进口单位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审核文件(《种用证明》); 2、进口合同(或货物发票)复印件; 3、进口林木种子苗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4、首次申领《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进口审批表》的单位,需提交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依照有关对外贸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取得的从事种子进出口贸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委托其它机构代理的,应提交委托权限明确的代理协议(委托书),并提供代理机构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条件; 2、进口用途是以科研、栽培、繁殖为目的; 3、进口的林木种子苗木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进口审批物种种类和数量应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年度计划之内。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种用证明》报国家林业局;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核发《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进口审批表》,《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进口审批表》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60天;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内日。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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