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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d334200     提问时间: 2006/7/11 11:56:37
邮箱:343976851@qq.com
问题:
 
你好,夏老师我想问下有关木才检量方面的知识,可以在林业网的哪里找到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6/7/11 11:58:04

木材检尺知识

 

  掌握正确的木材检尺法则,是森林公安民警基础业务,是为办理各类森林案件提供最基本的证据资料,是依法行政的需要,是服务林农、服务社会的需要,也是提高自身基本技能的需要。

  木材检尺必须取得木材检尺资格证书,检尺资格不仅是一种权力,更主要的是一种责任,是依法履行职责,充分体现的是严格、公正、执法。木材检尺包括竹材检尺,它一般分为立木检尺、原条检尺、原木检尺、规方材检尺及楠竹检尺等五个方面的范畴。

一、立木检尺:

  伐区作业。根据《森林法》规定,凡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那么,伐区作业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1、检尺起始直径从5cm开始;

  2、检尺高度一般胸高直径为准,以1.3米为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坡度伐区作业,检尺鉴定时,检尺人员要站在坡度的上方。

  3、材积表的使用。立木材积表一般以当地《一元立木材积表》为计算依据。

  4、木材材积的折算按0.65%的出材率计算。

  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地径与胸径之间的差别,这种差别一般相差在 3cm范围之内。地径达10cm属检尺的起始尺度,地径在8cm以下的幼树一般不计算材积。

  对立竹的检尺,一般以眉径 1.5m高度为检尺点。立竹分类:眉径在6cm以上的属大径竹,眉径在6cm以下的则属小径竹。

二、原条检尺

  原条即采伐后的木材,原条检尺即是对已采伐的木材进行检尺和材积计算。原条具有斧口、长度不定,尾径不足 6cm(松材除外)的特征。

  1、长度的测量以树蔸最高斧印,树梢出口以6cm为限,即从斧口上缘处量到尾径足6cm处,这个范围内为测量长度,并以整数为计算,不足1米的不予计算。如7.6m则按7m取数。检尺部位从树蔸最高斧印开始,2.5米处度量。

  2、钢卷尺所量得周长 ÷π = 直径,即为水篾尺度。

  3、弯曲木长度的检测按斧口到尾径足6cm拉直量度,去掉伐口,并同时去掉不足6cm的尾径。

  4、原条检尺操作一般需4人,具体分工为:一人记码,两人检测长度,一人测胸径并划标记,记码人员必须回复检尺员所读数据。办案中需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有当事人在场,要提醒当事人对具体检尺提出异议,并同时作好记录。

三、原木检尺

  按照国家标准,具有一定长度的标准造材属原木检尺,从 2.2m起始尺度,2.5m长为枕木材。检尺工具为钢卷尺,检尺部位的确定,对没有2m的造材及一直到4m、5m、6m、7m、8m造材,测量小头直径为计算依据。测量方式规定,对规范的截面只需量一次直径,对不规则的截面,则要先量窄面,再量长面,然后取其平均值为计算依据。原木检尺操作需工作人员2人,一人记码,一人检测和划标记,记码员必须回复检测员的读数。

四、规方材检尺

  规方材指木材通过加工整理后的半成品,它以单方材积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厚度 × 宽度 × 长度 =材积。长度一般按整数计算,如属特殊规格材,则按实际长度计算。

  规方材材积换算成原木材积,按某地杉材出材率 0.65,松材出材率0.60计算,其换算方法如下:

  杉规方材材积 ÷ 0.65=杉原木材积 ÷ 0.65=杉立木材积

  松规方材材积 ÷ 0.60=松原木材积 ÷ 0.60=松立木材积

五、楠竹检尺

  楠竹在国际上通用的名字叫毛竹。毛竹检尺与立竹检尺一样,都不得在 1.5m处,其读数是围径,而不是直径。毛竹检尺只计粗度和根数,不计材积。办案中一般以50根毛竹折算成一个立方米。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7/13 8:01:04

原木检验

3.1尺寸检量
3.1.1原木的检尺长、检尺径进级及公差,均按原木标准的规定执行。
3.1.2检量原木的材长和直径均量至厘米为止,不足厘米舍去(以下均以cm表示)。
3.1.3原木的材长,是在大小头两端断面之间相距最短处取直检量,见图1。如果检量的材小于原木标准规定的检尺长,但不超过负偏差,仍按标准规定的检尺长计算;如超过负偏差,则按下一级检尺长计算。
3.1.4伐木时,大头斧口砍痕所余断面或油锯下楂断面(扣除树腿和肥大部分),如该断面的短径,经进舍后不小于检尺径的,材长自大头端部量起;小于检尺径的,材长应让去小于检尺径部分的长度见图2,或以短径为检尺径。大头呈圆兜或尖削的(根端无横断面者)材长应自斧口上缘量起。
3.1.5靠近端头打有水眼的原木(指扎排水眼)检量材长时,应让去水眼内侧至端头的长度。再确定检尺长,见图3。
3.1.6检尺径的检量(包括各种不正形的断面),是通过小头断面中心先量短径,(量至毫米算至厘米,带树皮者去皮厚),再通过短径的中心垂直检量长径,如短径不足26cm,其长短径之差自2cm以上,或短径足26cm以上,其长短径之差自4cm以上者,以其长短径的平均数,经进舍后为检尺径,长短径之差小于上述规定者,以短径经进舍后为检尺径。
3.1.7原木的检尺径是以2cm为一个增进单位,实际尺寸不足2cm时,足1cm的增进,不足1cm的舍去。
3.1.8原木小头下锯偏斜,检量检尺径时,应将尺杆保持与材长成垂直的方面检量,见图4
3.1.9小头因打水眼而让去长度的原木,或者原木的实际长度超过检尺长,其检尺径仍在小头断面检量。
3.1.10小头断面有外夹皮的,如检尺径须通过夹皮处时,可用尺杆横贴原木表面检量,见图5。
3.1.11双心材、三心材以及中间细两头粗的原木,其检尺径均在原木正常部位(最细处)检量,见图6。
3.1.12双丫材的检尺径检量,以材积较大的一个干岔断面检量检尺径和检尺长;另一个分岔按节子处理,见图7。
3.1.13两根原木干身连在一起的,应分别检量尺寸和评定材质,见图8。
3.1.14劈裂材(含撞裂)按下列方法检量:
3.1.14.1未脱落的劈裂材,顺材方向检量劈裂长度,按纵裂计算,检量检尺径如须通过裂缝,须减去通过裂缝长二分之一处的裂缝垂直宽度,见图9。
3.1.14.2小头已脱落的劈裂材,劈裂的厚度不超过小头同方向原有直径的10%的不计;超过10%的,应予让尺让检尺径或检尺长。
3.1.14.2.1让检尺径:先量短径,再通过短径垂直检量最长径以其长短径的平均数,经进舍后为检尺径,见图10。
3.1.14.2.2让检尺长:检尺径在让去部分劈裂长度后的检尺长部位检量。
3.1.14.3大头已脱落的劈裂材,如该断面的长短径平均数(先量短径再通过短径垂直检量最长径,但须扣除树腿和肥大部分,见图11)经进舍后不小于检尺径的不计;小于检尺径的,以大头检尺或让去小于检尺径部分的劈裂长度。
3.1.14.4小头断面有两块以上脱落的劈裂材,劈裂厚度不超过同方向原有直径的10%的不计;超过10%的,按3.1.14.2规定让尺处理。
3.1.14.5大、小头同时存在劈裂的,应分别按上述3.1.14.1、3.1.14.1、3.1.14.3、3.1.14.4 的各项规定处理。
3.1.14.6劈裂材让尺时,让检尺径或检尺长,应以损耗材积较小的因子为准。
3.1.15集材、运材(含水运)中,端头或材身磨损的,按下列方法检量:
3.1.15.1原木小头磨损,不超过同方原有直径10%的不计;超过10%的让尺处理,让尺方法按劈裂材3.1.14.2规定处理。
3.1.15.2原木大头磨损,按劈裂材3.1.14.3规定处理。
3.1.15.3原木材身磨损的,按外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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