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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lzjlgt     提问时间: 2006/7/18 20:38:08
邮箱:lgtmail@163.com
问题:
 
你好:
  我是山东潍坊的,我想问几个问题:
1.托管造林的方式是国家允许的吗?
2.如果我通过这种方式来投资,签什么合同或办什么手续利益才能得到保障?
3.中国弘贸集团潍坊分公司是否可信,他们需要有什么相关的证件才能算手续齐全.我们是否  可以通过它来投资?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6/7/18 21:23:11

  转二篇文章供你参考:

  A、

“托管造林”慎!慎!慎!

京报网 www.bjd.com.cn    日期:2006-06-30 18:37

近几年,一种以出让林权作为投资的运营方式在全国各地悄然兴起,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目光,并纷纷将资金投向这一领域。面对这种特殊的经营方式,一些造林公司乘虚而入,采取各种手段诱骗老百姓上当。近期,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工商分局通过深入调查,发现有些不法造林公司利用合法的企业身份,通过媒体宣传和讲座等形式,大力宣扬“速生杨”、“高质杨”等“合作致富”的神话,误导投资者盲目投资,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为预防经营欺诈行为的发生,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投资人的防范意识,工商执法人员特别提请投资者应注意以下有关事项:

  一、投资周期长,风险大。林木的生长周期较长,例如杨树成材通常为10年~15年左右,然而造林公司恰恰抓住人们的这一心理,用“速生”来迷惑人们的意识。在此期间,假如造林公司在这一环节出现问题,造成合同履行能力降低,那么资金投入风险就会增高。

  二、预期期望值过高。造林公司往往以一种假定推算的高回报率作为投资取向进行宣传,有的甚至称年回报率高达70%,计算方式很不科学,设定的基础条件过于理想化,且没有包括未知因素,即可能存在的风险概率,一些林业专家已就此作出相关警示。

  三、市场情况多变,未知情况多。在未来的10年内,市场对木材的需求量和依赖性,将直接决定木材的未来市场销售价格。随着科技的发展,部分木材的替代产品不断出现,有可能引起木材价格的浮动,进而影响未来资金回报率达不到理想推断值。

  四、林权归属存在问题。首先要看造林公司能否办理林权证,因为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而现实中,投资者容易忽略这一问题。

  五、计算方式模糊,约定不清。有些合同约定,合同中止时,以每亩最低达到多少立方米作为木材成材计算方式,而不是造林公司宣传中的以每棵胸径达到多少厘米作为计算方式。由于树木的胸径是木材定价的重要标准,胸径越大每立方米售价越高,假如使用立方米作为计算方式,则无法保证投资人最终的利益回报和约定造林公司的出材率。

  六、权利义务不对等,留有隐患。在林木转让的过程中,买卖双方通常使用由造林公司提供的制式合同书,其中一些条款明显放宽了卖方义务,限制了买方的权利。如果不增设附加条款,很难保证买方的利益。

  七、缺少林木种植知识,投资盲目性大。由于各地地理、水文条件不尽相同,成活率和成材率也高低不等,加上自然条件等不确定因素,很难保证达到预期目的。

  八、保险偿付存在疑点,利益保证难。造林公司在给林木投保时,往往不将受益人填写为投资者,一旦林木出现损失,需要保险赔偿,受益人为造林公司,投资者得不到直接赔偿,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九、合同履行能力不确定,树木采伐存在问题。现行有关林木的法律、法规规定,林权所有人也不能随意采伐树木,因为在什么地方采伐树木、什么时候采伐、采伐多少等都是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控制的,合同到期后,投资者的林木不能保证顺利砍伐,进而造成应得利益无法获得。

  基于上述因素,工商执法人员提醒投资者在投资前要慎重考虑,多咨询相关的林业专家和律师,采纳正确意见,作出合理的投资取向,从而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B、

   

亿霖木业集团近日被要求停业调整


(2006-06-12 10:03:24)

【江苏商报报道】 本报记者 黄长满 报道

“合作造林,首选亿霖。”近两年来亿霖木业集团这句广告词的不断出现让大家认识了一个新的投资项目——合作托管造林,然而最近这个项目却突然出现了问题。

2005年以来,全国范围陆续出现了一些公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合作(托管)造林的现象,其运作方式是公司通过租赁、承包或其他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以高于成本价格十数倍转让给社会零散投资者,投资者再将林木委托给公司经营,同时,公司在宣传中向投资者承诺高额回报及其保障措施。亿霖木业集团就是其中颇具规模的一家。记者在那里网北京生活社区看到一篇关于亿霖木业集团投资的介绍,上面有一个投入与产出预算。投资两年生速生杨回报率至少在45%以上,投资一年生回报率至少在40%以上。

这样高的回报率必然引起投资者疯狂购买,亿霖木业集团迅速将业务拓展到了全国范围包括江苏。不过高回报率的背后也暗藏诸多不规范甚至是违法。近日,有媒体报道,亿霖木业集团因涉嫌非法经营而遭北京警方调查,现公司银行账号及公章已被暂时封存,对此亿霖公司则表示,公司正在配合警方工作并未涉嫌违法。同时,全国多位投资者以投资时的承诺无法实现为由,将亿霖木业集团诉至法院要求返款并给付利息。

集团公司的这些状况直接影响到江苏分公司,昨日有投资者来电本报,反映该公司的电话已经打不通。经过调查证实,该公司确实已经关门,所有号码都处于停用状态。难道亿霖木业集团已经完全瘫痪?记者几经周折找到了亿霖木业集团负责招商工作的吕经理。

吕经理坦言,江苏分公司以及全国其他分公司几日前都根据工商以及林业部门的要求停业调整。主要原因是这个行业还处于发展阶段,还不规范,公司在运营上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承诺投资者的林权证没有办下来等。不过吕经理否认了公司存在夸大回报率的说法,他解释,公司宣传的回报率在17%~18%之间,并没有其他公司宣传的30%~40%那样高。况且这个回报率也不会写进合同里,公司用优先收购林木等其他方式保障投资者获取更多的收益。当记者问及公司如何处理目前出现的状况时,吕经理表示,公司只是处于调整阶段,调整结束后还会继续运作,所有与投资者签订的合同还是合法可靠的,公司通过各地分公司与所有投资者进行联系,就说明这一点。

据了解,国家林业局曾专门下发了《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并明确表示:对于某些公司以超出正常的高回报率诱导吸引公众投资造林,并采取城市集资、异地造林的方式,国家林业局不赞同、不支持。近日,亿霖木业集团的情况发生后各地工商、林业等部门也都纷纷发布投资风险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记者搜索发现,在南京经营合作托管造林业务的除了亿霖木业集团还有其他多家公司,同样看到他们投资分析栏中标示年收益率达30%、44%或以上。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7/19 7:52:52

 国家林业局针对城市集资异地造林明确表态,已发放的林权证将进行复查

 针对目前社会上广泛关注的一些公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合作(托管)造林,国家林业局专门下发了《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并明确表示,对于某些公司以超出正常的高回报率诱导吸引公众投资造林,并采取城市集资、异地造林的方式,国家林业局不赞同,不支持。

国家林业局有关人士介绍说,一段时间以来,部分地区陆续出现了一些公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合作(托管)造林的现象,这一现象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人士表示,通过调查,我们发现某些公司在宣传中,以超出正常的高回报率诱导吸引公众投资造林,采取城市集资、异地造林,“两头不见面”方式,而资金使用周转期长(一般6-8年),这种“托管造林”,缺乏全过程监管的有效手段,存在很大风险和隐患,我们不赞同,不支持。

  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对林权证等几个重点问题作出了解释。

  关于投资风险有些公司隐讳林业投资风险,片面夸大投资造林收益水平

  《通知》强调,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合作(托管)造林公司的集资和招商行为,必须符合社会融资和广告宣传等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国家金融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规范。

  但目前有些公司隐讳林业投资风险,片面夸大投资造林的收益水平;有些公司对投资者宣传合同到期时,林木即可采伐上市获利,对限额采伐制度的规定和各种经营成本避而不谈;有些公司承诺林地和林木可以抵押贷款,却回避了现实的困难;有的公司在不适宜营造速生丰产林的地域进行造林,却宣称自己营造的是速生丰产林。

  《通知》表示,广大群众愿意投资发展林业,但对某些公司招商造林所宣传的投资回报率和有关林业政策存在着种种担心。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有责任、有义务,主动向公众宣传并积极提供有关林业政策法规和林木生长规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并通过执行林业法律程序,加强对公司集资合作(托管)造林行为的规范。

  关于采伐回报林业投资回报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且我国是限额采伐制

  《通知》还要求对回报率、林权证等重点问题要向社会和公众进行解释宣传。首先对于投资回报,重点要看到林业投资风险和平均收益情况。林木生长周期长,培育过程存在气候、森林火灾、病虫害等不确定因素,而且投资造林收益受树木生长量、市场行情、社会环境和不可预知风险等多因素的影响;同时,树木的生长量还取决于品种选择、立地条件和经营管理水平的科技含量等;此外,木材价格主要取决于木材品质、材积和当时当地的市场行情,还要受到国际市场的影响。

  而我国森林法规定的是限额采伐制度,林权所有者申请人工商品林的采伐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并不能随意采伐。

  关于林地抵押贷款不是所有林地都可抵押贷款,林地抵押贷款有严格规定

  对于一些公司宣称的“林木可抵押贷款”,《通知》表示,国家法律、政策允许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用于抵押,但不是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都可以进行抵押。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必须经过发包方同意;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一般情况下,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抵押。与此同时,林木抵押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登记后,方能产生法律效力。

  国家对林木采伐则实行的是限额管理制度,而且活立木资源资产评估体系目前尚不健全,用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贷款,金融企业一般不愿受理,实施难度较大。

  关于林权证各地将对已发放的林权证进行复查,严禁违法发放林权证

  针对合作造林中的核心问题之一———林权证,《通知》说,根据目前的规定,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只是依法负责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国有林业单位的林权证书核发工作。除此之外,其他地区的林权证书核发工作,均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同时,《通知》要求,林权登记和林权证书的核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对违反法律规定和程序发放林权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对违反法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植树的,一律不得发放林权证书。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林权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林权证,严格把住林权证与实地相符这一关。而对已经发放的林权证,各地林业部门将进行全面复查,严禁违法、违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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