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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社员、浙江丽水市林业局林业技术指导站吴黎明说,现有《森林法》第四条“森林分为以下五类:(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这种分类方法不够科学,主要表现在没有一个统一的分类标准。五类林种有四种分类标准。如用材林,是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即按林木取用部位分类;经济林是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即主要按其社会经济效用分类;“防护林”是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即主要按森林的生态效用分类;“薪炭林”是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特种用途林”是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即都是主要按林木的某种社会特种用途分类。
这种缺乏统一标准的分类方法,根本无法使公民对现有森林进行明确的分类,主要表现在:
一是派生的种类很多。如按“用材林”划分标准分类,如果是以生产果实、叶子、树根、树汁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是否应称为用果林,用叶林、用根林、用汁林?又如,按薪炭林标准分类,如果是以生产药品、食品、建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是否应称为药品林、食品林、建材林呢?
二是各类林种之间自相矛盾。如防护林和用于环境保护的特种用途林,都是以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如现有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生态公益林等等,究竟应称其为防护林,还是称其为特种用途林?又如用于造纸、建筑等工业用途的林木,既是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又是工业原料,那么究竟应该将其称为用材林还是经济林?
正是这种不科学的分类方法,使现有林业工作者无法按照《森林法》要求对森林进行林种划分,相关的法律规定在现实中也就成为一句空话。如《森林法》第二十九条“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由于现实中根本无法按《森林法》中的定义正确界定用材林面积,因此,各省森林采伐量的确定也就无法按林种来计算,而基本上都是按照现有森林蓄积量和生长量来计算的。
因此,有必要对现有《森林法》第四条有关森林分类的条款进行修改,以保持法律的科学性:
第一,鉴于森林既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又有其自身的社会经济价值,某些森林还具有特殊的作用,如国防、科学研究、珍稀树种、古树名木、各级风景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林木等。建议将现有森林按其主要用途的社会效用进行分类,从简明、规范、适用原则考虑,拟分为生态林、商品林、特种用途林等三类。
生态林:主要是利用森林对社会的生态效用,保护生态环境。如水土保持、水源涵养、净化空气等,现有的生态公益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均属于生态林范围。
商品林:主要用作商品交换。如工业原料林、果木林、薪炭林等。
特种用途林:主要是那些具有特种社会用途的森林和林木。如国防、科学研究、珍稀树种、古树名木、各级风景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林木等。
第二,建议对《森林法》中涉及林种的相关条款作相应的修改。
第三,建议在《森林法》中增加对生态林、特种用途林禁止采伐的条款。这样,不仅为这些森林和林木从法律的层面上采取了强制性的保护措施,而且为地方政府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提供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