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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波波仔     提问时间: 2006/7/20 19:18:17
邮箱:ybo520@163.com
问题:
 
各位尊敬的老师你们好:我看了你们很多的资料和信息,对你们所给出的答案我看后真的很舒服。在这里提出问题,希望能得到你们的答复,谢为先。《森林法》森林分为五大类: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这五种林种能不能说说它们的属于什么特性;那种林种可以砍伐,生态林和生态公益林在这五种林种中有什么区别,退耕还林属于这五种林种吗?怎么区别、区分它们的慨念。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7/20 20:26:12

您提出的问题的确带有普遍性。请看如下报道:

关于修改《森林法》有关林种分类的建议

2005年9月20日 九三学社中央信息中心

九三学社社员、浙江丽水市林业局林业技术指导站吴黎明说,现有《森林法》第四条“森林分为以下五类:(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这种分类方法不够科学,主要表现在没有一个统一的分类标准。五类林种有四种分类标准。如用材林,是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即按林木取用部位分类;经济林是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即主要按其社会经济效用分类;“防护林”是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即主要按森林的生态效用分类;“薪炭林”是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特种用途林”是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即都是主要按林木的某种社会特种用途分类。

这种缺乏统一标准的分类方法,根本无法使公民对现有森林进行明确的分类,主要表现在:

一是派生的种类很多。如按“用材林”划分标准分类,如果是以生产果实、叶子、树根、树汁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是否应称为用果林,用叶林、用根林、用汁林?又如,按薪炭林标准分类,如果是以生产药品、食品、建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是否应称为药品林、食品林、建材林呢?

二是各类林种之间自相矛盾。如防护林和用于环境保护的特种用途林,都是以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如现有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生态公益林等等,究竟应称其为防护林,还是称其为特种用途林?又如用于造纸、建筑等工业用途的林木,既是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又是工业原料,那么究竟应该将其称为用材林还是经济林?

正是这种不科学的分类方法,使现有林业工作者无法按照《森林法》要求对森林进行林种划分,相关的法律规定在现实中也就成为一句空话。如《森林法》第二十九条“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由于现实中根本无法按《森林法》中的定义正确界定用材林面积,因此,各省森林采伐量的确定也就无法按林种来计算,而基本上都是按照现有森林蓄积量和生长量来计算的。

因此,有必要对现有《森林法》第四条有关森林分类的条款进行修改,以保持法律的科学性:

第一,鉴于森林既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又有其自身的社会经济价值,某些森林还具有特殊的作用,如国防、科学研究、珍稀树种、古树名木、各级风景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林木等。建议将现有森林按其主要用途的社会效用进行分类,从简明、规范、适用原则考虑,拟分为生态林、商品林、特种用途林等三类。

生态林:主要是利用森林对社会的生态效用,保护生态环境。如水土保持、水源涵养、净化空气等,现有的生态公益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均属于生态林范围。

商品林:主要用作商品交换。如工业原料林、果木林、薪炭林等。

特种用途林:主要是那些具有特种社会用途的森林和林木。如国防、科学研究、珍稀树种、古树名木、各级风景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林木等。

第二,建议对《森林法》中涉及林种的相关条款作相应的修改。

第三,建议在《森林法》中增加对生态林、特种用途林禁止采伐的条款。这样,不仅为这些森林和林木从法律的层面上采取了强制性的保护措施,而且为地方政府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提供法律依据。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7/20 20:31:24

又及:

当前林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发表时间:2002-10-17

1.林地认定和管理问题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由于在执行土地利用分类标准上的差异,使林地认定、林地管理难于完全到位。为此,应成立全国土地利用分类区划委员会,由国土部门牵头,林业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分类标准,和土地利用区划工作,将每一块土地的用途,落实到山头地块,为依法管理好林地打下坚实的基础。因此,建议:

(1)凡规划为林业利用区的土地,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林地。

(2)对其它土地利用区内的天然林或人工林地块,符合林地标准的按林地管理,达不到林地标准的或未明确做为永久林地的,不作为林地管理,但也要依法管理林木。

(3)对规划为建设用地或其它农用地上种植的林木,管理的重点放在林木的采伐上。土地原属于什么地类,只要规划未变,仍然按原地类管理。在其它农用地上种植的林木,采伐上也可以放开限制,由经营者自己根据市场需要做决定。

(4)对在大的林地范围内不宜单独管理的林区道路、护林设施、小的水域、溪流、沼泽等,可划入林地范围内,作为其它林业用地管理。

2.改变林地用途问题

(1)林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核同意条件应出台—个规范性的办法。这样,一方面使林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管理在程序上更完善:另—方面,实行总量控制和占补平衡,杜绝不必要的占用。

(2)对已规划为林地的土地,由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土地开发的需要、土地置换的需要等,转为农用地也是可行的。但要从严控制,从严审批。并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审批程序与办法。

(3)林地之间林种结构的调整。《森林法》将森林分为五类,即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林种应报原批准公布机关批准。

3.国有森林资源产权主体虚置问题

我国国有森林资源除个别地区外,大多数已无偿划拨给各森林经营单位长期经营管理、无偿使用。使用者更像所有者。这种林业经营管理模式,已经给林业自身的发展带来了很多问题。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国有森林资源产权主体虚置的问题更加突出。

(1)由于一些国有森林资源使用单位和地方政府在与其他投资者签订的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合同中,国家作为所有者的利益没有得到体现。

(2)一些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一级政府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为招牌,无偿地或以很优惠的价格将森林景观“卖”给开发商,这种做法不仅侵害了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国家作为所有者的利益也没有得到体现。

为解决国有森林资源产权主体虚置的问题,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提出以下建议:

(1)将现有的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国有森林资源,分级归属于各级政府所有,并作为国有森林资源的代表者,履行其所有者的权利。林业主管部门作为同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依法管理本级政府所有的国有森林资源,并对流转的国有森林资源依照有关规定审查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2)对现在经营管理国有森林资源的林业企事业单位,应逐步建立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并结合林业税费制度改革,用地租的形式向所有者缴纳林木使用费。对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向现代企业转型过程中涉及的职工安置问题,应通过国家出台的有关政策解决。

(3)由政府牵头搞森林资源流转的,该级政府应负责解决原林业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安置问题。现使用者应当向政府缴纳国有林地的使用租金和—定比例的国有林木使用费。

(4)由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牵头搞森林资源流转的,应经过政府批准,并向政府缴纳国有林地的使用租金和一定比例的国有林木使用费。

使用者向所有者缴纳地租和林木使用费,体现了国家作为所有者应得的利益,是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林业发展方向的。同时,对经营的国有森林资源,任何使用单位和个人都要执行现有森林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作者:付长捷 文章来源于:《国土绿化》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6/7/20 21:35:38

 林种分类系统表

森林类别    林 种    亚林种 

 生态公益林  防护林  水源涵养林 

            水土保持林 

            防风固沙林 

            农田牧场防护林 

            护岸林 

            护路林 

           其它防护林

     特种用途林  国防林

           实验林

           母树林

          环境保护林

           风景林

         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

          自然保护林 

 

 商品林   用材林 短轮伐期用材林 

          速生丰产用材林 

          一般用材林 

 

     薪炭林   薪炭林 

     经济林   果树林

          食用原料林

         林化工业原料林 

          药用林

         其它经济林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7/21 7:37:29

退耕还林只划分了生态林和经济林两个林种,它实际上是将防护林、用材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和经济林中的某些树种归纳为生态林罢了,经济林中除去生态林部分剩下的树种划为经济林。

生态林的设立是为了防止水土流失、涵养水源、净化空气。它退耕还林工程中提出的一个概念,包括防护林、用材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和经济林中的某些树种。

生态公益林经营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发挥森林的生态功能与效益。它是森林分类经营中提出的一个概念,就是把森林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两大类,它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为商品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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