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7/21 17:30:20
向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期限50天,其中公示30天。
|
| |
|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6/7/21 20:00:40
如何取得林权证 1、林权登记申请 林权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的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依法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确认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依法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确认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依法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所有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林木所有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2、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林权权利人提出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 林权权利人提出变更和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林权证;(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3、林权登记发证的程序 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是林权登记申请的受理机关并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接受林权权利人的登记申请后,首先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如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合法有效,属于林权权属争议的,应暂停登记申请的受理并移交权属争议调处机关处理后,依据处理结果,再重新受理;属于申请人侵权的,应停止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如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无效的,应继续受理。 公告期满后,需要进一步受理的,申请机关应组织有资质的林业调查队伍,现地核实申请登记的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林地及其地上林木坐落位置、小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面积、主要树种、林木株数、林种、林地四至等是否准确,申请材料中的权属证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有关图件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界线是否与实际相符合。经现地核实后,数据准确、权属合法有效、图件符合实际的,申请受理机关应当自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林权登记并核发林权证书。否则,申请受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报请予以林权登记并核发林权证的请示进行审查、核准,防止出现重复林权登记或林地与耕地、草地、使用水面等登记发证重叠情况,经审查、核准无误的,准予登记并及时核发林权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审查、核准程序是林权发证的必需履行的程序,林权证内的发证机关盖章处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盖章后生效,使用其他印章是无效的。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发林权证的情况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
| |
|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7/21 21:15:51
【如何办理林权证】
(一)提出申请。由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向森林、林木、林地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供有关权属证明。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四权分离的,由权利人分别提出申请;林权共有的,由共有者推荐一名代表申请,并在《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权共有权利人权利说明”栏中说明林权共有者;国有林的,由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林地所有权的要提交原山林权证,经行政、司法调处过权属纠纷的要提交协议、裁决书、判决书等证明资料;申请自留山经营权属的,应提交自留山证;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的,应提交承包、租凭、有偿流转合同、协议等资料,同时,《林权登记申请表》要经林地所有权单位签署意见。 (二)现场审核。对山林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的权属申请,由工作组会同镇政府、村委会干部,组织林权权利人及其相邻权利人,到实地现场核实四至界线,将四至界线勾绘在1:10000地形图上,并由参加人员在《林权核查登记表》上签名认可。核实四至界线时,涉及相邻组的,相邻组干部一起参加审核,确保村内小组之间无重叠;涉及相邻村的,相关村、组人员参加审核,确保村之间核证后无重证现象;涉及镇(场)边界的,由牵头镇(场)负责组织相邻镇(场)以及相关村、组人员参加审核,确保不重叠、不重证。 (三)张榜公示。现场审核后填写《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公示表》,将现场审核的主要内容反映于公示表上,在林地所在地(主要是在村委会)张贴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30天。公示期限内对林权主张有异议的,按审核登记程序进行复核。 (四)造册登记。对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经逐级审核并完善签名盖章手续后,填写《广东省受理林地林权登记申请登记表》和《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台账》。 (五)颁发证书。经逐级审核无误,并经县林业局审核批准的,由县人民政府向林权权利人颁发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同时注销原山林权证。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四权合一的,林权证发给林地所有者;四权分离的,林权证分别发给权利人;国有林的,林权证发给国有林经营者。 (六)验收建档。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检查验收,审核验收标准:⑴林权纠纷得到解决,权属明确。⑵《林权证》记载内容与实际相符,做到地有证、证有地,证地相符。⑶各种证、表填写规范、清楚。⑷林权档案完整齐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