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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臭小眼     提问时间: 2006/7/25 19:45:28
邮箱:jiaz004@163.com
问题:
 
树龄5年,胸径7-8厘米,九宝14#桃树被砍伐后的赔偿金额大约为每棵多少?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7/25 20:36:17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农村林木资
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颁布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870820

  【实施日期】 19870901

  【章名】 全文

  为实施《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具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针对林政工作的实际需要,特作以下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林木资源的保护管理,必须全面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细则》、《条例》和本规定。

  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
健全防火组织,负责护林防火工作。

  一级防火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基层护林防
火组织,划定责任区,落实责任制。

  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相关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护林
防火联防组织,划定联防区域,负责联防区域的护林防火工作。

  三、一级防火区内每千亩林地,营林单位应至少配备1 名专职护林员
;在重点防火期内,应根据实际需要,增配临时护林员。

  平原地区的防护林、经济林,均按二级防火区管护。

  防火区内,禁止在林间、树下堆放秸秆和柴草。

  四、各区、县和营林单位的年林木采伐限额指标,由市人民政府根据
国务院批准的本市年林木采伐限额指标核定下达,各区、县和营林单位应
严格控制,不得突破。

  本市每年林木采伐期为11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在非采伐期,除特
殊情况经市、区、县林业局批准者外,不办理采伐审批手续。

  林木材积计算方法,按照市林业局印发的《北京市一元立木材积表》
计算。

  盗伐、滥伐的林木,均应计入年采伐量。农民砍伐自留地和房前屋
后的零星树林,采伐自有的经区、县林业局确认的薪炭林,以及因自然灾
害(火灾、病虫害)和林木自然枯损所导致的林木资源损失,不计入年采
伐量。

  五、申请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在申领采伐许可证时,应交纳育林
费。育林费标准为:采伐全民所有的林木,每立方米木材交纳15元;采伐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林木,每立方米木材交纳12元。

  育林费由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征收,育林费用于采伐迹地更新
造林、种苗基地建设、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等事业的扶持和宣传奖励。采伐
迹地更新造林经验收合格的,返还所交育林费的70%。区、县林业局每年
征收的育林费上交市林业局5%,用于全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的宣传和奖励

  育林费必须专款专用,征收部门应于每年1 月份将上一年度育林费的
征收和使用情况,报市林业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六、国家建设征占用林地(包括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
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果树地、国家规划的宜林地),土地管理部门
在审批工作中,应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需要砍伐征占用林地内林木
的,建设单位必须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木材,必须按《森林法》规定持有核发采
伐许可证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外运在本市采伐的木材,必须持有市林业
局发给的运输证件。

  在集市贸易市场出售木材,必须持有采伐许可证;按《条例》规定不
需申领采伐许可证的,须持有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八、在重点防火期内,违反林地用火规定,尚未引起林木火灾的,处
以2至2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至50 元的罚款。

  对违反林地用火规定引起林木火灾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
1至3倍的树木,对烧毁有林地面积10亩以下,疏林地面积30亩以下,宜林
荒山面积100亩以下的,并处50元至300元的罚款;烧毁有林地面积超过10
亩,疏林地面积超过30亩,宜林荒山地面积超过100亩,或者经济损失超过
500元的,并处300元至500元的罚款。

  九、对盗伐林木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并处
违法所得3至5倍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并处违法所得6至10倍的罚
款:

  (一)盗伐用材林木材超过0·5立方米的;

  (二)盗伐防护林,针叶树木材超过0·3立方米或阔叶树木材超过0·
5立方米的;

  (三)盗伐经济林或特种用途林,经济损失超过200元的;

  (四)盗伐幼树超过20株的;

  (五)相当于以上损失的。

  盗伐林木或变卖所得,应予追缴,归还原主。

  十、对滥伐林木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 并处违法所得2至
3倍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并处违法所得4至5倍的罚款:

  (一)滥伐用材林木材超过2立方米的;

  (二)滥伐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经济损失超过1000元的;

  (三)滥伐防护林,针叶树木材超过0·5立方米或阔叶树木材超过1立
方米的;

  (四)滥伐幼树超过50株的;

  (五)相当于以上损失的。

  十一、对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的,处50元至
100元的罚款。对已获利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2至5倍的罚款

  十二、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市、区、县林业局或《条例》规定
的机关执行。

  十三、对盗伐、滥伐林木,违反林地用火规定引起林木火灾或其它严
重损失的责任人,除按照本规定处罚以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因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以及盗伐林木,违反林地用火规定引
起火灾损失林木的赔偿金额,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用材林按现时价值加50%计价;

  (二)防护林按现时价值加100%计价;

  (三)果树以前3年平均产值为基数,鲜果按5至6倍计价,干果按7至
8倍计价,有材值的另加材值计价;

  (四)特种用途林中的阔叶树按胸径每厘米4至6元计价,针叶树按胸
径每厘米8至12元计价。

  征占用林地砍伐的林木归营林单位所有。

  十五、责令补种树木,因故不能补种的,应交纳造林费,由林业主
管部门收取后代为补种。

  十六、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规定自1987年9月1日起施行。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7/25 20:56:48

对于他的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首先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调解解决。如无结果,你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7/26 7:55:52

不同地方的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请与当地农业或林业部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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