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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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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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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一)申请。申请人持所需申报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接件。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申请材料存在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允许申请人当场完善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后,退回申请。? (三)办理。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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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一)从事种子等繁殖材料生产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林木良种基地、采种基地、采穗圃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验收;普通采种林经过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或其基地选育、生产的良种经过省级以上(含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审定或认定。同时需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基地; 2、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具有必要的生产设施和检验设备。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应具备种子加工、处理场地和贮藏等主要设施,种子质量检验设备; 4、具备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5、生产植物新品种种子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证明并取得品种权人的授权书。 (二)从事苗木等种植材料生产的,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必要的苗木繁殖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育苗地; 3、具有一定的生产设施和必要的质量检验设备器具; 4、具有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申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种检员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处理、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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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一)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具备下列材料: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内容中有需要保密的由申请者注明; 2、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种子基地证明或生产苗木等种植材料,提供生产用地合法使用证明; 3、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林木种子生产基地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5、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林木种子检验人员和林木种苗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培训证明); 6、种子生产、加工、处理、贮藏设施,质量检验设备的情况说明和照片; 7、生产的主要林木商品种子或苗木详细名录。从事林木良种生产的,应提供审定、认定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从事植物新品种生产的,应提供品种权人的授权书和品种证明;从事转基因品种生产的,还应提供转基因产品商品化生产许可证的批准文件。 (二)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具备下列材料: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经营场所照片、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3、林木种子加工、处理、包装设备、仓藏设施和种子检验仪器的清单和照片; 4、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林木种子检验人员的《种子检验员证》复印件; 5、经营资本金证明材料及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