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诚信管理体系提高一定的公众认可与需求,这也算是本人的小小奢望而已。 “ 当我去应聘求职的时候我当然是加了保险系数的,我当时的双重保险是一方面这必须是一个理论上可行的项目,另一方我在这家公司供职,从而可以第一时间了解和知道公司的经营运作。这两个条件各大约占50%的比例。现在我无法在该公司就职,那么保险系数就下降了50%,也就是说我投资的这个项目可靠性只有一般了,象跷跷板一样。没有人会做这种投资的。另外,该公司原先所做由律师见证林地并没有“一女多嫁”的承诺到今天也没有兑现,这当然令人不能放心!” “我,我们,都最希望这家公司是好公司,至少是朝好的方向走。"您作为一个投资者,居然也不敢确定该公司是好是坏,我认为这是与您的相关信息获量以及能力有关,如公司买地是否合理?种植养护是否科学规范?托管造林合理的利润空间是多大范围?银行监管的额度是否与投资者的资金量对接?担保的范围是否存在避重就轻?公司的管理层有是哪些人?他们以前都是做什么的?信誉怎么样?事前如何防止公司卷款失踪?事中行使哪些有效的监督?事后又如何及时的追责?等等。大家可能要说有必要掌握这么多信息吗?那么我告诉大家,如果是一家投资公司来运作的话,这些信息只是最起码的,至于如何营销那是最次要的。以上仅为个人观点,希望对各位投资者有所借鉴 。” 当然我们也不能苛求每个资者投做到这些,但在这种不完全信息博弈中,有三点是可能做到的: 一、提高包括投资者在内的所有参与者的信用风险防范能力。参与者也可称为利益相关方,是指与造林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人或单位,包括土地的租赁方、树苗的提供者、种植养护的工人、林场的转让方,甚至包括资金监管的银行、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和提供法律公证的单位等等,当然还有托管造林整个价值链条中最大的环节--广大投资者。今年河北一些媒体相继报道了“吉辉大豆卷款失踪”、“神鱼米业返款难续 ”及“冀林木业经营不规范”等涉及“投资”的相关事件,其实这都是借某个项目以投资理财为名,实为“醉翁之意不在酒”啊,即使他们的决策层或有诚信经营的意识,可由于项目本身的不确定因素没有合理规避,企业运作的资金链条断裂不可避免,而融资本身就有风险因而往往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不懂的钱还是不赚为好”。 二、增加失信者的失信成本。国家以法律、条文和规定对某种行为如“失信”采取惩罚措施,但是如果惩罚措施不力,及时扣除惩罚的成本,行动者从“诈骗”行动中获取的好处大于他采取“诚信”策略所带来的好处,那么国家的法律措施事务效率的,或者说是低效率的,从博弈论的角度甚至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没有其他的支付介入,那么“失信诈骗”成为林业管护公司的最优策略,“不相信不合作”成为投资者的最优策略,这就是当前这个行业所面临的囚徒困境。骗子最怕什么?不是罚款,因为他还会骗更多的钱;也不是判刑,因为他早已经骗到手了。骗子最怕被别人知道他是个骗子而再也无法行骗。断了财路才是最可怕的!签定信用监督条款同时索取对方公司包括法人代表在内的决策层的身份验证甚至照片,就是为了曝光这些失信者,最大限度的增加对方的失信成本。如果对方以种种理由推脱,则一切不言而喻。 三、降低包括投资者在内的所有参与者的维权成本。法律的制定发布实施是通过政府这一中心化的组织进行的,法律维权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都相对较高。每个人都很关心自身的利益,当受到非法侵犯时,都会积极维权,但是如果维权成本过高,人们可能会保持沉默。便利、通畅、科学的投诉渠道能够大大降低人们的维权成本,提高其维权积极性,在维权收益大大高于维权成本时,利益关系人维权行动是积极的,那么很多事后才曝露的各种失信行为就可能提前曝光,投资者在信息获得的能力上就会得到提高,降低受骗同时最大程度的压缩骗子的生存空间。贵网站也确实起到这样的一些作用,只是发布者的信息可信度应当适当区分,免得各位专家老师争辩得口干舌燥又力不从心。 学生这篇拙作过于轻率实在难登大雅之堂,且文不对题,权作抛砖引玉之“砖”吧,望管理员老师莫要“及时”删除,学生在讨论区里恭候所有关心合作造林的老师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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