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
一、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凭证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必须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发证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机关,必须按照规定权限,认真负责地做好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工作;确需委托发证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被委托单位的发证权限和具体的发证对象、范围。各地委托发证的情况,由各省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国家林业局备案。三、发证机关要依法严格审核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权属不清或者存在权属争议的,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林木的;(二)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职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印制。发证人员要认真负责,规范填写林木采伐许可证,防止错填、漏填、涂改等现象发生。四、任何发证机关或发证人员都必须依据国家批准,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采伐蓄积总量不得超过年森林采伐限额,其中商品材发证采伐量不得超过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同时,严禁跨年度发证或超载规定权限发证。发证机关所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存根至少保存两年。五、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一小班(地块)一证制。国有林木的采伐,以伐区调查设计的小班为单位,不得跨小班发证;集体或个人林木的采伐,采伐地点必须落实到山头地块,说明四至,不允许多地一证或一证多户。六、发证机关要建立健全林木采伐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台帐制度,并逐级汇总,定期上报核发情况。七、依照《森林法》的规定,由有关部门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必须使用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式样、本部门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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