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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lingai     提问时间: 2006/9/6 18:4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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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改期间法院为何不受理林权纠纷案?林业、政府部门又不为我作主,我去哪里申冤?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9/6 19:46:26

向当地人大联系咨询。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6/9/6 20:22:19

        如果“林改期间法院受理林权纠纷案”,那法院可能就不用再去审理其它案件了,光林权纠纷他们都可能审理不过来。

   再说,对林权纠纷类的处理办法,重在“调处”--也就是调解、处理。

  既然有纠纷,那就谁也办不了林权证,纠纷仍然在那儿。林改期间,各地会加大调处力度的。如果仍调处不了,那就等林改结束后,再诉讼吧。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9/7 6:50:52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请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但最好能提供处理林权争议的如下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一)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
            (二)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
            (三)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
            (四)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
            (五)对同一起林权争议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
            (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
土地改革后至林权争议发生时,下列证据可以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参考依据: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时,该单位的总体设计书所确定的经营管理范围及附图;
            (二)土地改革、合作化时期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三)能够准确反映林木、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凭证;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能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土地改革前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凭证,不得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或者参考依据。
  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
          当事人对同一起林权争议都能够出具合法凭证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按照双方各半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
         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权属,但明知林地权属有争议而抢造的林木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理程序

            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备案;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
           林权争议由当事人共同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负责办理具体处理工作。
       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的,申请人应当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议地所在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
            (三)争议的事由,包括发生争议的时间、原因;
            (四)当事人的协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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