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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人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27日公布1998年10月18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缴纳征用、占用林地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植被恢复费。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按下列标准缴纳补偿费:(一)林地补偿费:按被征用、占用林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5至10倍补偿。(二)林木补偿费:1、成熟林和近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补偿;2、中龄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2至3倍补偿;3、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3至4倍补偿;4、种植不到一年的未成林:按当年实际造林投资补偿;5、苗圃苗木、经济林: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至4倍补偿。(三)安置补助费:按国家和省有关征地安置农业人口的规定补助。但是,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林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四)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林地改良改造和营造相应人工林的炼山、整地、挖穴、造林(含种苗)的费用以及前三年抚育管理(包括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垦复抚育等)的实际成本2至3倍缴纳。征用、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其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的补偿标准加倍缴纳。安置补助费按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的标准补助。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依照有关规定专款用于植树造林、森林植被恢复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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